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办发〔2020〕5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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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2020〕5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吉林省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改革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2020〕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15日





吉林省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

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现就全省科技领域中央、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把握科技工作规律和特点,立足吉林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抓紧形成完整规范、分工合理、高效协同的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加快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省与市县财政关系。

(二)基本原则。

——科学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进一步明晰政府与市场支持科技创新的功能定位,科学合理确定政府科技投入的边界和方式,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推进科技创新的强大合力。

——合理划分省与市县权责。明确中央在财政事权确认和划分上的决定权,落实地方按规定履行科技领域财政事权的责任。根据科技事项公共性层次、科技成果受益范围等属性,科学合理划分科技领域中央、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统筹推进当前与长远改革。着眼长远,全面系统梳理科技领域各类事项,加强机构、人才、装置、项目和资金的统筹协调,优化科技创新发展的财政体制和政策环境。同时,立足当前,在保持现行财政政策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分类推进改革。

二、主要内容

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科技研发、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建设发展、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科学技术普及、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等八个方面。

(一)科技研发。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用于支持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等方面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总体确定为中央、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和市县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1.基础研究。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要聚焦探索未知的科学问题,由中央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充分发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支持源头创新的重要作用,加强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省、市县结合基础研究区域布局自主设立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由省和市县财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目标导向类基础研究要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由中央、省和市县财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聚焦国家发展战略目标和整体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的事项,由中央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省、市县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由省和市县财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2.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对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产品和重大产业化目标、发挥举国体制优势、在设定时限内进行集成式协同攻关的事项,由中央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通过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予以支持。对事关国计民生的农业、能源资源、生态环境、健康等领域中,需要长期演进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以及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安全的重大科学问题、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由中央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通过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予以支持。省和市县财政根据相关科研任务部署,结合各自实际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同时,省、市县根据各自制定的相关规划布局等自主设立的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方面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由省和市县财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二)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建设发展。对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建设发展的补助,确定为中央、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和市县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对围绕国家目标,根据科学前沿发展、国家战略需求以及产业创新发展需要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科技创新基地,财政负担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省、市县财政根据相关建设发展规划等自主建设的科技创新平台,结合实际,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其中:对省重点实验室、省科技创新中心、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财政负担资金由省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市县根据相关建设发展规划等自主建设的科技创新平台,财政负担资金由市县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

(三)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对围绕建设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根据相关规划等统一组织实施的科技人才专项,分别确定为中央或省与市县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其中:中央实施的涉及科技人才引进、培养支持的人才专项,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省、市县组织实施的涉及科技人才引进与培养支持的人才专项,由省或市县财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通过风险补偿、后补助、创投引导等财政投入方式支持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确定为中央、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和市县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其中:中央财政主要通过发挥相关国家级基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运用市场机制,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促进关系国计民生和产业发展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资本化、产业化。省和市县财政结合各自实际,通过自主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支持区域重点产业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

(五)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对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调整为中央、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和市县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科技创新中心、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等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由所在地的市县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省、市县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开展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由省和市县财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六)科学技术普及。对国家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提高全民科学素质等工作的保障,确定为中央、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和市县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对中央层面和省级层面开展科普工作的保障,分别由中央和省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市县层面开展科普工作的保障,由市县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中央和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

(七)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确定为中央、省或市县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对中央、省级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确定为中央或省财政事权,由中央和省财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中央和省级科研机构承担地区政府委托任务,由地区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对市县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确定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

(八)科技领域的其他未列事项。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有关事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外交领域改革方案执行。中央和省基本建设支出分别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中央、省财政事权或中央、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科技管理与服务,高校、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渠道保障或支持。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对围绕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建设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开展的研究,以及推动国家高端智库建设等事项,由中央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充分发挥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的作用;省、市县结合各自实际,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社会科学研究方面的专项(基金等),由省和市县财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二)增强各级财力保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始终坚持把科技作为支出重点,按照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做好预算安排,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确保只增不减。加大基础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支持力度,完善稳定支持和竞争性支持相协调的投入机制,推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与基地建设全面发展。

(三)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紧密结合科技工作特点,加快建立健全科技领域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着力提高财政科技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加强绩效管理监督问责和工作考核,提高科技领域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

(四)协同深化相关改革。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使之更加符合科技创新规律,更加高效配置科技资源,更加强化科技与经济社会紧密结合。不断深化科研经费管理改革,让经费更好地为人的创造性活动服务。探索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推动形成聚焦重点配置科技资源、集成攻关的体制机制。进一步聚焦重大区域发展战略,推动区域创新能力和竞争力整体提升。

(五)抓紧修订完善制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有关要求,抓紧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今后在制定或修订相关法规、规章时,要推动将科技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本规范予以体现,加强法治化、规范化建设。

本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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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吉政办发, 吉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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