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办发〔2018〕1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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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的实施意见》
吉政办发〔2018〕19号
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图联合审查的实施意见
吉政办发〔2018〕1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 “只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8〕6号)要求,大力推进建设行业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全面推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创新施工图审查管理机制,按照 “统一标准、集中服务、结果互认、依法监管 ”的思路,整合住房城乡建设、人防、消防、气象部门审查环节,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提高办事效率,减轻企业负担,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二)工作目标。全面建立一个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审查报告各部门共用、政府购买服务、各部门分工监督的施工图审查管理机制,自2018年7月1日起在全省启动实施,依托 “互联网+图审 ”,全面提升施工图审查效率和审查质量。
(三)基本原则。
---坚持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相分离。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一站式审查,并对技术审查承担相应审查责任;相关主管部门依据审查结果进行形式审查、行政审批(或备案)。
---坚持质量导向。健全以审查质量为核心的竞争机制,引导审查机构充实力量,加强管理,始终把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放在首位,充分发挥施工图审查的把关作用。
---坚持提高效率。各相关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提交的审查报告结果共认,按照各自职能实施并联审批;全程审查审批均在网上办理。
---坚持依法监管。各部门依照管理职能,依法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提高事中事后监管能力和效果。
(四)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省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涉密工程、单建式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
二、主要工作
(一)建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系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省人防、消防、气象部门建立基于全省政务云平台的吉林省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系统(以下简称审查系统),实现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审查机构和相关主管部门的互联互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系统的日常维护管理。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审查机构及相关主管部门应通过审查系统网上协同完成施工图审查工作,相关部门应在线进行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管理。
(二)整合各类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全省现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人防施工图审查机构,通过充实人员力量或者自愿整合,使其具备综合图审资格。各相关主管部门要按各自职能加强对审查机构的培训和指导,使其尽快适应综合图审工作的需要。综合图审机构名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人防、消防、气象部门共同认定并在网上公布,各审查机构按照认定的审图范围具备承担相应审查业务的资质。探索将综合图审机构转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机构。
单建式人防工程项目的施工图审查由省人防部门按现行行政许可程序办理。鉴于目前我省尚无城市轨道交通审查机构,承接我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委托业务的省外审查机构,应当按规定对人防设计和消防设计进行审查,并分专业出具审查报告。
(三)实行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将施工图审查业务列入同级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人防、消防、气象部门,按照项目备案级次及时编制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并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公共财政承担首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用和因规划调整等政府原因导致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修改需要重新进行审查的费用,建设单位自行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重新审查的费用。对2019年1月1日后新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按上述原则由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委托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审查费用按政府购买服务规定支付;在此之前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作为委托主体,审查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
(四)明确施工图审查程序。一个建设项目只能委托一家审查机构进行综合性审查。审查机构应在施工图审查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按照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及相关政策规定,对网上送审的施工图进行综合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勘察设计企业应对施工图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修改;审查合格的,提交审查合格报告。审查合格报告应包括政策性审查和技术审查内容。送审施工图、审查意见、修改施工图、设计修改变更文件及审查合格报告均通过审查系统实现网上记录存档。
(五)实施多部门并联审核。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审查机构应分专业出具审查合格报告,通过审查系统分别报送建设单位及住房城乡建设、人防、消防、气象部门,相关部门进行并联审核。建设单位通过审查系统分别向各部门报送相应的审核申请资料,各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建设单位的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及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出具《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备案书》。人防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出具《建设工程人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对建设单位提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请的,消防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对提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申请的,应当场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凭证》。气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出具《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各部门的审核意见,不得互为前置条件。审核合格的,各相关主管部门在网上分别出具加盖公章的审核合格意见书;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主管部门要求补充完善相关资料。各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应网上记录存档。建设单位可以在网上自行打印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报告和各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合格意见书。
(六)提高施工图审查效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防、消防、气象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审查机构通过环节整合、容缺预审等方式,不断优化办事流程,切实提升图审效率。应统一明确专业技术审查要求,实行标准清单制,并共同编制统一的施工图审查标准,明确审查内容,包括审查依据的政策与技术标准、审查技术要点、审查人员专业条件、审查流程、专项审查合格报告示范文本、审批(备案)程序、审批(备案)材料清单等,并对社会公布。各审查机构收到材料齐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后,应按照相关主管部门共同编制的统一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对设计深度不满足要求的图纸不予受理,审查不合格的项目不予通过。审查合格的一般项目,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审查合格报告(含设计修改时间),努力缩短施工图审查阶段的工作时间。按照《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取得相应建筑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参加省人防主管部门的培训后,可以承担5级(不含)以下附建式防空地下室的设计任务。
(七)加强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防、消防、气象部门应通过审查系统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建立施工图审查信用评价制度,健全图审全过程电子监管,规范图审行为,确保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符合相关规定。建立完善针对施工图审查的 “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监管制度,将抽查监管结果与审查机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相挂钩,落实奖优罚劣机制。对审查机构在审查中存在质量把关不严、效率低下等问题的,或者施工图审查中发现勘察设计企业在施工图设计中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而隐瞒不报的,各相关主管部门应责令审查机构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再将新项目委托其实施施工图审查,并予以相应的处罚;对严重违法违规的审查机构,应从综合图审机构名录中清退,并追究审查机构主要负责人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是推进 “放管服 ”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市(州)、县(市)政府要高度重视,组织住房城乡建设、人防、消防、气象、财政、审计、机构编制、物价、民政、档案等部门建立协调机制,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明确目标任务,制订工作计划,加强经费和人员等方面保障工作。省直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改革的督导。
(二)明确职责分工。省住房城乡建设、人防、消防和气象部门负责及时梳理本部门涉及图审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定,加强对本系统有关工作的督促指导和业务培训,于2018年6月30日前公布综合图审机构名录,以后应定期联合公布全省综合图审机构名录;省财政厅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地将依法履职所必需开支的图审费用纳入建设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物价局共同负责做好施工图审查费用结算标准的制定工作;省编办负责调整确定相关部门职能,核定相关人员编制;省审计厅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省民政厅按照国家规定做好审查机构转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法人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档案局负责监督指导施工图及其审批文件归档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及相关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工程信息数据的安全和涉密管理工作。
(三)加强人员培训。省住房城乡建设、人防、消防、气象部门应及时开展本部门人员培训,学习领会相关政策要求,熟练掌握审查系统。联合加强审查机构技术培训,提高审查人员综合审查能力。
(四)强化监督考核。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列入省政府对市(州)、县(市)政府和各相关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任务。对不认真履职的市(州)、县(市)政府和相关部门,启动问责。各地应建立相应监督检查机制,对不认真履行职责、不作为、乱作为的部门和责任人进行问责。
(五)加强舆论宣传。各地各部门应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强对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工作的宣传,引导建设单位、审查机构、勘察设计企业、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充分知晓改革内容、准确把握改革政策、自觉应用改革成果,为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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