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办发〔2019〕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推进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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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推进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9〕9号
吉林省推进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9〕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推进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吉林省推进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节能标准化工作,充分发挥节能标准化的技术基础和政策工具作用,有效支撑产业结构调整,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16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准入倒逼、标杆引领、创新驱动、共同治理”原则,充分发挥节能标准对产业转型升级倒逼作用,创新节能标准化管理机制,加快完善节能标准体系,强化节能标准实施与监督,促进节能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到2020年,制修订节能地方标准20项以上,基本建成指标先进、符合省情的节能标准体系,主要高耗能行业实现能耗限额标准全覆盖,产业政策与节能标准结合更加紧密,对节能减排和产业结构升级支撑作用更加显著,逐步形成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的节能标准化共治格局。
二、健全工作机制
(一)建立节能标准化联合推进机制。以吉林省实施质量强省战略联席会议制度为基础,建立省节能标准化联合推进机制,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统筹协调。(省市场监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统计局、省管局、省林草局、省能源局、省畜牧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节能地方标准制修订机制。加强节能地方标准制修订,对于亟需的节能标准,随时立项。完善节能地方标准复审程序,严格执行标准有效期制度。创新节能标准技术审查和咨询评议机制,加强能效能耗数据监测和统计分析,强化能效标准和能耗限额标准实施后评估工作,确保节能标准的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规范和引导团体标准制修订,促进新兴节能技术、产品和服务快速转化为团体标准。(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厅、省统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创新节能标准化服务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节能减排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及时更新节能标准信息,开展标准宣传、信息咨询、标准比对和效果评估等服务工作。鼓励和引导具有相应能力的专业节能标准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标准研制、标准体系建设、人才培养等定制化专业服务。(省市场监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地方标准体系
(一)工业能效标准。开展工业能效提升行动,对重点耗能企业全面推行能效对标达标。加快制修订钢铁、有色、石化、化工、建材、煤炭和电力等高耗能行业能耗限额标准,以及锅炉、窑炉、风机和水泵等高耗能设备节能监测及能效评价标准,逐步形成覆盖生产设备节能、节能监测与管理、能源管理与审计等方面的标准体系。推动新能源汽车、高耗能特种设备企业节能技术标准的自主研制,满足其快速发展的需要。加快照明产品能效标准的制定。(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厅、省能源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能源领域节能标准。围绕能源结构优化、高效利用和循环开发,重点制定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相关技术标准,加强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替代能源标准研制,建立能源与环境和谐发展的节能标准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厅、省能源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筑领域节能标准。深入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健全和完善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标准体系,适时制修订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相关标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交通运输领域节能标准。加快综合交通运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促进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标准体系建设,推动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促进居民绿色出行。(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流通领域节能标准。加强商贸零售业能源管理体系和绿色商场等标准制修订,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抑制不合理消费。(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公共机构领域节能标准。加快制修订公共机构能耗定额、能源审计、节约型公共机构评价等标准,推动公共机构节水和资源回收利用工作。(省管局牵头,省水利厅、省市场监管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农业领域节能标准。加快制修订省柴节煤灶炕等农村生活节能以及农作物秸秆能源化高效利用等相关技术标准,引导农业农村节能低碳生产和消费。(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厅、省能源局、省畜牧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标准实施
(一)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以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为依据,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对钢铁、水泥等高耗能行业的生产企业实施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以强制性能效标准和交通工具燃料经济性标准为依据,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和能效标识制度。新建城镇民用建筑严格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全省县级以上城市的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项目全面执行《一星级绿色民用建筑设计标准》(DB22/JT 167-2017)。(各市〔州〕、县〔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厅、省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创建节能标准化示范试点。选择具有示范作用和辐射效应的工业园区或重点用能企业及产业集聚区域,组织建设一批循环经济标准化示范区或试点、产业集群标准化试点和节能技术标准提升工程示范单位项目,推广低温余热发电、吸收式热泵供暖、冰蓄冷、高效电机及电机系统等先进节能技术、设备,提升企业能源利用效率。(省市场监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实施推荐性节能标准。在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生产许可、节能改造、节能量交易、节能产品推广、节能认证、节能示范、绿色建筑评价和公共机构建设等领域,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节能量评估、电力需求侧管理和节约型公共机构评价等节能标准。推动能源管理体系、系统经济运行、能量平衡测试和节能监测等推荐性节能标准在工业企业中的应用。积极开展公共机构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厅、省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节能标准实施的监督。以节能标准实施为重点,加大节能监察力度,督促用能单位实施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和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准。完善质量监督制度,将产品是否符合节能标准纳入产品质量监督考核体系。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各方参与对节能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节能标准化工作,加强领导,周密安排,抓紧研究制定具体行动计划,将强制性节能标准实施情况纳入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责任考核,进一步推动节能标准化工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动节能标准化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市〔州〕、县〔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厅、省统计局、省管局、省林草局、省能源局、省畜牧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节能标准经费支持力度。鼓励各地区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节能标准化工作经费,用于节能标准研究、制修订、宣传贯彻、实施效果评估、监督检査、人才培养等工作。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加大投入,支持节能标准创新和节能标准化服务业发展。(各市〔州〕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厅、省统计局、省管局、省林草局、省能源局、省畜牧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节能标准化科研力度。实施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节能领域技术标准科研工作规划。强化节能技术研发与标准制定的结合,支持制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加快推进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建设,深入开展科技、标准、产业同步行动,培育形成技术研发―标准研制―产业应用的科技创新机制。(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厅牵头负责)
(四)强化节能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省节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鼓励、支持我省有关专家参加全国节能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参与全国节能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培育壮大我省节能标准化专家队伍。充分发挥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和标准化技术机构的作用,广泛开展对基层节能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节能标准化培训,提高各类用能单位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学标、贯标、达标的能力和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厅、省林草局、省管局、省能源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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