陕环发〔2020〕4号《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环发〔2020〕4号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韩城市生态环境局,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生态环境局,神木市、府谷县环境保护局,厅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厅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3月24日
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力推进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科学协调推进生态环境领域疫情防控工作,全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严格落实医疗废物与废水收集处置环境监管工作
紧盯全省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强化医疗废物、医疗废水收集、处理、消毒等环节的环境监督管理。
(一)完善信息共享机制。按照省应对疫情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医疗废物收集处置工作的通知》(陕肺炎办发〔2020〕88号)有关要求,积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健全同级联络员制度,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定期向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沟通反馈医疗废物收集、处置情况,做到信息共享,共同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做好医疗废物收集、处置工作。
(二)切实保障医疗废物收集处置。加强现有医疗废物处置能力的调度,最大程度挖掘工作潜能,合理增加人员工作和设备运行时间,提高医疗废物处置效率。配合省卫生健康部门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内部管理,对各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隔离观察点等产生的新冠肺炎医疗废物做到日产日清。积极支持具备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国有、民营企业参与医疗废物处置行业,形成竞争机制。推进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纳入社会基础公共设施范围,加快补齐医疗废物处置技术短板。
(三)妥善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密切跟踪全省现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运行情况,处置能力严重不足时,可将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工业炉窑等作为备选应急处置设施。
(四)持续加大环境监管力度。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和处理后医疗废物去向的监督。督导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按照要求及时清运医疗废物,并充分利用国控、省控环境自动监测体系,加大对医疗机构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消毒情况以及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焚烧设施废气排放情况、废渣处理等情况的监督性监测和日常检查,严防医疗废物处置过程造成二次污染。
二、狠抓疫情防控期间环境应急管理工作
加强疫情地区大气、地表水等环境质量监测,重点强化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增加余氯特征指标,及时公开监测信息,提高应急监测能力。
(五)强化环境风险应急处置。加强企业复工复产前环境风险隐患排查,落实“两个100%”,抓紧抓实抓细疫情防控生态保护工作,结合全省疫情防控实际,完善应急预案,扎实筹备物资、装备和技术人才储备。加强应急值守,坚持24小时应急值班,对突发环境事件早发现、早报告、早解决,坚决遏制重特大生态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六)加强应急监测工作。落实《陕西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监测方案》,及时公开环境质量监测信息。疫情防控期间,以环境质量自动监测为主,重点加强现有环境空气及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的运维保障,全力做好大气、地表水等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强化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结合疫情防控工作需求,增加余氯等疫情防控特征指标的监测。加快提升生态环境应急监测能力,逐步健全应急监测能力,做到省内环境风险目标污染物全覆盖。
三、简化生态环境行政许可手续
建立并执行陕西省环评审批正面清单,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全力服务企业复工复产。
(七)落实部分项目豁免管理。继续对属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和医疗机构应急增加X射线影像设备豁免审批。简化防疫项目审批程序,对实施排污登记管理的食品制造、纺织服装、文教体育、仪器仪表制造等行业建设项目,对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类等13大类33小类项目实行环评豁免管理试点,不再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印发《陕西省第一批不纳入环评影响的项目目录(试行)》,对仓储、物流配送及《名录》外项目14大类39小类项目不纳入环评管理。
(八)提高环评审批服务效率。拓展环评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对原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畜牧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等22大类54小类项目纳入环评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进一步对全省重点项目,提前介入,主动服务,开通绿色通道,提高审批效率。对环评项目需要公示的,尽量合并受理及时公示,推行网上操作评估、查看地图、视频直播录像等不见面方式进行。
(九)优化环境行政许可流程。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和评审全部实施网上办。疫情防控期间,辐射安全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到期但尚未开展现场核查的,可自动顺延,待疫情结束后再进行现场核查,完成延续审批。推行排污许可申请“不见面”服务,申请排污许可证单位无需提供纸质资料,审核通过的,先发放电子版排污许可证,疫情结束后完善资料。
四、优化生态环境监管方式
创新工作方法,简化工作程序,优化监管方式,统筹安排监督执法,切实减轻基层和企业负担。
(十)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在疫情防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与疫情防控保障相关的车辆、施工工地、企业暂停执行限行、停止施工、限产停产和错峰生产措施。支持各市政府暂停机动车尾号常态化限行规定。
(十一)严格落实监督执法正面清单。正面清单实行时间原则上截至2020年9月底,根据形势需要可适当延长,统筹安排执法监督活动,全力服务企业复工复产。免除部分企业现场执法检查,对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和民生保障密切相关的、排放量小、吸纳就业能力强的,重大工程和重点领域守法意识强、管理规范、环评绩效水平高的,已安装在线监控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企业,除“12369”电话热线、微信、网络等举报投诉等特殊情况外,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推行非现场监管方式,充分利用视频监控系统、在线监控、无人机、大数据分析等科技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及时提醒复工复产企业正常运行治污实施。做好在线监控设备运行管理,定期检查在线监控设备运行状态,确保在线数据准确可靠,合理运用在线预警数据及时发现问题。统筹省、市、县三级执法,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省级不安排现场执法检查,确有必须要检查的,同步开展。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法,审慎采取查封、扣押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实行包容纠错审慎监管,对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响,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处罚,督促尽快整改。对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响而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可以酌情延长整改期限。对偷排偷放、恶意排污,侵害群众健康、群众反映强烈、严重污染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严厉查处。
(十二)建立服务指导与监督机制。建立帮扶机制。对部分企业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时间超预期、运维保障不足、污染治理设施长时间停运等原因,指导和提醒企业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抓好环境管理。对非主观原因造成污染物超标的企业,协调技术力量分片区进行技术指导服务。对免予现场执法检查的企业,不能“不管不问”,通过线上交流,企业传送照片、视频等方式代替现场检查。督导企业开展环保设施自查,指导企业复产复工前做好污染防治设施调试,及时检修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故障,对厂区内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废气收集管道、污水存储设施和环境应急防控措施进行全方位排查,杜绝管网堵塞破损、阀门松动脱开等设备不正常运行情况,确保不留死角、不漏盲区。检修调试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要妥善处置,不得以检修为名违法排污。维护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确保生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设备正常运行、监测数据准确、联网传输正常。
五、加大对企业治污的帮扶力度
畅通服务渠道,强化协调联动,积极主动帮扶,全力保障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科学治污。
(十三)畅通信息和帮扶渠道。通过各职能部门日常服务电话、网站窗口、电子邮箱等形式,受理企业复工复产有关生态环境咨询服务,按照相关要求及时答复,相关业务部门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精细落实咨询服务工作,协助企业解决环境问题,全力帮扶企业复工复产。
(十四)协助企业解决治污难题。各市(区、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掌握辖区内企业在污染治理中的技术需求,协助企业解决治污难题,及时指导企业利用国家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综合服务平台,做好上传企业环境污染治理方案和技术的需求和对接,主动为企业提供服务。鼓励各工业园区和企业推进第三方治理。做好“结对定点帮扶”“送政策送技术送服务”等活动。
(十五)加大资金支持力度。贯彻落实《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财资环〔2020〕3号)要求,结合我省疫情防控实际,在2020年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时向疫情影响较重的市县倾斜,重点支持环境应急监测和处置、医疗废物应急安全处置、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地下水污染监管等方面。对疫情防控有明显作用的重点环保项目,先期下达资金,适当简化项目立项、入库审批程序,待疫情结束后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牵头统一办理备案手续。
六、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确保生态环境安全
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着力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持续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十六)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坚持污染防治和疫情防控两手抓,两手硬。制订并严格落实蓝天、碧水、净土、青山四场保卫战年度工作方案。集中力量打赢蓝天保卫战,强化汾渭平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突出抓好秋冬季大气污染治理,着力抓好清洁取暖散煤替代、老旧汽车淘汰、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加快推进工业窑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深入推进碧水保卫战,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划定及监管,全面推进黄河干、支流水污染治理,严格汉江、丹江水环境保护,不断巩固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成效。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提升危险废物监管、处置利用和风险防控能力。持续推进青山保卫战,巩固秦岭生态环境整治成效,开展“绿盾2020”自然保护地监督检查。加强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预警,严格核与辐射监管。
(十七)提升治污能力和水平。统筹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协同防治、科学统筹疫情防治重点地市,确保完成优良天数比例等约束性指标任务。提高科技防污能力,重点应用科技含量高,判断准确、分析全面、预知超前的创新设备。细化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研究,强化污染治理和应急减排效果评估。配合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攻关联合中心,加强科研统一管理、做好日常调度;加强“一市一策” 团队科研攻关,深化细化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研究,强化污染治理和应急减排效果评估,及时发布关中地区秋冬季空气质量预测周报,组织各团队分析解读各市重污染天气过程,构建重污染天气应对技术体系,实现提前研究、提前告知、提前预警。加大对“一市一策”研究成果的应用。
(十八)加强依法治污。修订《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认真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等地方性法规提出修正意见。完善水、大气污染和固体废弃物排放标准。强化合法性审核,政策标准制定、实施要统筹考虑疫情防治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企业预留足够时间,提高预见性。将执法与服务紧密结合,坚持“谁执法,谁普法”,将执法与普法、执法与服务相结合,积极主动开展“送法入企”活动,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前后的环境法规宣贯工作。
七、强化责任担当,确保质量效果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认真落实关于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扎实抓好贯彻落实,实现疫情防控、企业复工复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全面推进。
(十九)强化组织领导。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主要领导同志为疫情防控和服务复工复产第一责任人,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亲自部署、亲自推动、亲自督导。要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干部模范带头作用,加快打造生态环境保护铁军。
(二十)严明纪律作风。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只说不做、工作不深入不落实等问题。将做好疫情防控、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作为考验各级和干部的考场,在一线锤炼、考察、识别和使用干部,对不作为、慢作为的失职行为严肃追责问责,对表现突出的予以表扬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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