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办发〔2018〕47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金融支持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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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金融支持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








吉政办发〔2018〕47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财政金融支持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

吉政办发〔2018〕4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吉发〔2018〕1号),健全投入保障制度,拓宽投融资渠道,加快形成财政优先保障、金融重点倾斜、社会积极参与的多元投入格局,服务和保障全省乡村振兴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部署要求,以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为基本原则,以完善创新财政金融支农体制机制为基本路径,进一步健全财政金融深度融合、协同支农政策体系,不断强化财政金融对乡村振兴的有力支撑,精准聚焦、持续发力,推动乡村实现高质量振兴发展,助力全省农业率先实现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进一步转变财政支农投入的方式和途径,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杠杆作用,促进财政与金融政策对接,形成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乡村振兴发展的合力;注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内生动力,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充分发挥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的引领作用,从兼顾区域特点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不断提高财政金融政策支持乡村振兴的精准性、协调性和有效性。聚焦乡村特色产业发展、人居环境整治、绿色生态发展和脱贫攻坚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加强政策推动和示范带动,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持续加大资金投入。

--坚持深化改革、创新机制。深化农村金融综合改革,加快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积极构建财政金融协调支农工作机制。以制度创新为突破,着力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模式、运行机制、支持方式和服务模式创新,完善联农利农机制,切实提升农民的获得感。

--坚持先行先试、稳步推进。在现有财政金融支农政策稳定性、连续性的基础上,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大胆创新、先行先试,总结推广符合乡村振兴实际,能复制、可持续的财政金融协同支农模式,逐步积累经验,不断完善政策,稳步推进改革创新。

(三)主要目标。

通过努力,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建立健全财政金融支持乡村振兴战略的政策保障机制,基本建立农村各类基础金融服务和产权交易体系,形成比较健全的涉农金融组织机构和金融产品业务体系,农村金融改革试验取得明显成效,城乡基本金融服务均等化程度明显提高。

  二、政策措施

(一)强化财政政策支持,健全乡村振兴财政投入保障机制。

1.增加乡村振兴资金投入总量。坚持把农业农村作为财政支出的优先保障领域,积极发挥财政投入在农业农村治理中的基础性和支撑性作用,围绕全省乡村振兴战略总体部署,通过大力争取中央财政支持,增加涉农资金预算安排,统筹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设立乡村振兴发展专项资金等,不断增加财政资金投入,确保乡村振兴投入稳定增长。

2.调整优化财政涉农资金存量。涉农部门要以规划为引领,以项目为载体,积极推动部门内、部门间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促进相关政策和资金的相互衔接,统筹使用。要结合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能调整,进一步推动涉农资金的源头整合。继续深化涉农资金管理方式改革,进一步下放资金管理权限,支持市(州)、县(市)按照“因需而整、应整尽整”的原则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

3.多渠道筹集财政资金增量。稳步推进地方政府债券管理改革,鼓励通过安排地方政府债券支持乡村振兴、脱贫攻坚领域的公益性项目建设;调整完善土地收入使用范围,进一步提高用于农业农村投入比例,落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等措施,不断拓宽财政支持乡村振兴筹资渠道。

(二)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撬动各类资本助力乡村振兴。

4.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财政奖补政策。综合运用财政奖补政策,引导金融资源向农业农村倾斜。落实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按照上一年度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量部分给予奖补;实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按照上年度贷款平均余额给予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基础金融、物权增信、信用信息和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三支柱一市场”建设主体,新设农村金融机构,在乡(镇)及以下设立营业网点的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和在资本市场上市、挂牌融资的涉农企业等给予适当补助。

5.加大农业信贷担保政策支持力度。支持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按照“保本微利、管控风险”的原则,加大农业信贷担保产品和业务模式创新力度,切实降低新型经营主体的融资成本。合理扩大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范围,支持开展单户担保额在300-1000万元之间的业务;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项目类型和风险程度等执行1%/年-2%/年的优惠担保费率标准;引导银行机构将新型经营主体担保贷款利率控制在基准利率上浮60%以内;对按期足额还款的客户按照担保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

6.建立健全涉农贷款风险财政补偿机制。支持稳步扩大“吉农牧贷”业务试点范围。探索建立由财政、银行、涉农投资机构共同参与、合理分担风险的涉农信贷风险补偿机制,为金融机构开展农村产权抵质押贷款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所产生的不良贷款提供补偿,促进金融机构涉农贷款投放。

7.持续加强财政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加强和完善财政保费补贴政策,持续推动农业保险业务“扩面、提标、增品”。引导和鼓励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加大农业保险产品开发力度,推动实施农业大灾保险试点,逐步扩大特色农产品保险试点,丰富农业保险险种体系,提高农业保险覆盖面,有效保护农业行业基础地位,促进农业稳定发展。

8.不断强化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加大政府引导基金对乡村振兴领域项目的政策扶持力度,对投入我省乡村振兴领域项目的子基金,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可在现有奖励让利的基础上将标准提高20个百分点。鼓励和支持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公司拓展我省涉农领域项目,积极设立农业领域子基金,加大优质涉农项目的筛选培育力度,加强项目与股权投资基金的对接,扶持农业企业和农村产业加快发展。

9.规范推动涉农PPP项目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政策指导和服务,依法依规推进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中有一定收益的PPP项目和农业农村公共服务领域的政府购买服务,鼓励和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农业农村发展。对市(州)、县(市)符合条件的乡村振兴方面PPP项目,省级在申报国家示范项目和以奖代补资金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三)完善金融政策措施,提高乡村振兴金融服务水平。

10.增加农村金融有效供给。发挥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特殊优势,大力发展各类涉农金融组织和机构,积极培育各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完善农村金融差异化监管,强化农村金融机构存款投向农业农村的考核和约束机制。充分运用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率、支农再贷款和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扩大商业性银行机构涉农信贷资金来源。县域商业性银行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对农业产业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精准扶贫等乡村振兴重点领域信贷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功能作用,加大辅导培育力度,“因企制宜”推进涉农企业上市、挂牌、发债融资等工作。

11.推进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加快推进农村基础金融、物权增信、信用信息及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三支柱一市场”农村新型普惠融资服务体系建设,铺设多网点布局的农村金融综合服务站网络。支持各金融机构与企业通过农村金融综合服务站网络向农村地区延伸信贷、保险、理财等服务,提高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依托农村金融基础服务站广泛采集农户融资信息,准确反映供需状况。

12.推动涉农金融产品创新。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围绕农村土地资源进行产品和服务创新,进一步完善土地收益保证贷款,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围绕农户、返乡创业农民工和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融资需求,开发多样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围绕现代种业、农机装备、设施农业、农产品精深加工、产业园区建设、乡村旅游和休闲农业等重点领域提供特色化的信贷产品和融资服务,探索形成金融支持乡村振兴的有效模式和路径。

13.建立完善涉农金融风险分担机制。强化农村土地、林地等不动产管理基础工作,加快推进省级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平台建设进程。加快建立农村林权、水面承包权、设施农业和大型农机设备等抵质押担保机制;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探索开展收费权等担保业务,释放农村资产的财产权能和融资功能。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满足涉农主体特别是新型经营主体风险需求的多层次、高保障的保险产品,稳步扩大“保险+期货”试点,探索订单农业+保险+期货(权)试点。

14.加快农村征信体系建设。加快农户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和农村征信数据库建设,完善信用平台和公共信用共享机制。建立健全符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点的信用征集、评级发布以及失信惩戒制度体系,开展农村信用示范创建活动,积极推动金融知识、服务和诚信文化下乡,大力培育崇尚诚信、恪守信用、乡风文明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15.提升农村基础金融服务水平。实施金融服务机构覆盖面提升工程,引导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乡镇及以下网点的布设力度,积极推动现有乡镇网点金融服务升级。加快推进基础金融服务“村村通”工程,综合运用便民服务点、电子机具、流动服务站和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向服务空白行政村延伸金融服务。大力支持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网络银行和移动支付等支付方式在农村广泛应用。督导县域金融机构进一步简化服务手续,改进服务方式,打通农村普惠金融“最后一公里”。

  三、保障机制

(一)建立健全乡村振兴资金统筹决策机制。建立省级财政金融支持乡村振兴统筹决策机制,为工作推进提供组织领导保障。决策机制主要负责统筹全省乡村振兴规划年度任务及预算资金安排意见,加强省级财政涉农专项资金源头整合、推动财政金融支农政策资金协调联动等。全省涉农项目和资金要重点聚焦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省级年度涉农项目和资金安排计划要经决策机制审定。各市(州)、县(市)也要比照省里做法,建立相应领导机制,抓好各项任务落实。

(二)强化乡村振兴金融服务和监管体系。各市(州)、县(市)要积极组织行政区域内金融机构建立协调合作机制,加强情况交流和政策协商,形成支持乡村振兴的工作合力。各金融机构要制定支持乡村振兴的工作规划与具体措施,搭建行之有效的业务对接平台,不断提升金融支农效率和水平。要建立健全农村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处置联动工作机制,切实防范农村金融风险。

(三)进一步强化乡村振兴财政资金监管。在加强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的基础上,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借鉴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的做法,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探索实施全省乡村振兴财政资金动态监控,逐步实现全过程监控、流程追溯和智能检索。认真执行乡村振兴项目资金信息公开公示公告等制度,主动接受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

(四)切实加强乡村振兴项目绩效管理。按照“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原则,对财政支持乡村振兴资金项目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对相关资金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严格资金绩效目标设定,加强绩效目标执行监控机制,认真开展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与资金分配挂钩,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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