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办发〔2019〕46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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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9〕46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

目录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9〕4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1月4日







吉林省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

目录清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意见》(吉发〔2019〕20号),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对各类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实现“多规合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是指在特定区域(流域)、特定领域,为体现特定功能,对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作出的专门安排,是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

第三条 全省范围内,各级各类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相关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应纳入同级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不得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规划。

第四条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研究制定空间规划编制目录清单,报同级政府批准实施。

第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具有编制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权限的单位自行编制或批准的国土空间专项规划,须纳入同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

第六条 除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要求外,未纳入目录清单的规划,原则上不得编制。属各部门、各单位日常工作或任务实施期限少于3年的,原则上不编制规划。

第二章 申请

第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具有编制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权限的单位拟自行编制或批准的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同级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列入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主要内容包括:

(一)规划名称、规划范围、规划对象、规划期限;

(二)规划编制依据、目的和必要性;

(三)规划编制单位、经费预算和来源、进度安排;

(四)规划编制内容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指标要求。

第八条 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规划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省重大战略和决策部署的要求;

(二)规划编制是否符合全省国土空间规划要求,是否违反主要控制性管理和约束性指标管控要求;

(三)规划目标是否与国土空间规划近中远期目标体系相一致;

(四)规划编制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九条 未纳入年度编制计划,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确需编制专项规划的,政府有关部门及具有编制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权限的单位应及时向同级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增补申请,并附相关文件依据。

第十条 凡是未列入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的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予审核、审批和发布,财政部门不予安排经费预算,不得组织实施。

第三章 “一张图”衔接

第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具有编制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权限的单位应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衔接工作。在规划编制时,必须使用全省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提供的底图和空间关联现状数据信息(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提供);必须将是否使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和空间关联现状数据信息作为阶段性规划成果专家论证时的重点审查内容;在规划成果向审批机关报批前,应送同级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全省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一张图”合规性审查,自然资源部门应出具“一张图”合规性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确定的发展方向、目标、总体布局、重点项目、重大政策等应当服从上位国土空间规划,并将上位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约束性指标及项目全部予以落实。

第四章 报批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批准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成果前,应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一)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合规性审查意见;

(二)专家论证意见和部门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环境影响篇章;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报送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同级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内容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本级政府批准实施并公开发布(涉密内容除外)。

第五章 监管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应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叠加到省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实施“一张图”管理,并作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核发许可的依据。

第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具有编制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权限的单位应加强对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对主要指标完成情况、重大任务推进情况、“一张图”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形成年度报告,于次年3月31日前按制式要求送至同级自然资源部门,纳入国家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现状评估和预警监管系统。

第十七条 经评估或其他原因,确需对国土空间专项规划进行修订的,项目申报主体应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重新履行规划编制立项申请程序。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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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吉政办发, 吉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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