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环固体字〔2020〕12号《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落实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落实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环固体字〔2020〕12号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长白山管委会生态环境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生态环境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落实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4月30日
关于进一步落实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以及《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的通知》,进一步加强我省危险废物环境监管,防范环境风险,坚决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优化提升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
(一)鼓励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规模化专业化。推进危险废物焚烧、水泥窑协同处置等处置设施合理布局,支持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企业进行升级改造,淘汰一批技术和设备落后、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处置设施。危险废物产生量较大的企业(年产生危险废物5000吨以上)可自建利用处置设施并依法对外经营。推动工业园区配套建设危险废物集中贮存、预处理和处置设施。支持优先采用对危险废物种类适应性强的回转窑焚烧炉或其他技术更成熟、自动化水平高、运行更稳定的焚烧设施。新(改、扩)建集中焚烧设施总设计处理规模不得低于1万吨/年。推动偏远县(市)补齐医疗废物处置短板,支持现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全省统筹建立市级医疗废物协同处置机制,确保发生突发疫情、处置设施故障等情况时,有充足的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
(二)完善危险废物收集体系。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有条件的生产企业可依托销售网点回收其产品使用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支持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以矿物油销售、汽车维修网点为基础,规范建成废矿物油收集、暂存网络;进一步规范完善废弃铅蓄电池和医疗废物收集转运体系。
(三)加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引导。各地应按照“自我消纳为主,区域协同为辅”的原则,将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纳入公共基础设施进行统筹规划建设,加快建成满足区域产业发展需要的处置设施体系。建立投资引导性机制,向社会公开各类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缺口,引导社会资本有针对性地投入危险废物处置项目建设。已建成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和填埋项目处置能力超出当地需求量1倍以上的地区,严格控制受理新(扩)建集中处置焚烧设施和填埋场项目(年危险废物产生量大于5000吨的企业自建配套焚烧设施和现有已建成生活垃圾场改建成危险废物填埋场项目除外)。特定种类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利用处置能力超出当地需求量1倍以上的地区,严格控制建设该类项目。
(四)严格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准入。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项目设置,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严格论证其选址的环境可行性。项目应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具备与所经营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利用或处置技术、工艺、设施、设备和相应的规模,有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审批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环评文件,要重点关注危险废物来源分析,按照就地就近原则,其原料来源应优先立足于本省行政区域内。
二、强化危险废物环境监管
(五)全面加强危险废物监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危险废物产生、贮存、收集、转移、处置全过程的监管体系,完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监管机制。除可作为原料综合利用的危险废物外,严格控制以焚烧和填埋为处置方式的危险废物转入我省。加强处置能力省级统筹协调,推动各地建立处置能力资源互助共享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
(六)加强日常环境执法。市(州)生态环境局要依托吉林省危险废物全过程智能监管平台,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制订本辖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的监管工作方案,依法查处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不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以及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法定代表人第一责任。强化全省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和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危险废物环境执法和信息化管理的技术培训与交流。
(七)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按照“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建立分级负责考核机制、突出考核重点”的总体要求,市(州)生态环境局每年负责组织辖区内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促进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落实相关法律制度和标准规范,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省生态环境厅每年对市(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情况进行督查考核。推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将违法企业纳入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违法失信名单,实行公开曝光,开展联合惩戒。
三、切实做好环境风险防范
(八)进一步强化落实涉危险废物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源头管理,涉危险废物企业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落实清洁生产措施,从源头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提高资源化利用率,提高规范化运营操作和管理水平,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编制和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确保长期稳定运营。涉废企业通过吉林省危险废物全过程智能监管平台,在线申报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理处置及转运等信息,每年应结合原辅材料实际消耗量、生产工艺、生产设备运行效能、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备效能等因素形成物料衡算报告,并提交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作为通过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的重要依据;危险废物经营企业应根据《吉林省生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方案》实行生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九)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涉废企业通过吉林省危险废物全过程智能监管平台,在线申报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理处置及转运等信息。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将危险废物产生量较大企业、危险废物经营等企业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2020年底前,以焚烧、填埋方式集中处置危险废物,以及水泥窑、钢铁、火电等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纳入吉林省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管理,实现在线联网实时监控;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年产生危险废物100吨以上)和危险废物经营企业,实现全厂区视频监控系统全覆盖且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实时记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理处置视频信息,且保存一年以上,全面提升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全过程信息化监管水平,有效防控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处置、倾倒等行为。
四、提升服务水平
(十)优化审批流程。按照行政审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梳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等审批事项过程中的管理权限,进一步规范办事流程,细化服务标准,并向社会公开。实现行政审批全过程公示,保障申请人知情权的同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为前置条件的,一律不再进行前置审批;除特殊需要并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不得设定强制性中介服务,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从事固体废物相关审批工作时,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十一)委托审批。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赋予省级以下政府更多自主权的意见》,委托市(州)级生态环境局审批部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类项目,具体目录及要求另行下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十二)完善廉政制度。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加强纪律约束和廉政风险防范,最大限度地堵塞制度漏洞,形成有效遏制固体废物领域滋生腐败问题的廉政机制。针对固体废物管理重点领域、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的廉政风险点,绘制廉政风险流程图,明确责任主体,制定廉政防范措施。规范相关人员审批执法行为,严肃追责,整治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有效防范失职渎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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