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办发〔2019〕4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若干举措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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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若干举措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9〕49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

若干举措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9〕4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若干举措》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2月30日





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若干举措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以下简称《意见》),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扩消费、稳增长”相关决策部署,挖掘释放城乡消费内在潜力,优化打造良好消费环境,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举措。

  一、培育商旅文体等跨界融合发展消费载体

支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依托避暑休闲、冰雪旅游产业空间布局,推动商旅文体融合示范项目、示范区建设,不断满足服务消费升级需求。(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打造“互联网+流通”新兴商业模式

引导电商平台以数据赋能生产企业,促进个性化设计和柔性化生产,培育定制消费、智能消费、信息消费、时尚消费等商业新模式。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推动流通新业态、新模式健康有序发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入推进实体零售转型升级

支持传统零售企业加快新理念、新技术、新设计改造提升,向场景化、体验式、互动性、综合型消费场所转型。鼓励经营困难的传统百货店、大型体育场馆、老旧工业厂区等改造为商业综合体、消费体验中心、健身休闲娱乐中心等多功能、综合性新型消费载体。在城市规划调整、公共基础设施配套、改扩建用地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省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全面推进商业步行街改造提升

开展省级步行街改造提升试点,支持商业步行街基础设施、交通设施、信息平台和诚信体系等新建改建,提升品质化、数字化管理服务水平。2022年前,全省打造10条左右省级步行街。组织长春市积极申报全国示范步行街改造提升试点。在符合公共安全的前提下,支持商业步行街等具备条件的商业街区开展户外营销,营造规范有序、丰富多彩的商业氛围。(各市县级政府、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快培育品牌连锁便利店发展

深化“放管服”改革,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探索进一步优化食品经营许可条件。将智能化、品牌化连锁便利店纳入城市公共服务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强化连锁企业总部的管理责任,简化店铺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具备条件的企业从事书报刊发行业务实行“总部审批、单店备案”。支持各地探索对符合条件的品牌连锁企业试行“一照多址”登记。按照国家开展乙类非处方药经营审批手续试点的要求,做好我省乙类非处方药经营审批工作。(省商务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厅、省药监局、省新闻出版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着力推进城乡便民服务中心建设

推动在中心城市建设一批集家政、餐饮、养老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城乡便民消费服务中心。统筹社区教育、文化、医疗、养老、家政、体育等生活服务设施建设,打造便民消费圈。有条件的地区可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围,给予财政支持,按规定享受有关税费优惠政策。鼓励社会组织提供社会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体育局、省税务局、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健全完善农村流通体系

支持建设改造县域、乡镇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和农村电子商务报务站。支持整合现有资源,开展城乡物流高效配送,对购置快递物流车辆、配送农村快件包裹进行补贴。支持对基层干部、合作社员、创业青年、具备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开展农村电商培训,促进农村创新创业,进一步优化县、乡、村三级农村电子商务服务体系。(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切实拓宽农产品流通渠道

深入推进“互联网+流通+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对接各大电商平台资源,大力发展社区电子商务。支持参加或举办农产品促销活动,在城市社区、旅游景点建设线下体验店。(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快发展农产品冷链物流

支持建设改造产地预冷仓储中心、低温加工仓储配送中心,延展货架时间。支持购置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商品化预处理、溯源检测等设施和服务,提高农产品电商化、品牌化率。(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引导出口企业打造自有品牌

支持出口企业开展产品认证,推动内外销产品实施“同线同标同质”,提升国内消费品供给质量,提振消费信心。支持外贸品牌培育,支持企业主导或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引导知识产权申请。(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鼓励出口企业拓展内销市场

支持出口企业通过自建门店、开设网店等方式建立内销渠道。落实允许综合保税区内加工制造企业承接境内区外委托加工业务政策。(省商务厅、长春海关、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增强国外优质商品有效供给

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城市范围。支持珲春国家级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支持长春市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省财政厅、省商务厅、长春海关、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构建进口商品营销网络

依托重点企业,打造一批进口商品交易中心、专柜、专区,充分利用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引进国际品牌,扩大进口商品经营。支持大型内贸企业代理进口转为自营进口,满足消费新需求。推进整车和平行车进口,吸引域外消费回流。促进进口消费品国际采购,鼓励大型零售企业经营代理国外品牌,设立进口商品专区,增强中高端消费供给能力。(省商务厅、长春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引导带动农村汽车消费

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县(市)政府,对农村居民报废三轮汽车且购买3.5吨(含)以下货车或1.6升(含)排量以下乘用车的,给予适当补贴。(省商务厅、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促进二手车便利消费

贯彻落实全面取消限迁二手车政策,除国家要求淘汰的黄标车外,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并经转入地环保检验合格,符合转入地在用车排放标准要求的二手车均可迁入我省。对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落实适用销售旧货的增值税政策,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推动机动车零部件领域循环经济发展

落实《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符合规定的企业经批准均可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鼓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将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交售给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企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放宽皮卡进城限制范围

对于达到环保标准排放检验要求,满足设计和结构上主要用于运送货物、载客人数不大于5人(含驾驶员),具有长头车身和驾驶室结构(一半以上的发动机长度位于车辆前风挡玻璃最前点以前,或转向盘的中心位于车辆总长的前四分之一部分之后),具有敞开式货车车厢,最大设计总质量不大于3.5吨,最大设计外廓尺寸(长、宽、高)不超过6米、2.2米、2米条件的皮卡车,取消进城和通行限制。(省公安厅负责)

十八、培育汽车消费新增长点

鼓励允许汽车经销企业在不改变车辆长度宽度和车身主体结构且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开展乘用车加装车顶行李架、出入口踏步件、换装散热器面罩和/或保险杠、更换轮毂等服务,拉动汽车消费增长。(省公安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支持开展家电商品促销活动

鼓励品牌家电零售企业开展“以旧换新”“拆旧换新”等促销活动,促进家电消费升级,引导形成节能低碳的绿色消费新风尚。(省商务厅负责)

二十、繁荣活跃夜间消费市场

鼓励重要商圈、街区以及商贸企业结合文化、旅游、餐饮、休闲等元素开展“啤酒节”“夜市”等活动。鼓励商贸企业适当延长营业时间,开设深夜营业专场、专区等活动。(各市县级政府、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挖掘释放节庆消费潜力

抢抓节庆时点,精准搭建促销平台,充分发挥龙头商贸企业示范带动作用,开展主题鲜明的促销活动,带动形成火热消费氛围。(省商务厅负责)

二十二、切实增强消费宣传推广

鼓励以地区为基础,利用手机APP推出专题栏目,传递消费资讯,开发“消费地图”,强化消费引导。(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培育发展“老字号”品牌

对于中华(吉林)老字号,且已列入国家级及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资金,推进生产性保护传承。(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降低流通企业成本费用

推动落实工商业用电同价政策,不干预连锁企业依法申请和享受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大力优化成品油消费市场

按照国家要求,做好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工作,进一步推动全省加油站规划点建设,缩短建设周期,提升建设效率。深入实施成品油整顿攻坚行动,严厉打击非法不合格成品油销售企业和个人。(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

统筹用好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等现有专项资金或政策,补齐流通领域短板,根据我省实际,加强对创新发展流通、促进扩大消费的资金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厅、省供销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消费信贷产品和服务,推动专业化消费金融组织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对居民购买新能源汽车、绿色智能家电、智能家居、节水器具等绿色智能产品提供信贷支持,加大对新消费领域金融支持力度。以商贸企业为试点,鼓励企业与金融机构开展合作,为消费者提供低息或免息分期付款服务。(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八、坚持打造良好消费环境

实施联合奖惩措施,依托全省商务诚信公共服务平台开展联合奖惩典型案例宣传工作,并将相关信息与省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共享,共同推进信用联合奖惩。逐步尝试在直销、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等领域建立信用监管机制。严厉打击线上线下销售侵权假冒商品、发布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针对食品、药品、汽车配件、小家电等消费品,加大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市场治理力度。修订汽车、平板电视等消费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积极倡导企业实行无理由退货制度。(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长春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流通转型升级、坚持扩大消费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合作,采取务实有效措施,推动开展相关工作,确保各项举措落实落地,为扩大消费提供保障和动力,进一步增强消费对经济增长的基础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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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吉政办发, 吉林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