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办发〔2018〕11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长春新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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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长春新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8〕11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在长春新区开展“证照分离”

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8〕1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在长春新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3月30日







在长春新区开展“证照分离”

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破解市场主体“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突出问题,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要求,省政府决定在长春新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 “证照分离 ”改革试点的重要意义

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释放企业创新创业活力,推进营商环境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重要举措。“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首推以来,通过对行政许可事项暂时停止实施一批、改为备案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一批以及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等措施,有效降低了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取得了显著成效。我省推广复制上海市浦东新区经验,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对于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关系,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持续激发市场活力,优化吉林发展软环境,实现决胜全面小康、建设幸福美好吉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要求

(一)厘清证照关系,完善准入制度。探索通过暂时停止实施一批、改为备案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一批、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一批、加强准入管理一批等措施,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市场准入环境,为全省全面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积累可复制推广的经验。

(二)加强部门协作,强化后续监管。将“证照分离”试点改革和“双告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有机结合,制定行之有效的部门监管衔接制度,做到部门间信息无缝衔接,事中事后监管不留死角。

(三)依托社会力量,实现综合治理。在加强政府部门监管的同时,不断强化企业信用监管,培育壮大行业组织,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逐步建立政府监管、企业自律、行业自治、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社会共治体系。

(四)坚持依法推进,确保于法有据。按照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对照国家修改法律法规的相关决定和已出台的“放管服”改革措施,结合试点情况,加快推进相关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工作,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推进。

三、试点范围

住所位于长春新区内的市场主体均可享受“证照分离”改革相关政策。试点期为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

四、改革内容

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116项改革事项,除国家已经明确取消和上海市特有的行政许可事项外,保留94项行政许可事项,在长春新区先行开展改革试验。根据行政许可事项的不同情况,分类推进,深入实施。

(一)暂时停止实施。对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的事项,暂时停止实施审批,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允许企业直接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包括药品广告异地备案等4项行政许可事项。

(二)取消审批,改为备案。为确保政府及时、准确地获得相关信息,更好地开展行业引导、制定产业政策和维护公共利益,对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备案管理。根据规定的备案条件,企业将相关材料报送政府有关部门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发现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予以纠正或处罚。政府部门不对备案材料进行核准或许可。包括餐饮服务许可1项行政许可事项。

(三)简化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由行政审批机关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企业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企业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即可当场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取得行政许可后,申请人需达到法定许可条件,方可从事被许可行为。包括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等21项行政许可事项。

(四)提高审批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也不适合采取告知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简化办事流程,公开办事程序,推进标准化管理和网上办理,明确审批标准和办理时限,以最大程度减少审批的自由裁量权,实现办理过程公开透明、办理结果有明确预期。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等36项行政许可事项。

(五)对涉及公共安全等特定活动,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对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的行政许可事项,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加强风险控制,强化市场准入管理。包括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等32项行政许可事项。

五、配套措施

(一)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暂时停止实施审批或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等事项,要逐项研究细化自律准则和标准,强化日常监管,做到放开准入和严格监管相结合,确保无缝衔接、不留死角。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探索完善监管措施。实行并联审批的,审批部门、主管部门、监管部门都要负起监管责任。要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力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从对市场主体的审批监管转变为合规监管,通过抽查、指导行业协会自查、信用评级等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督促指导企业严格执行行业规范,守法守规守信经营。健全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和公示信息抽查制度,完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实现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实时共享和工作联动,构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的联合惩戒机制。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综合执法改革,打造综合监管模式,充分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监管效率,积极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问题,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加快推进信息互联共享。针对行政审批中申报材料重复提交、重复审查、重复证明等问题,加快推进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基本信息共享。进一步完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吉林政务服务“一张网”等政府统一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探索实现部门间企业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共享、业务协同。与改革试点相关的单位要提前完成接入政府统一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工作,尽快实现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信息共享。完善“双告知”制度,各审批部门应及时登录吉林省协同监管平台,认领相关企业信息,开展有序监管;建立“双反馈”机制,审批部门办理行政许可后,应及时将信息反馈至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

(三)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按照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的原则,全面梳理、分类处理各类涉企证照事项。将“证照分离”改革后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和管理备查类的各种证照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对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企业能够自主管理的事项以及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可以达到原设定涉企证照事项目的的,要逐步暂时停止实施或改为备案管理。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长春市政府为长春新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长春新区管委会为直接责任主体,省编办(省审改办)、省工商局、省法制办等相关省级部门为推进协调责任主体,承担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责任。各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将试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主体,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推进工作机制,周密制定各项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明确时间节点,层层压实责任,确保改革措施落地见效。

(二)强化法治保障。要对照国家修改法律法规的相关决定和已出台的“放管服”改革措施,结合改革进展情况,加快推进相关立法工作,不断夯实改革的法治基础,为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支撑。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创新成果,及时提出立法、修法建议,通过法规的形式予以固化;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规进行梳理,及时提出修改和废止建议。

(三)完善配套制度。对“证照分离”改革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由履行相应监管职责的部门制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配套办法,明确监管内容、监管标准和监管手段,2018年4月16日前报省工商局。

(四)开展督查考核。“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已列入2018年度省政府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要进行跟踪考核。由省软环境办牵头,不打招呼、不定地点、不定时间开展暗访督查。对落实到位、积极作为的先进典型予以表扬,对敷衍塞责、延误改革、工作不力、刁难市场主体的严肃问责。

(五)实施第三方评估。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第三方评估,由省编办(省审改办)、省工商局、省法制办牵头委托相关社会团体组织实施,将政策落实情况评估主导权交予第三方权威机构。各单位要注意及时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结合第三方评估报告,在试点结束后形成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意见建议。

(六)做好宣传培训。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加大对“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宣传力度,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正确理解改革精神,准确把握改革政策,使社会各界充分知晓改革、支持改革。组织开展业务培训,使相关业务人员熟练掌握“证照分离”改革要求和办理流程,确保改革后登记、审批和监管工作无缝衔接,便捷高效。



附件:长春新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指导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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