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办发〔2018〕50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保留省级设定的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5-09 22:11:05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保留省级设定的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8〕50号
关于公布取消、保留省级设定的
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8〕5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工作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全面清理规范各类证明事项,方便群众办事创业,切实做到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级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清单》和《省级设定的证明事项保留清单》予以公布。
各地区、各部门要做好政策衔接,对照保留和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及时修改办事指南,优化办事流程,大力推行书面告知承诺、网络核验、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等政务服务方式,保证各项工作平稳过渡,避免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要依据职责,加强对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把证明事项作为审查的重点,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事项,一律予以纠正和撤销。清单公布后,要加强监督检查,切实做到保留清单外,政府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确保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1.省级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清单
2.省级设定的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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