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办发〔2020〕14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吉林省扶贫产业保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5-09 19:41:43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吉林省扶贫产业保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吉政办发〔2020〕14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

吉林省扶贫产业保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吉政办发〔2020〕1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扶贫产业保险实施办法(暂行)》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吉林省扶贫产业保险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吉林省扶贫产业保险实施办法(暂行)》(吉政办发〔2019〕36号)同时废止。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4月20日







吉林省扶贫产业保险实施办法(暂行)

(2020年4月修订)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保险机制作用,保障扶贫产业稳定达效,促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收入稳定,防止因灾和市场波动返贫现象发生,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为指导,精准聚焦扶贫产业和扶贫对象,在全省范围实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扶贫产业保险特惠政策,建立扶贫产业风险补偿机制,切实保障扶贫产业稳定发展、贫困人口稳定脱贫。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各级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区域内扶贫产业保险工作,做好政策制定、资金投放、服务对接,推进扶贫产业保险健康发展。

(二)市场运作。通过市场化手段选择保险经办机构。保险经办机构加快建立健全经营风险预警防控机制,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风险。

(三)精准施保。聚焦建档立卡贫困户种植业、养殖业和扶贫产业设施,最大限度降低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四)特惠扶持。鼓励保险经办机构对扶贫产业保险品种适当提高保额、降低费率。

三、保险内容

在现有农业保险种类和保费水平基础上,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实行“扩面增品提标降费”。

(一)受益对象。全省所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二)保险范围。建档立卡贫困户在其家庭承包地种植的符合农业保险投保条件的农作物、自养的畜禽以及自建的扶贫产业设施。

(三)保险品种。实行建档立卡贫困户“6+N+1”保险范式。

“6”,即6种粮油作物收入险。对国家补贴目录内的水稻、玉米、大豆、葵花、马铃薯、花生6种作物提供价格和产量双重保险保障。

“N”,即地方特色农业产业(区域优势明显、具有地方特色,并形成一定规模的特色农业产业)收入险。标的主要为特色农作物和畜禽动物,其中对特色农作物提供价格和产量双重保险保障,对特色畜禽动物提供价格保险保障。

“1”,即扶贫产业设施农业成本险。标的主要为自建的种植、养殖棚舍等扶贫产业设施。

(四)保费补贴。“6+N+1”保险保费由省财政全额承担,实现全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扶贫产业收入均能得到有效保障。同时,为强化市县政府脱贫攻坚主体责任,非贫困县先行承担20%保费补贴,年末由省财政清算后予以奖补。

(五)保险费率及保额。保险费率在商业性费率基础上适当下浮,并根据不同标的合理确定保险金额。“6+N+1”同一保险产品的单位保险金额在同一县域内保持一致。

四、组织实施

(一)经办机构。保险经办机构以县(市、区)为单位,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县域内承办农业保险的保险机构须同时承担本区域内扶贫产业保险业务。

(二)资金申请拨付程序。扶贫产业保险实行一年一保。县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县域内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统计审核汇总当年建档立卡贫困户保费负担情况,向财政部门申请保费补贴,财政部门根据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的资金申请拨付补贴资金。

(三)保险服务。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积极向贫困人口宣传扶贫产业保险政策和相关知识,优先开展查勘定损、承保理赔等工作,灾后赔付要从快从简、应赔快赔。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会议,及时掌握每年扶贫产业保险的实施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市(州)政府要统筹协调推进所辖县(市、区)扶贫产业保险工作。各县(市、区)政府承担扶贫产业保险实施主体责任,要制定工作实施细则,负责核实认定建档立卡贫困户投保数据,明确符合投保条件的地方特色农业产品品种及起保规模,有效组织落实扶贫产业保险工作。

(二)强化部门职责。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扶贫产业保险组织实施;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提供建档立卡贫困户承包地等信息;扶贫部门负责提供建档立卡贫困户身份信息,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集、拨付、结算等工作;保险行业监管部门对保险经办机构开展扶贫产业保险业务进行监管;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县(市、区)工作安排完成相关具体工作。

(三)强化监督检查。将扶贫产业保险工作纳入全省农业保险工作范围,省级定期组织调度,并将各地扶贫产业保险推进情况作为年度地方党委、政府扶贫开发成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强化政策宣传。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以及新媒体等媒介,积极宣传扶贫产业保险政策,有效促进政策落地,保障扶贫产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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