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办发〔2018〕31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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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吉政办发〔2018〕3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47号)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以数字吉林建设为引领,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部署和要求,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有序发展,构建良好的大数据应用发展环境,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推进实施健康中国、健康吉林战略,推动数字吉林建设,紧紧围绕全省全民健康信息化发展的总体目标,落实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夯实基层基础,完善政策制度,优化资源配置,创新服务模式,大力推动以人为核心“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体系形成和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健康需求,促进健康数据安全规范和创新应用,实现人人享有所需的数字化健康信息服务新模式。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拓展服务。紧紧围绕人民群众不同的健康服务需要,以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的健康服务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创新服务的理念,将“互联网+医疗健康”建设融入服务与管理中,打造有利人民群众、方便人民群众的共享协同服务平台,提升服务效率,降低服务成本,提升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创新驱动,协同发展。充分认识“互联网+”和大数据的前沿发展和应用,从实际需求出发,探索和研究可持续的建设和运营模式,推进政、产、学、研、用联合协同创新,利用成熟技术基础加强核心技术攻关,在整体规划前提下按经济承受能力分步实施,真正发挥“互联网+”和大数据在满足人民健康医疗需求方面的重要支撑作用。
--规范有序,安全可控。建立健全“互联网+”和大数据资源共享开放与信息公开、个人信息保护以及数据权属等方面的制度规定,完善相应的政策法规,强化标准体系和安全体系建设,落实各地、各部门安全管理责任,提高技术保障能力,有效保护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
(三)发展目标。
到2018年底,省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基础框架形成,初步实现省级与国家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建立吉林省医疗行业信息标准体系和安全体系,基本形成健康医疗数据资源共享共用的格局。初步实现三级公立医疗机构覆盖诊前、诊中、诊后的线上线下一体化医疗服务模式,推动覆盖全生命周期的预防、治疗、康复和健康管理的一体化电子健康服务。到2020年底,基本建成吉林省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共享服务平台和医疗卫生信息分级开放应用平台,实现医疗、医药、医保和健康各相关领域数据整合应用,实现数据资源跨部门、跨区域共享;基本形成“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体系,实现医疗资源上下贯通、信息互通共享、业务高效协同的分级诊疗有序格局;健康医疗数据相关政策法规、安全防护、应用标准体系不断完善,适应省情的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格局基本建立,助力深化医改和发展健康服务业,为吉林省经济发展注入新动力。
二、重点任务
(一)夯实应用发展支撑体系建设。
1.统筹推进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统筹推进统一权威、融合开放、互联互通、协同共享的省、市、县三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实现与国家平台的数据共享与交换。加快建设和完善电子病历、电子健康档案、全员人口信息等为核心的基础资源库,强化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管理、综合管理等六大应用信息系统数据采集、集成共享和业务协同;推进二级以上医院建立健全医疗信息平台功能,三级医院实现院内医疗服务信息互通共享,提升医疗机构信息化应用水平;以服务人民健康为中心,实现卫生计生服务信息跨机构、跨区域互联互通、融合共享、业务协同,构建全省全民健康信息服务体系,促进医疗健康大数据应用发展。(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中医药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2.建立健康医疗数据资源共享机制。按照国家建立的全国健康医疗数据资源目录体系与标准体系和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构建吉林省健康医疗数据标准体系,为信息共享和数据开放提供支撑。全面推动以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全员人口数据库为核心的全省健康医疗大数据资源汇聚和共享,强化跨层级、跨系统、跨地域、跨部门、跨业务的健康医疗数据资源整合和协同服务,探索社会化健康医疗数据信息互通共享与开放的机制,加强应用支撑和运维技术保障,形成统一归口的健康医疗数据共享格局。(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网信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质监局、省中医药管理局)
(二)开展“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
3.推进“互联网+”医疗便民惠民服务。发挥省内优质医疗资源的引领作用,依托省内实体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医院,运用互联网技术提供安全适宜的部分常见病、慢性病的复诊等服务。鼓励医疗机构和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与互联网龙头企业开展合作,大力推进互联网健康咨询、网上预约、移动支付和检查检验结果查询、随访跟踪等应用,提供动态更新、智能提醒、健康指导等个性化健康管理服务,优化形成共享、互信的诊疗流程。(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
4.推动“互联网+”公共卫生服务。继续加强全省公共卫生业务信息系统建设,重点完善网络直报、免疫规划、严重精神病障碍管理治疗、职业病防控、边境公共卫生风险预警决策等信息系统以及移动应急业务平台应用功能建设。推进优化医疗信息资源配置,以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基础,积极探索互联网医疗服务模式。加强以高血压、糖尿病为重点的慢性病在线服务管理,优化预防接种服务,提供孕产妇、重症精神病等监测管理及随访评估等,推进居民电子健康档案规范使用。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推进“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信息化、智能化,探索线上签约、线上考核、线上服务、线上咨询等管理模式,提升家庭医生团队服务能力、签约服务质量及效率。(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中医药管理局)
5.建设“互联网+”远程医疗服务体系。支持医疗联合体积极运用互联网技术,建设完善省、市、县、乡四级远程医疗服务体系。借助“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建立医疗联合体内上级医疗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与专科医生之间共享诊疗信息、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和教学培训的信息渠道,并逐步延伸至村卫生室,形成基层发起、上级响应、多级联动的远程医疗服务机制,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和效率。完善远程医疗政策法规、标准规范、服务体系,健全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机制,促进优质医疗资源纵向流动。(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中医药管理局)
6.强化“互联网+”医疗健康保障服务。完善“互联网+”药品供应保障服务,探索线上线下处方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模式,规范药品网络销售和医疗物流配送的有序发展。(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加快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对接整合,逐步推动居民电子健康卡或社保卡等多卡通用、脱卡就医,推进“互联网+”医疗保障结算服务,加快与医疗保障信息系统的资源共享,拓展在线支付模式,逐步实现“一站式”结算。继续扩大联网定点医疗机构范围,逐步将更多基层医疗机构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进一步做好外出务工人员和广大“双创”人员跨省异地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大力推行医保智能审核和实时监控,将临床路径、合理用药、支付政策等规则嵌入医院信息系统,严格医疗行为和费用监管。逐步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诊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建立费用分担机制,健全互联网诊疗收费政策,支持互联网医疗服务可持续发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
7.加强“互联网+”医学教育和科普服务。依托新型互联网教育模式和方法,充分利用优质医疗教育资源,构建开放式在线教育平台,组织优势医疗师资力量推进线上线下教育资源的开放共享和在线互动,构建满足不同层次、不同体系、不同学科需求的在线教育课程体系。利用互联网建立“互联网+”医疗健康科普平台,普及健康生活方式,提升居民自我健康管理能力和健康素养。(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协、省中医药管理局)
(三)推动“互联网+医疗健康”和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
8.推进卫生计生行业监管数字化。综合运用健康医疗大数据资源和信息技术手段,强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评估监测,对医疗卫生服务和居民健康状况等重要数据进行精准统计和预测评价,为推进健康医疗行业管理和实现全民健康的规划决策提供有力支撑。遵循国家互联网诊疗行为管理办法,通过对健康医疗大数据资源的挖掘和利用,健全医疗机构评价体系,推动公立医院改革,规范医疗卫生行为,加强医疗健康服务质量管理,提高医疗机构监管和服务的时效性、精准性和前瞻性。规范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平台等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相关管理责任和要求。对医疗服务产生的数据建立可追溯、可查询管理机制,满足行业监管需求。(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省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中医药管理局)
9.推动临床诊疗和公共卫生决策分析智能化。推动人工智能在临床诊疗中的应用,开展智能医学影像识别、病理分型和多学科会诊以及多种医疗健康场景下的智能技术应用,提高医疗效率。(省卫生计生委、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支持中医辨证论治智能辅助系统应用,提升基层中医诊疗服务能力。(省中医药管理局)推进公共卫生专业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业务协同,推进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和海关机构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全面提升公共卫生监测评估和决策管理能力。整合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全员人口信息及自然资源、居住环境、空间地理、健康危害因素等方面的数据资源,强化健康与疾病相关因素的分析监测功能,完善疾病敏感信息预警机制,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构建重点传染病、职业病、口岸输入性传染病和医学媒介生物等监测数据整合分析和快速识别体系,推动疾病危险因素监测评估与妇幼保健、老年保健、国际旅行卫生保障等方面的智能应用,普及健康生活方式。(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长春海关、省体育局、省统计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中医药管理局)
10.提升健康医疗临床和科学研究精准化。充分利用优质医疗资源,建设肿瘤、乳腺癌、老年病、心脑血管瘤等临床医学数据中心,整合来自临床治疗、基因测序、组织形态、精准医疗等数据资源,深化人工智能、大数据技术的研究和应用,为临床医师提供科学决策参考,提高临床诊疗水平,推动个性化医学和精准医疗技术发展。(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中医药管理局)
(四)促进健康医疗大数据产业发展。
11.培育健康医疗大数据产业发展新业态。加大引进和培育大数据存储、挖掘、应用及安全服务等力度,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创新发展健康医疗业务,实现技术创新与产业发展相互促进,不断培育壮大医疗产业链条。立足吉林省产业优势,加快建设生物医药、医疗装备制造、医药物流等优势特色产业大数据平台,促进健康医疗业务与大数据技术深度融合,推进健康医疗与养生、养老、家政等服务业协同发展。(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中医药管理局)
12.推广应用数字化健康医疗智能设备。加快智能心电监控、生物芯片、智能眼镜、智能手环、嵌入式人体传感器等可穿戴设备研发并产业化,推动与健康医疗相关的可穿戴设备、智能健康电子产品和健康医疗移动设备以规范数据资源接入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加快在全民健康信息化中的推广应用。结合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加强人工智能、虚拟现实技术在医疗卫生领域中的研究与应用,推进生物技术和信息技术融合发展,发展网络化高端数控和智能化装备,促进健康医疗智能装备产业化。(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中医药管理局)
(五)完善基础保障体系。
13.提升基础设施保障能力。拓展电信运营商在全省的覆盖面,加快推动高速宽带网络普遍覆盖城乡各级医疗机构,推动光纤宽带网络向农村医疗机构延伸。加强大容量光纤宽带网络的应用发展,完善移动宽带网络覆盖,鼓励电信企业面对远程医疗、信息共享、互联互通提供优质网络接入服务,提高高质高速网络的支撑作用。(省通信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
14.加强规范和标准体系建设。在国家标准规范框架体系下, 完善吉林省医疗健康数据资源目录与标准体系建设。加强“互联网+”和大数据标准规范管理,建立统一的疾病诊断编码、临床医学术语、检查检验规范、药品应用编码、信息数据接口和传输协议等相关标准,制定医疗服务、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信息共享等基础标准及落实细则,推动全省医疗健康服务流程标准化。按照“分级授权、分类应用、权责一致”的大数据管理原则,构建吉林省数据开放共享支撑服务体系,强化互联互通标准化体系建设和规范化应用管理,建立大数据应用诚信机制,明确信息使用权限,切实保护相关各方合法权益。(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质监局、省中医药管理局)
15.强化健康医疗数据安全和质控体系建设。落实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建立全省统一的健康医疗数据安全策略,集成已有的安全产品和安全技术,实现对数据统一的全过程生命周期的安全监控和管理;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完善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身份认证和授权管理机制,确保诊疗数据安全运行。开展大数据平台及服务商的可靠性、可控性和安全性评测以及应用的安全性评测和风险评估,建立安全防护、系统互联共享、公民隐私保护等软件评价和安全审查制度,完善风险隐患化解和应对工作措施,加强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安全、患者隐私、商业秘密等重要信息的保护。建立数据质量控制机制,完善数据质量考核标准,建立数据回溯反馈体系,加快推进吉林省健康医疗数据安全质控体系建设。(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网信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中医药管理局)
三、重点工程
(一)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工程。统筹建设省、市、县三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构建全省全民健康信息化标准体系、安全保障体系和安全网络体系,有效整合和共享全员人口信息、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三大资源数据库,实现六大业务应用。以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作为群众享受各项卫生计生服务的联结介质,实现业务应用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有效协同,推动健康医疗惠民平台建设,形成健康医疗大数据规范应用的发展环境。(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管理局)
(二)“互联网+”医疗健康惠民服务工程。积极发挥互联网创新思维、智能服务和开放性的共享模式,推动传统以院内诊断和治疗为主的就医向同时关注健康促进、风险预测、慢性疾病预防和早期干预及康复监护的转化。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普遍提供分时段预约诊疗、智能导诊、检验检查结果查询、诊间结算、移动支付等线上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医院开展移动护理、生命体征在线监测、家庭监测等服务。推动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发展互联网医院,在满足国家要求和遵循具体规范指导下在线开展慢性病、常见病的复诊及开具处方。强化省级远程会诊平台建设,力争全省覆盖,延伸至村卫生室,提升基层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和医疗水平。(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三)“互联网+”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工程。整合完善医疗保障各经办管理服务信息系统,构建省级管理支持格局,逐步实现业务财务数据管理一体化、民生服务一体化、监控监管一体化、异地就医一体化、内部管理一体化、保障领域一体化、安全运维一体化。与医疗健康、“数字吉林”“智慧人社”等民生相关行业和部门信息系统数据共享交换,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加强数据利用,推动大数据落地,结合互联网技术和环境,对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形成具有实效的大数据智能支撑服务;加强与协议医疗机构系统对接联动,实现医疗保障大数据对医疗服务的智能辅助支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四)临床医疗大数据中心建设工程。依托吉林省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整合数据资源建设临床医疗大数据中心,推进全省医疗卫生机构电子病历共享交换,整合其他行业领域相关数据(医保数据、环境数据、可穿戴设备数据、智能健康电子产品数据、气象数据、空间地理数据、网络社交媒体数据等),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为决策提供支持。为临床诊疗提供规范化临床路径及个体化治疗建议,形成引导式决策支持,提升医疗诊断创新能力;助推远程诊疗和家庭医生建设,助力医疗惠民工程的开展;构建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基础,推进健康医疗临床和科研大数据应用。(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五)中医药数据中心建设工程。推进中医馆健康信息平台建设,为基层中医馆提供特色电子病历、中医药知识库、中医辨证论治、中医远程教育、中医养生保健治未病、中医临床业务监管和中医医院信息系统(HIS)等信息化服务。依托中医馆健康信息平台,整合数据资源建设中医药数据中心,实现与国家中医药数据中心和吉林省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的对接联通,为吉林省基层医疗机构中医馆提供医疗数据存储、资料查询、诊断辅助等信息服务,加强基层中医药服务管理,全面提升基层医疗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和水平。(省中医药管理局)
(六)大数据共享和监管平台建设工程。依托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和临床医疗大数据中心,整合医疗行业和相关领域数据资源,构建大数据资源交换共享与开放应用平台,探索建立大数据开放、个人健康数据授权调阅等共享机制。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建设涵盖卫生资源规划、医疗行为监管、卫生费用监测、疾病监测预警、药品招标采购监管、科学决策等在内的全要素监管平台,强化动态监督和预警,不断完善大数据背景下的监管和行业基础工作,实现医疗、医保、医药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用大数据为政府监管和决策提供支撑。(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中医药管理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互联网+医疗健康”和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根据任务分工,明确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夯实基础建设,研究相关配套政策。要统筹推进,协同配合,形成工作推进机制,确保各项任务和重点工程有效落实,从而推动全省“互联网+医疗健康”和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实现跨越发展。同时,根据各自业务领域范畴统筹研究制定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和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和标准安全规范,推动数据资源共享和交换体系的建立。
(二)加大政策扶持。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互联网+医疗健康”和健康医疗大数据的基础工程、应用开发和运营服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出台相应的配套措施,鼓励创新多元投资机制,激发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参与热情,营造有利于主要任务和重点工程落实的发展环境。鼓励政府与企事业单位、社会机构开展合作,探索通过政府采购、社会众包等方式,健全风险防范和监管制度,支持“互联网+医疗健康”和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实现政府应用与社会应用相融合。
(三)强化宣传普及和学术研讨。大力宣传“互联网+医疗健康”和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重要意义和应用前景,积极引导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力量参与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普活动,宣传普及“互联网+”和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知识,不断提升人民群众掌握应用能力和社会公众健康素养。通过开展多渠道的学术技术研讨,加强国际国内合作交流,推进健康医疗大数据、医疗服务、公共卫生等方面应用合作。
(四)加强人才建设。依托吉林省雄厚的医疗教育科研实力和丰富的医学临床资源,培养引进“互联网+”和大数据领域分析及应用方面的领军人才和高端人才,鼓励省内外“互联网+”和大数据企业、科研机构在吉林省建立产学研一体的人才培育中心,快速形成良好的人才梯队。
(五)实施试点示范。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试点示范、创新落实的原则,各地、各有关部门根据任务分工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开展有针对性的试点示范建设,创建可复制重落实的经验作法,推动“互联网+”医疗健康和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创新服务新模式、新业态,形成经济新增长点,增强经济发展新动力。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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