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办发〔2020〕6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强化自然资源保障促进经济稳增长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5-09 19:41:56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强化自然资源保障促进经济稳增长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吉政办发〔2020〕6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强化自然资源保障促进经济

稳增长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吉政办发〔2020〕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强化自然资源保障促进经济稳增长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23日







关于强化自然资源保障

促进经济稳增长的若干意见(试行)

省自然资源厅



为深入贯彻中央“六稳”工作部署和省委、省政府促进经济稳增长要求,进一步发挥自然资源保障作用,服务全省经济稳增长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审批事项下放

(一)除自然资源部预审、用地范围跨市(州)、需直报规划修改方案的项目外,其他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由所在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并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备案系统备案。

(二)除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自然资源部用地预审的项目外,其他项目涉及的现场踏勘和各类报告(方案)评审论证事项下放到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二、强化疫情期间用地保障

(一)疫情防控期间,对疫情防控项目,符合规划且不压占生态红线的“国债”项目、纳入省“三早”项目库中急于开工的基础设施和工业项目、省政府明确的其他重点项目,可先行建设,疫情结束后6个月内完善用地手续。疫情防控项目所需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由省自然资源厅解决。

(二)疫情结束后,对“三早”项目、“国债”项目及省政府明确的其他重点项目涉及影响工期的控制性节点工程,实行先行用地政策,推动项目提前开工建设。对铁路、公路、机场和大中型水利水电等稳增长重点项目,可对补充耕地进行承诺,允许在承诺期限内完成耕地占补平衡任务。

三、强化用地规划保障

(一)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立过渡期,对未纳入规划的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乡村振兴等项目用地,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压占生态红线的前提下,相关市(州)政府可以修改市(州)、县(市、区)、乡(镇)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破解项目空间落位难题。

(二)对2020年“三早”或投资额5亿元以上项目用地规模不足的县(市、区),可由所在市(州)政府修改乡(镇)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行调剂余缺。涉及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新产业新业态等省级重点项目的,可以加快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使用预下达的2035年建设用地规模,先批先用。

四、强化用地指标保障

改革现行的土地计划管理方式,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跟随项目走,向项目多的优势地区倾斜,优先保障疫情防控、脱贫攻坚、“三早”项目、“国债”项目、重点基础设施及乡村振兴、返乡创业等项目,由省自然资源厅采取核销制,做到建设用地指标应保尽保。

五、强化用地审批保障

(一)优化流程。优化审批流程,用地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至10个工作日。

(二)简化要件。省政府负责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组卷要件由9件精简至3件,即市县政府用地申请、“一书四方案”和建设项目勘测定界成果,其他相关材料由市县政府审查并归档。除涉密项目外,其他项目用地报件全部实行网上直报审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市县和用地单位提供规定以外的纸质材料或情况说明。

(三)改进方法。各市县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规性进行实质性审查。对符合规划且不压占生态红线的“国债”项目、纳入省“三早”项目库中急于开工的基础设施和工业项目的用地审批,采取容缺受理,延后收件,由市县政府承诺,先行办理审批手续后,1个月内补齐相关要件。

六、保障乡村发展用地

通过村庄整治、土地整理等方式节余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发展乡村产业项目。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入股、租用等方式直接用于发展乡村产业。设施农业用地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使用一般耕地的,设施农业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用地事宜协商一致后即可动工建设,及时向乡镇政府进行备案;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

  七、保障矿山企业恢复生产

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矿业权人停工停产的,矿业权人可申请顺延分期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经批准,顺延时长最长可为停工停产的时间。加强全省建筑石料市场供应,落实市县政府主体责任,增加采矿权投放,推进“净矿”出让。本着“一矿一策,因矿施策”的原则,督促指导建筑石料矿山企业尽快复工复产。

八、保障利用国有自然资源资产融资

支持各地政府将可以融资的国有林地、草地、水域、滩涂等自然资源资产纳入融资平台。根据各地政府融资需要,采取上下联动、横向联合、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等方式,帮助解决权属重叠、地类不清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难题,指导开展权籍调查,及时办理登记发证,切实提升地方政府融资能力。

  九、提高测绘地理信息服务能力

在建设工程领域实行“多测合一”,用地单位可委托一家具备相应测绘资质机构,承担土地、房产、绿化、人防、消防等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所需的各项测绘服务,实现“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依法依规为社会提供自然资源数据和信息公益性保障服务,省级地理信息资源全部免费对外提供。为重大工程、重点项目提供坐标转换等技术服务。

十、提高用地用矿服务水平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成立重大项目用地服务中心,主动对接,落实专人负责,制定“三早”和“国债”项目清单,每旬定期调度,每月及时报告。省自然资源厅每季度对全省项目用地情况进行通报。

省自然资源厅将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各项工作规范有序推进。各地、各部门要统筹用好近年来出台的自然资源支持实体经济降成本、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等政策举措,扎实推动各项支持政策和工作举措落地见效,为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上述政策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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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吉政办发, 吉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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