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办发〔2019〕23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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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9〕23号
吉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9〕2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吉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
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要求,紧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自2019年3月起至2020年12月底,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
一、总体要求
认真履行政府职责,将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作为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扩大城镇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的重要途径,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坚持公益普惠、政府主导、改革创新、规范管理的原则,聚焦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治理,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水平,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期盼。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
(一)工作目标。到2020年底前,完成全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环节的专项治理工作,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适龄儿童就近入园接受良好学前教育的需求得到更好保障。
(二)工作任务。
1.城镇小区严格依标配建幼儿园。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重要的公共教育资源,其规划建设与整改应纳入城镇公共设施建设规划,保证幼儿园的规模和数量与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吉政发〔2011〕13号)要求,严格落实《吉林省学前教育条例》,严格执行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强城镇新建居住区和旧区改造配套幼儿园建设及管理的指导意见》(吉教联字〔2016〕53号),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应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予以建设,确保配套幼儿园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城镇小区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或规划不足,或者有完整规划但建设不到位的,要依据国家和省配建标准,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确保小区配套幼儿园如期移交。已建成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应按照规定及时移交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未移交的应限期完成移交,对已挪作他用的要积极稳妥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对移交的幼儿园办理土地、园舍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规范小区配套幼儿园使用。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后,应当由教育行政部门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办成公办园的,所在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机构编制、教师配备等方面的工作,严格执行有关公办园收费政策,按等级标准收费,严格收费行为。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的,要做好对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落实对普惠性民办园的奖补政策,规范管理,不断提高幼儿园的保教质量和办园水平。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工作步骤
(一)摸底排查。以县(市、区)为单位,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针对规划、配建、移交、使用不到位等情况,分别列出清单、建立台账。该项工作于2019年4月20日前完成,报送市(州)汇总后,于4月30日前将汇总后的清单经市(州)治理工作小组组长签字并加盖市(州)政府公章后,以市(州)治理工作小组办公室名义报送省治理工作小组联合办公室。(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
(二)全面整改。各市(州)、县(市、区)针对摸底排查出的问题,要从实际出发,认真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按照“一事一议”“一园一案”的要求逐一进行整改。
1.对于已经建成、需要办理移交手续的,于2019年6月20日前完成。工作情况报送市(州)汇总后,于6月30日前经市(州)治理工作小组组长签字并加盖市(州)政府公章后,以市(州)治理工作小组办公室名义报送省治理工作小组联合办公室。(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
2.对于需要回收、置换、购置的,于2019年9月20日前完成。工作情况报送市(州)汇总后,于9月30日前经市(州)治理工作小组组长签字并加盖市(州)政府公章后,以市(州)治理工作小组办公室名义报送省治理工作小组联合办公室。(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
3.对于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相关建设规划,规划情况报送市(州)汇总后,于2019年12月31日前经市(州)治理工作小组组长签字并加盖市(州)政府公章后,以市(州)治理工作小组办公室名义报送省治理工作小组联合办公室;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相关工作情况报送市(州)汇总后,于2020年12月31日前经市(州)治理工作小组组长签字并加盖市(州)政府公章后,以市(州)治理工作小组办公室名义报送省治理工作小组联合办公室。(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
四、责任分工
按照省级统筹、市级指导、县级为主的原则开展治理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明晰各项工作的主责部门及配合部门,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切实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教育行政部门要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要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规划布局,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自然资源部门要根据国家和地方配建标准,统筹规划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将小区配套幼儿园必要建设用地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相关规定划拨建设用地。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筑设计、施工建设、验收、移交的监管落实。
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加强对公办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编制的管理,按程序做好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涉及的机构编制工作,对拟办为公办园的,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按照标准科学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所需编制在本地区现有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编制不足部分可尝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
民政部门要对移交的拟办为民办园的小区配套幼儿园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要求,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建立学前教育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努力保证城镇小区配套公办园的办园经费,积极支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
在治理工作中,需要其他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
五、工作要求
(一)建立各级治理工作协调机制。成立吉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另行通知),治理工作小组联合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参照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组长由负责常务工作的政府负责人担任,加强治理工作协调。各市(州)治理工作小组办公室要于2019年4月20日前将本级及所辖县(市、区)两级治理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送省治理工作小组联合办公室。
(二)加强治理工作保障。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认真制定治理工作方案,明确治理步骤,细化工作分工,压实部门责任,完善治理举措,确保治理工作如期完成。健全部门工作联动机制、形势研判机制和应急反应机制等,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坚决维护社会稳定。各市(州)要及时总结治理情况,制定完善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形成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三)加大监督评估力度。建立省对市、市对县的两级监督评估机制,对各县(市、区)摸底排查、全面整改等环节加强监督评估,并针对关键环节适时进行抽查,对落实不力、整改不到位的地区进行通报。对在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造成学前教育资源严重流失等失职渎职行为和违法违纪案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各县(市、区)要加强社会监督,及时向社会公布治理工作方案、整改措施及治理结果,要畅通群众反映意见渠道,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各地治理工作方案、反映意见渠道等情况,要及时报送省治理工作小组联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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