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办发〔2018〕56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重点流域劣五类水体专项治理和水质提升工程实施方案(2019-2020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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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重点流域劣五类水体专项治理和水质提升工程实施方案(2019-2020年)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8〕56号
吉林省重点流域劣五类水体专项治理和水质
提升工程实施方案(2019-2020年)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8〕5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重点流域劣五类水体专项治理和水质提升工程实施方案(2019-2020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30日
吉林省重点流域劣五类水体专项治理和
水质提升工程实施方案(2019-2020年)
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吉发〔2018〕33号)精神,全面完成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并建立长效机制,坚决打好打赢碧水保卫战,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突出重点。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保好水、治差水”,聚焦国省考核断面中劣五类水体以及水质未达到三类目标的断面(点位),针对氨氮、总磷、化学需氧量等主要超标因子,加大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力度,实现全省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
--系统治理。遵循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理念,落实流域生态空间管控,妥善处理干支流、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统筹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修复,坚持污染防治和生态扩容并重,实现水清岸绿、鱼翔浅底。
--精准治污。以问题为导向,逐一断面排查主要污染来源,合理确定断面水质改善的目标任务和截污、控污、治污工程措施,尽快补齐环境基础设施短板,做到源头管控和末端治理相统筹,工程措施和管理措施相协调。
--统筹推进。以落实河长制湖长制为主线,省政府高位推进、省直部门协同配合、市县政府落实主体责任,合力攻坚。省级总河长牵总头,省直有关部门制定鼓励性和约束性政策措施,市县政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省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全面达到国家考核要求。其中,全省重点流域国省考核断面中优良水体比例达到59.3%以上,劣五类水体比例控制在3.4%以内;国考断面中优良水体比例达到62.5%以上,劣五类水体比例控制在4.2%以内。
2019年,长春市卡岔河龙家亮子断面、吉林市辉发河福兴断面达到三类水体,长春市饮马河砖瓦窑桥断面、四平市西辽河金宝屯断面、通化市辉发河兴隆断面、梅河口市辉发河双胜断面、公主岭市东辽河城子上断面达到四类水体,长春市饮马河刘珍屯断面、辽源市东辽河河清断面、公主岭市新凯河山嘴子桥断面达到五类水体。2020年,长春市饮马河靠山南楼断面达到五类水体;长春市伊通河靠山大桥断面除氨氮≤4mg/L外,其他指标达到五类水体要求;四平市条子河林家断面除氨氮≤6mg/L外,其他指标达到五类水体要求。
2019年,长春市卡岔河韩家桥断面、吉林市松花湖下湖区(沙石浒和大丰满)、四平市伊通河星光断面、白城市洮儿河到保大桥断面、延边州布尔哈通河榆树川断面、珲春市珲春河三家子断面等7个断面(点位)全部达到三类水体。
二、主要任务
(一)着力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
提升城市污水处理标准。2019年底前,辽河、伊通河、饮马河、辉发河、卡岔河、布尔哈通河、浑江、珲春河、洮儿河流域内城市污水处理厂全面完成扩能提标改造工程建设,出水稳定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参与,各地政府负责落实。以下任务均需各地政府负责落实,不再逐条列出)
加快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2019年底前,劣五类水体所在流域重点镇和常住人口1万人以上乡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到2020年,全省重点镇和常住人口1万人以上乡镇生活污水基本得到有效治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参与)
强化城镇污水收集。2019年底前,完成污水收集系统排查工作,重点完成市政污水管网及用户接入情况、工业废水纳管情况排查整治。全面推进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和处理,加快沿河沿湖截污管道建设,推进老旧污水管网改造、破损修复,所截污水要纳入城市污水处理系统达标排放。辽河、伊通河、饮马河流域要加快城市配套管网建设,率先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加强城市污水管网日常养护,着力解决污水管网渗漏、破损、错接、混接等突出问题。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近期难以覆盖的区域,因地制宜建设分散污水处理设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参与)
推进尾水深度处理。长春市、四平市、辽源市、白城市、公主岭市等水资源短缺城市要结合河道生态补水需求,在有条件的地区建设污水处理厂尾水湿地等设施,进一步提升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参与)
(二)整治城市黑臭水体。
加快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采取截污控源、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全面整治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长春市要持续巩固;其他地级城市要于2019年底前全面完成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2020年底前实现长制久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参与)
削减合流制溢流污染。城市新区管网建设应实行雨污分流制。已建城区积极推进雨污分流改造,暂不具备雨污分流改造条件的城区,应通过源头雨水减量、溢流口改造、截流井改造、管道截流、设施调蓄等措施减少合流制排水口溢流次数;截流与调蓄的合流制污水,有条件的要纳入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2019年3月底前,组织开展辽河、伊通河、饮马河、辉发河、卡岔河、布尔哈通河、浑江、珲春河、洮儿河沿岸入河排污口排查,逐个登记建档并挂牌公示。按照“拆除一批、规范一批、整治一批”的要求,制定整治方案,实行分类处置,2019年底前完成整治任务。(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水利厅等部门参与)
开展河道清理。每年冬春两季,集中开展清河行动。清理河道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农作物秸秆、病死畜禽、畜禽粪便等,建立河道常态化保洁机制。推进河道“清四乱”专项行动,整治乱占、乱采、乱建、乱堆。(省水利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参与)对断面水质有严重影响的支流和干流河段,开展底泥污染影响评估,科学清淤。(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控制工业污染排放。
严控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重点行业新建、扩建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从严控制耗水量大、水污染物排放量大、对水环境质量影响大的新建项目的环评审批。2019年底前,完成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严控重点行业污染排放负荷。根据劣五类水体水质改善需求,对“两高一剩”等行业实行更高的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标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工业用水不得批准新增取用水资源。(省水利厅牵头)
严格重点污染企业监管。对玉米深加工、化工、纺织印染、屠宰、钢铁、啤酒制造、制浆造纸等污染负荷大的行业,综合采用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排污许可、环保税收、损害赔偿等措施,加大清洁化改造力度,减少污染排放。对存在严重涉水环境问题的“散、乱、污”企业,依法限期整改或予以关停。建立重点监控企业名录,推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加大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参与)
严格工业集聚区污染监管。全面排查工业集聚区内企业入驻和废水排放情况,强化依托城镇污水处理厂园区的监管,对超标和超总量的排污单位,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等排放含重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废水、高盐废水的工业企业,不得接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业园区应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稳定达标运行,对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应收尽收,禁止偷排漏排行为;入园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2019年底前,长春市、吉林市、四平市、辽源市、梅河口市和公主岭市基本完成劣五类水体所在区域内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排查和整改工作,省级以下工业集聚区全部按要求完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污染物在线监控装置建设任务。(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参与)
(四)治理农业农村污染。
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加大测土配方施肥推广力度,劣五类水体所在区域实现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全覆盖,农药化肥施用量负增长。(省农业农村厅牵头)
加快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劣五类水体所在区域要依法依规划定禁、限养区,坚决防范禁养区内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复建、复养。(省畜牧局、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快规模化养殖场废弃物处理配套设施建设,完善畜禽养殖废弃物集中收集、转运、处理处置体系,到2020年底前,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2019年,畜牧大县、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和现代农业产业园完成上述目标。(省畜牧局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参与)
强化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收集、转运、处理机制,确保沿河乡镇、村屯垃圾全收集。辽河流域和其他水环境质量达标滞后地区分别于2018年底前和2019年底前,完成行政村生活垃圾治理达标验收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参与)
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着力推进农村“厕所革命”,积极探索生态治理措施,因地制宜、多种途径解决农村生活污水问题。(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修复河湖水生态系统。
保护水生态空间。落实水生态空间要求,禁止违法乱占河湖岸线水域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城市蓝线;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依法划定河道管理范围,留足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在2019年底前退出。(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参与)
修复河道生态系统。率先在辽河流域和饮马河、伊通河等河流划定河道管理和生态保护带范围,建设河坝绿植带,逐步推广至全省其他劣五类水体所在区域和生态敏感区。2019年6月底前,完成辽河流域河岸生态保护带建设。2019年底前,完成饮马河和伊通河河道管理范围内耕地土地流转。采用人工修复与自然恢复相结合的方式,在污染较重河流沿线建设人工湿地,净化降低污染负荷。(省林草局、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参与)
(六)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
科学确定纳污能力。适时修订吉林省地表水功能区划,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率先在辽河流域建立水域纳污能力-入河排污口管理-排污许可证管理协调机制,以水环境质量改善倒逼排污行为的规范管理。(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水利厅等部门参与)
保证生态用水需求。严格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审批,在项目取水时,保证生态用水需求。完善东辽河、伊通河、饮马河生态补水方案和辉发河水量分配方案,统筹现有水利工程供水任务、能力以及来水(引水)和蓄水情况,合理安排石头口门、新立城、二龙山、上三台等水库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重点保障枯水期饮马河、伊通河、东辽河、招苏台河基本生态用水,切实提高水体自净能力。(省水利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参与)
抓好节水工作。执行《吉林省地方标准用水定额》。(省水利厅牵头)落实国家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淘汰的相关政策,电力、钢铁、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要在2020年底前达到先进用水定额标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水利厅牵头)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严格控制水资源短缺地区“旱改水”。(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水利厅参与)建设渗、滞、蓄、净、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更新改造供水管网,降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到2020年,长春市、四平市、辽源市等缺水城市全部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加强水循环利用。加快污水处理厂的再生水利用设施和配套管网设施建设,实现生产与用户对接。新建工业区、开发区的供水、排水、再生水管网统一规划和建设。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调度全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省政府每季度对全省国考、国控断面水环境质量进行排名,并向社会公开。省级河长定期听取水污染防治工作汇报,推进流域上下游、左右岸等相邻地区治水的协调联动、联防联控。各地政府要将劣五类水体治理和水质提升作为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战役,对照六项治理任务,逐项分析污染因素,制定断面达标实施方案,列出项目清单和完成时限,于2019年1月底前报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实施。中省直相关部门要强化监督指导,制定和落实有利于水环境质量改善的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等政策。(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河长办牵头,中省直相关部门参与)
(二)创新投入机制。建立以市县为主、中央和省级适当补助的政府投入体系。省级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对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消除劣五类水体的县(市、区)予以倾斜支持。省政府有关部门要主动与国家对口部委对接,积极争取国家政策资金支持。在水环境质量达标滞后地区实施流域上下游生态补偿。(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省政府相关部门参与)市县政府通过实施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确保治污工程项目正常建设和运转。(各地政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鼓励以整县为单元推行合同环境服务,对生活污水处理、垃圾收运处置、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等进行“打包”,选择专业的环保企业投资建设及运营,强化规模效应,提高环境治理水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省政府相关部门参与)
(三)严格监督检查。开展水环境质量达标滞后地区省级专项督查,全面整治环境违法违规问题,落实各项治污措施。开展环境执法大检查,重点检查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国省控重点污染源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对运行不稳定、超标排放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实行“驻厂式”监察,确保达标排放。对逾期未完成城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扩能改造任务的县(市、区)、水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的县(市、区),实行区域限批。(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参与)
(四)严肃考核问责。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制定量化考核办法,对各地工作落实情况定期开展考核评价,考核结果按省委有关规定纳入对各地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纳入对各地政府绩效考评。对新增劣五类水体的地区,在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取消省级水污染防治方面专项资金支持资格。对推进不利、不作为、慢作为的地区,依法依规进行约谈、通报、追责、问责。(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省直相关部门参与)
附件:1.2019-2020年水质目标清单
2.2019-2020年水质目标考核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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