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办发〔2019〕36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吉林省扶贫产业保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5-09 20:11:15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吉林省扶贫产业保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9〕36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修改吉林省扶贫产业保险

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9〕3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扶贫产业保险实施办法(暂行)》进行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吉林省扶贫产业保险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2018年11月22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吉林省扶贫产业保险实施办法(暂行)》(吉政办发〔2018〕44号)同时废止。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7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吉林省扶贫产业保险实施办法(暂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保险机制作用,保障扶贫产业稳定达效,防止因灾返贫现象发生,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为指导,精准聚焦扶贫产业和扶贫对象,在全省范围实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扶贫产业保险特惠政策,建立扶贫产业风险补偿机制,切实保障扶贫产业稳定发展、贫困人口稳定脱贫。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各级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区域内扶贫产业保险工作,做好政策制定、资金投放、服务对接,推进扶贫产业保险健康发展。

(二)市场运作。通过市场化手段选择保险经办机构。保险经办机构加快建立健全经营风险预警防控机制,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风险。

(三)精准施保。聚焦建档立卡贫困户种植业、养殖业和扶贫产业设施,最大限度降低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四)特惠扶持。鼓励保险经办机构对扶贫产业保险品种适当提高保额、降低费率。贫困户自缴保费由省级财政资金承担。

三、保险内容

在现有农业保险种类和保费水平基础上,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实行“增品扩面提标降费”。

(一)受益对象。全省所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二)保险范围。建档立卡贫困户在其家庭承包地种植的符合农业保险投保条件的农作物、自养的畜禽以及自建的扶贫产业设施。

(三)保险品种。以国家和省补贴的6种粮油作物保险品种为基础,结合实际,实行建档立卡贫困户“6+N+1”保险范式。

“6”,即六种粮油作物成本险。包括国家补贴目录内的水稻、玉米、大豆、葵花、马铃薯、花生。“N”,即地方特色农业产业成本险。标的主要为特色农作物和畜禽动物。“1”,即扶贫产业设施农业成本险。标的主要为种植、养殖棚舍等扶贫产业设施。

(四)保费补贴。建档立卡贫困户自缴保费由省财政资金全额承担。

(五)保险费率及保额。保险执行费率在备案费率的基础上,适当下浮。同时,根据不同标的合理确定保险金额,每一个品种可按照物化成本、完全成本或者平均产值的约定比例设定保险金额。

四、组织实施

(一)经办机构。保险经办机构以县(市、区)为单位,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县域内承办农业保险的保险机构须同时承担本区域内扶贫产业保险。

(二)资金申请拨付程序。扶贫产业保险实行一年一保。每年初,省财政厅根据上一年度实际发生资金额度,适当考虑增幅后拟定当年省级财政预算。各县(市、区)扶贫部门负责向当地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建档立卡贫困户信息。县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县域内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统计审核汇总当年建档立卡贫困户“6+N+1”扶贫产业保险和建档立卡贫困户自缴保费负担情况,保险经办机构省级分公司审核汇总后,于每年11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报送建档立卡贫困户个人负担保费资金申请,并向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办备案。省财政厅根据省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的资金申请,拨付省级财政资金。

(三)保险服务。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积极向贫困人口宣传扶贫产业保险政策和相关知识,优先开展查勘定损、承保理赔等工作,灾后赔付要从快从简、应赔快赔。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会议,及时掌握每年扶贫产业保险的实施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市(州)政府要统筹协调推进所辖县(市、区)扶贫产业保险工作。各县(市、区)政府承担扶贫产业保险实施主体责任,要制定工作实施细则,负责核实认定建档立卡贫困户投保数据,组织落实扶贫产业保险工作。

(二)强化部门职责。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农业农村部门牵头负责扶贫产业保险组织实施;扶贫部门负责提供建档立卡贫困户身份信息,协助做好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集、拨付、结算等工作;保险行业监管部门对保险经办机构开展扶贫产业保险业务进行监管;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县(市、区)工作安排完成相关具体工作。

(三)强化监督检查。将扶贫产业保险工作纳入全省农业保险工作范围,省级定期组织调度,并将各地扶贫产业保险推进情况作为年度地方党委、政府扶贫开发成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强化政策宣传。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以及新媒体等媒介,积极宣传扶贫产业保险政策,有效促进政策落地,保障扶贫产业健康发展。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policy/84920.html

本文关键词: 吉政办发, 吉林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