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办发〔2019〕24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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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
吉政办发〔2019〕24号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
吉政办发〔2019〕2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强化基本药物功能定位,从基本药物目录执行、生产、流通、使用、支付、监测等环节完善相关政策,缓解“看病贵”问题。促进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助力双向转诊和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推动医药产业转型升级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二、执行基本药物目录
(一)保障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及时更新调整省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采购目录,并进行属性标识,确保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药品及时供应。以满足疾病防治基本用药需求为导向,强化基层基本药物主导地位,公立医疗机构全面配备、优先使用基本药物,满足临床需求,兼顾儿童等特殊人群和公共卫生防治用药需求。(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全部配备并科学使用基本药物。各医疗机构须将国家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到《医疗机构基本用药目录》,并做基本药物属性标识,优先采购基本药物。临床科室要坚持以诊疗规范、临床诊疗指南和专家共识为依据,综合药品临床应用实践等因素,中西药并重,科学遴选、合理配备临床需要的基本药物品种。强化循证决策,突出药品临床价值;规范使用药物,能口服不肌注,能肌注不输液。(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切实保障生产供应
(三)不断提高有效供给能力建设。积极推进落实省政府医药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鼓励创新研发与促进药品仿制生产并重,发挥我省医药产业优势,推动优势企业建设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的生产质量体系,推进药品流通行业兼并重组、转型升级,加快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引导“互联网+药品流通”规范发展。开展生产企业现状调查,对临床必需、用量小或交易价格偏低、企业生产动力不足等因素造成市场供应易短缺的基本药物,可由政府搭建平台,通过市场撮合确定合理采购价格、定点生产、直接挂网、纳入储备等措施保证供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厅、省医保局、省药监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完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两方面作用,落实药品分类采购,做好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推进公立医疗机构集中带量采购,规范基本药物采购的品种、剂型、规格,满足群众用药需求。鼓励医联体内根据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建立满足基本医疗需求的基本用药目录,实现上下联动、相互协调的用药机制,鼓励开展跨区域联合采购。生产企业作为保障基本药物供应配送的第一责任人,因企业原因造成用药短缺的,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按照《吉林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吉政办发〔2017〕4号)规定,将其列入信用不良记录管理;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并根据情况进行网上公开曝光,由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惩戒。医保机构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拨付医保资金。医疗机构应当及时结算货款;对拖延货款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五)不断加强短缺预警应对工作。不断健全省、市、县三级短缺药品应对机制,
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短缺药品信息网络直报工作要求,依托国家短缺药品监测预警系统和我省药械采购平台短缺药品申报预警系统,加强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工作。完善会商联动机制,及时发布短缺药品监测预警信息。对垄断原料市场和推高药价导致药品短缺,涉嫌构成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依法开展反垄断调查,加大惩处力度,依法严肃查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厅、省医保局、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药监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全面配备优先使用
(六)加强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坚持基本药物主体地位,根据不同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和诊疗科目差别,结合基本药物的使用情况,由省卫生健康委按国家规定确定我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数量比例并向社会公布。实现上下医疗机构用药联动,促进基本药物使用衔接,统一集中采购,保证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分级诊疗用药需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全部配备基本药物,临床科室根据本机构诊疗范围和诊疗能力,合理配备、首选使用基本药物。(省卫生健康委、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七)建立优先使用激励约束机制。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制定院内基本药物使用管理规定,科学设置临床科室基本药物使用指标,将基本药物使用情况纳入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及医疗机构处方点评内容,对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基本药物的科室和个人进行约谈和通报,并与医务人员绩效考核挂钩。将基本药物使用情况与基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拨付挂钩。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间对结余资金留用和超支费用的分担办法,完善激励约束和风险分担机制。通过制定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等方式,引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合理诊疗、合理用药。(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八)实施基本药物临床使用监测。建立我省各级医疗机构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监测报告通报制度。强化网上采购配送,重点监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的配备品种、使用数量、采购价格、供应配送、基本药物使用占比等信息,加大处方检查抽查力度,结合处方点评工作,检查处方用药是否符合诊疗规范和首选使用基本药物原则。探索开展以基本药物为重点的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指导临床安全合理科学用药。(省卫生健康委、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九)加强使用基本药物能力建设。加强药师队伍和药学临床专科建设,对医师、药师和管理人员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和管理水平。(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五、降低群众药费负担
(十)提高基本药物实际保障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我省医保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对基本药物目录内的治疗性药品,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医保目录。对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和抗艾滋病、结核病、寄生虫病等重大公共卫生防治的基本药物,加大政府财政投入,降低群众用药负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一)探索降低用药负担的有效方式。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与分级诊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慢性病健康管理等有机结合,在高血压、糖尿病、严重精神障碍等慢性病管理中,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最大程度减少患者药费支出,增强群众获得感。(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二)不断完善基本药物中低价药管理机制。不断完善健全低价药动态调整机制,特别是确保国家基本药物中的低价药能够及时挂网采购,同时加大严格监管力度,尤其是对价格变动频繁、幅度较大的,适时开展专项调查,对价格垄断、欺诈、串通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省市场监管厅、省医保局、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药监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六、提升质量安全水平
(十三)强化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对基本药物实施全品种抽检,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在药品集中采购中,采购机构与供货企业签订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生产企业须将中标和挂网的药物样品送至省药监局指定地点备案,对未备案的不予采购。建立企业诚信记录和违法违规退出机制。进一步完善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及评估机制,不断增强药品安全预警监测与应急处置能力。(省医保局、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药监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四)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按程序优先纳入药品挂网采购。鼓励企业开展一致性评价,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和使用通过一致性评价、价格适宜的基本药物。(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中医药局、省药监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七、强化组织保障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紧紧围绕“健康吉林”建设,落实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体系,确保取得实效。(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厅、省医保局、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中医药局、省药监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六)加强监督管理。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在药品生产、招标、采购、配送、使用、结算等关键环节强化质量监管和风险防范,坚持“两票制”,并按规定签订廉洁购销合同,确保基本药物安全有效、供应充分、使用合理。
(十七)加强督导评估。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督导评估制度,将其纳入医改考核督导评估范围。鼓励各地结合实际,重点围绕保障基本药物供应和优先使用、降低群众负担等方面,探索有效做法和模式,及时总结推广。
(十八)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宣传基本药物制度的目标、意义、政策措施以及取得的成效。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政策解读,妥善回应社会关切,营造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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