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办发〔2019〕8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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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吉政办发〔2019〕8号
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吉政办发〔2019〕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民营经济大发展的意见》(吉发〔2018〕48号)要求,着力推动金融回归本源,打造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良好融资环境,破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推进民营经济大发展、快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资金供给
(一)加大信贷资源向民营企业倾斜。将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纳入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常备借贷便利等工具的合格抵押品范围。统筹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开展“票据再贴现直通车”业务,专项用于支持民营小微企业,安排再贷款额度60亿元、再贴现额度50亿元,力争每年累计办理小微和民营企业票据再贴现不少于80亿元。(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二)落实民营小微企业金融政策。支持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开展续贷业务,鼓励银行对暂时遇到困难的民营企业稳贷、续贷,不盲目抽贷、压贷。将落实定向降准政策情况纳入宏观审慎评估考核,引导金融机构将定向降准释放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民营小微企业。鼓励银行业机构单列民营企业信贷计划,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信贷倾斜,力争三年内民营企业贷款新增额1000亿元,民营企业贷款占新增公司类贷款比例达到50%。(责任单位:吉林银保监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支持重点民营企业信贷投放。充分发挥东北振兴金融合作机制作用,落实我省与各金融机构总部签订的一系列金融合作协议。推动金融资源向装备制造、医药健康、旅游等重点民营经济领域倾斜。引导各金融机构积极向上争取总部支持,围绕“一主、六双”区域布局的重大战略、重大项目,在信贷资源政策、业务审批授权、产品服务创新、专营机构建设等方面给予系统安排,疏浚民营企业融资渠道。(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各市〔州〕政府)。
(四)拓宽民营企业资金供给渠道。加大力度引进域外金融机构,引导更多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期货等金融业态在我省落地展业。鼓励金融机构立足区域产业特点,建立专业特色分支机构,提高金融服务薄弱地区中小微企业的融资可得性。扩大吉林省企业信贷周转基金运作规模,力争三年内累计周转资金达到100亿元,缓解企业贷款到期续贷压力。(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吉林银保监局、吉林证监局)。
二、调整融资结构
(五)推动民营企业上市挂牌。加快实施上市公司倍增工程,完善近、中、远期上市(挂牌)后备企业梯队,动态建立省级100户拟上市企业培育库和1000户拟挂牌企业库,实施集中入库、批量改制、统一培育。抓住国家推出科创板和注册制的契机,推动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进入省级培育孵化库,提前培育孵化,尽快实现科创板上市。充分发挥与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沪深交易所及银行、证券、保险等机构总部的合作渠道优势,依托吉林省资本市场发展促进会资源,推动省内民营企业与全国投融资机构对接,拓宽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渠道。(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吉林证监局,各市〔州〕政府)
(六)加大债券融资力度。建立100户债券发行企业库,探索建立企业发债综合协调机制,组建吉林省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强化债券融资增信举措。鼓励省内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资产支持票据等产品进行直接融资,通过债券市场获得低成本资金。建立拟发债企业与中介机构常态化对接平台,推动民营企业与全国投资机构、上市公司开展对接,争取三年内全省民营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达到1000亿元。(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吉林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
(七)发展区域股权市场。加快推动吉林股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筹建进程,充分发挥吉林股交所作用,积极为民营企业提供改制辅导、登记托管、挂牌转让、财务顾问、路演推介等服务,拓宽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结构,力争三年内民营企业在吉林股交所挂牌达到1000家。(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吉林证监局)
三、优化金融服务
(八)发挥保险增信作用。支持保险公司通过投资企业股权、基金、债权、资产支持计划等形式,为优质民营企业提供长期低成本资金支持。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符合民营企业发展特点的保险服务产品,大力发展小微企业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等业务。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作用,为民营企业对外贸易、投资提供政策性保险服务和融资支持。(责任单位:吉林银保监局、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九)提高融资担保机构服务能力。鼓励各级政府通过出资新设、增资、引进社会资本等方式壮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实力,成为服务民营企业的主力军。推动6个融资担保机构空白县政府出资设立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实现融资担保机构县域全覆盖。加快推动再担保体系建设,探索组建省级再担保公司,与东北再担保吉林分公司并行发展,提高融资担保行业对民营企业的增信服务能力。力争三年内全省融资担保业年平均业务额达到1000亿元。(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
(十)提升金融新业态协同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民间资本设立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商业保理等类金融机构,充分发挥其渠道优势,找准客户定位和发展模式,积极为民营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力争三年内全省金融新业态累计支持民营企业资金达到1000亿元。(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吉林银保监局,各市〔州〕政府)
(十一)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全面梳理重点开发区、工业园区企业项目建设中涉及的规划、土地、环保、消防等历史遗留问题,采取“一企一策”的办法,有效化解企业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两证”不全问题,为企业兼并重组、产权转让以及贷款融资提供支撑。(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政府)
四、提升融资效率
(十二)支持发展科技金融。鼓励银行业机构加强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的运用,积极推进与市场监督、税务征收等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数据直联,大力推广“发票贷”“纳税信用贷”等金融服务产品,以信息化手段提高贷款发放效率和服务便利度。(责任单位:吉林银保监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市场监管厅、省税务局)
(十三)缩短民营企业融资链条。督促大型国有商业银行继续深化普惠金融事业部建设,向基层延伸普惠金融服务机构网点。支持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市(州)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地方法人银行继续下沉服务重心,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支持银行业机构建立重点民营企业审查审批“绿色通道”,推行“预授信”“平行作业”,切实提升办贷效率。(责任单位:吉林银保监局)
(十四)盘活小微企业应收账款。建立完善吉林省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加大应收账款融资宣传推广力度,积极引导供应链核心企业、金融机构与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对接,提高供应链上下游小微企业申贷成功率。2019年底,争取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用户数超过800家,累计成交金额超过100亿元。(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
(十五)设立产业转型发展基金。设立总规模100亿元的吉林产业转型发展基金,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大力培育一批高端制造、生态环保、数字产业等新动能产业。继续做大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更多创投和股权投资类机构落户我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
五、降低融资成本
(十六)严格落实银行收费减免政策。督促银行业机构严格执行“七不准”“四公开”要求,强化落实“两禁两限”规定,禁止向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将支小再贷款各期限利率下调0.5个百分点,为银行降低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吉林银保监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十七)降低融资中间环节费用。督促银行业机构加强贷款定价管理,严禁不规范收费和不合理贷款附加条件。梳理银行业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及价格,动态调整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示。严禁“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变相提高利率的行为。组织开展对金融机构收费和执行贷款利率情况排查,清理不必要资金“通道”和“过桥”环节。(责任单位:吉林银保监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十八)引导融资担保机构降低担保费率。落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通过直接补助、绩效奖励、代偿补偿等方式,引导融资担保机构扩大民营小微企业担保业务规模、降低担保费率、提高服务质量,发挥准公共服务功能。改进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考核评价机制,适当降低或取消各级政府对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盈利要求,全省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平均担保费率下调至1.5%以内,有效降低民营企业融资担保成本。(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各市〔州〕政府)
六、深化金融改革
(十九)鼓励金融产品创新。支持银行业机构结合小微企业实际,加大抵质押业务创新,在传统不动产抵质押品基础上,大力发展股权、收益权、商标权、专利权等质押融资模式,引入出口退税质押、仓单质押、保单质押、债券质押等质权融资模式,并合理提高质押率。鼓励银行业机构围绕“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工作主线,量身打造金融服务产品,全力推进民营企业转型升级。推动“助保金池”融资模式创新,打造特色金融服务产品,力争通过三年努力,实现“助保金池”全省县域全覆盖。(责任单位:吉林银保监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二十)深化涉农企业融资服务。扎实推进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验,构建“三支柱一市场”农村新型普惠融资服务体系,填充基础金融服务空白,补齐融资增信短板,串聚各类金融业态,并联城乡金融市场,激活“三农”金融发展活力,助推涉农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提升省级农村金融综合服务公司、省级物权融资农业发展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吸引域外社会资本参与基础金融服务站建设,加快基层服务网点布局,2020年力争建设完成3000个村级金融服务站,实现重点乡镇及节点性行政村全覆盖,提高涉农民营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可得性。分类制定涵盖涉及主体和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的信用评价标准。(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
(二十一)盘活民营企业信贷资源。支持银行业机构发行小微企业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将小微企业贷款基础资产由单户授信100万元及以下放宽至500万元及以下。鼓励银行业机构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券,放宽发行条件,加强后续督导,确保筹集资金用于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十二)设立产业纾困基金。设立由省属国资平台牵头发起的省级政策性产业纾困基金,将产品有市场、发展前景好的上市公司和公司治理规范的民营大中型企业纳入纾困名单,对符合条件企业给予必要的救助扶持,重点化解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平仓风险,积极帮助民营企业解困纾难。(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七、打造融资平台
(二十三)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发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作用,加强征信机构管理,探索建立政府部门、人民银行、行业协会、金融机构、第三方机构“五位一体”的民营企业信用建设联动机制,为民营企业融资服务提供便利。建立跨部门信用联合奖惩机制,集成金融、注册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行政执法等信用信息,建立企业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构建守法诚信褒奖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强化对金融欺诈、恶意逃废债等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十四)推动银企高效精准对接。搭建全省统一的企业融资综合服务平台,归集金融机构融资产品服务供给、市场主体融资需求信息,构建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线上线下融资对接机制,促进银企高效对接。推动银行业机构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六项”机制,按照“四单”原则,进一步加大资源配置力度,打造民营小微企业融资的精准服务模式。(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厅、省国资委、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
八、防范金融风险
(二十五)扎实推进金融领域风险防范。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制定并实施非法集资案件风险处置攻坚三年规划,减少存量风险、控制增量风险。深入推进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重点风险交易场所专项整治,切实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提供良好环境。(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吉林证监局)
(二十六)化解重点民营企业债务风险。支持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置换高成本融资。支持银行通过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打包转让不良资产等方式,多渠道处置不良资产。积极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支持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国有资本运营公司通过组建债转股专项基金、发行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专项债券等方式,筹集债转股项目资金。(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国资委、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吉林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
(二十七)增强企业信息透明度。加快推进“信用吉林”建设,进一步充实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违法失信等行政信息,真实客观反映企业主体诚信状况。积极发挥信用评价机制在企业投融资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和改善守信企业的融资服务,营造和谐诚信融资环境。(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九、强化政策保障
(二十八)完善金融机构内部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把金融机构业绩考核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挂钩,提高民营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考核权重。制定和完善民营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尽职免责制度,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民营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高于贷款行各项贷款不良率在合理区间的,在无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前提下,原则上可免于追究信贷人员合规责任。(责任单位:吉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十九)强化金融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制定本区域、本部门具体落实措施。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要每半年对金融机构服务民营企业情况进行跟踪调度。省软环境办要每年组织开展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贡献评估。对政策执行不到位、措施落实不力的地区和部门予以通报。(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各市〔州〕政府)
(三十)加大金融政策宣传力度。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网站、报纸、杂志等媒体,借助新闻发布会、银企对接会等多种形式宣传民营企业金融服务政策、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加强各相关主体之间的沟通交流。组织金融机构积极开展针对民营企业的金融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培育有效融资需求,强化民营企业金融风险防范意识,通过正规渠道获得融资。(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各市〔州〕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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