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办发〔2018〕44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扶贫产业保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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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扶贫产业保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8〕44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吉林省扶贫产业保险

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8〕4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扶贫产业保险实施办法(暂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22日



吉林省扶贫产业保险实施办法(暂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保险机制作用,保障扶贫产业稳定达效,防止因灾返贫现象发生,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为指导,精准聚焦扶贫产业和扶贫对象,在全省范围实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扶贫产业保险特惠政策,建立扶贫产业风险补偿机制,切实保障扶贫产业稳定发展、贫困人口稳定脱贫。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各级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区域内扶贫产业保险工作,搞好政策制定、资金投放、服务对接,推进扶贫产业保险健康发展。

(二)市场运作。通过市场化手段选择保险经办机构。保险经办机构加快建立健全经营风险预警防控机制,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风险。

(三)精准施保。聚焦建档立卡贫困户,聚焦种植业和扶贫产业设施,最大限度降低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四)特惠扶持。鼓励保险经办机构对扶贫产业保险品种适当提高保额、降低费率。贫困户自付保费由省级财政扶贫资金承担。

三、保险内容

在现有农业保险种类和保费水平基础上,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实行“增品扩面提标降费”。

(一)受益对象及保险范围。受益对象为全省所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保险范围为全省范围内建档立卡贫困户的种植产业、扶贫产业设施。

(二)保险品种及补贴。以国家和我省现有共同补贴的农业种植方面6个保险品种为基础,结合各地和贫困对象实际,实行建档立卡贫困户“6+N+1”保险范式。

“6”,即六种种植作物成本险。对国家补贴目录内的水稻、玉米、大豆、葵花、马铃薯、花生等保险品种,继续按照农业保险相关政策执行,保费支付路径保持不变。贫困户自付部分(20%)由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承担。

“N”,即“一县一(多)品”特色种植作物成本险。对食用菌、杂粮杂豆、蔬菜、中药材等“一县一(多)品”特色种植品种,省级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每年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费用由省财政资金和专项扶贫资金按照6∶4分别承担,贫困户不负担保险费用。

“1”,即扶贫设施农业成本险。标的主要为种植、养殖棚舍等扶贫产业设施,保险费用由省财政资金和专项扶贫资金按照6∶4分别承担,贫困户不负担保险费用。

原则上县域内贫困户户均补贴保费每年不超过500元。

“N+1”所涉及的具体品种保费和赔付金额,每年由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

(三)保险费率及保额。保险执行费率在备案费率的基础上,适当下浮。

同时,根据不同标的合理确定保险金额,每一个品种按照物化成本、完全成本或者平均产值的约定比例设定保险金额。

四、组织实施

(一)经办机构。保险经办机构以县(市、区)为单位,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县域内承担农业保险的保险机构须同时承担本区域内扶贫产业保险。

(二)奖补程序。扶贫产业保险实行一年一保。每年3月底前,以县(市、区)为单位,扶贫、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当年拟开展的扶贫产业保险计划,经当地党委政府同意后,分别向省扶贫办、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报送申请。每年4月底前,省扶贫办、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根据各地申请进行汇总,报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复。每年11月底前,省财政厅根据各地扶贫产业保险实际开展情况和各地财政部门提供保费补贴情况,报请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采取以奖代补形式,审核拨付省级奖补资金。

(三)保险服务。保险经办机构要增强社会责任感,积极向贫困人口宣传扶贫产业保险政策和相关知识,优先开展查勘定损、承保理赔等工作,灾后赔付要从快从简、应赔快赔。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省级层面建立扶贫产业保险联席会议制度,省扶贫、农业农村、财政、地方金融监管、保险行业监管部门为成员单位,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市(州)政府要统筹协调推进所辖县(市、区)产业扶贫保险工作。县(市、区)政府要承担起产业扶贫保险实施主体责任,制定工作实施细则,落实扶贫产业保险工作。

(二)强化部门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农业农村部门牵头负责扶贫产业保险组织实施;扶贫部门负责提供建档立卡贫困户信息,协助做好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集、拨付、结算等工作,并加强监管;金融、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经办机构开展扶贫产业保险业务进行监管。

(三)强化监督检查。省级建立工作调度和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调度,定期进行通报,并将各地扶贫产业保险推进情况作为年度地方党委政府扶贫开发成效考核重要内容。

(四)强化政策宣传。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以及新媒体等手段,积极宣传扶贫产业保险政策,有效促进政策落地,保障扶贫产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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