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办发〔2017〕57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5-09 22:53:06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7〕57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

全省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7〕5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7〕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全省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行为,确保疫苗质量和接种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加强政策衔接,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共同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协同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形成工作合力。各地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工作的领导,密切协调配合,明确职责分工,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各项工作措施。

二、加强疫苗流通全过程管理

(一)规范疫苗集中采购工作。第一类疫苗的采购由省卫生计生委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开展。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汇总各地区第二类疫苗需求,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直接挂网、招标或谈判议价等方式形成合理采购价格,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承担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能的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疫苗生产企业采购后供应给本地区的接种单位。各地要认真组织辖区内预防接种单位合理制定第二类疫苗采购计划,满足辖区群众的接种需求。

(二)加强疫苗冷链配送管理。第一类疫苗通过省、市、县三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冷链运转系统逐级供应至接种单位。第二类疫苗由生产企业或受生产企业委托的配送企业(配送企业须具备冷链储运条件,且不得再次委托配送)配送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送至接种单位。各地要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相关要求,加强冷链储运过程的规范化管理。

(三)加强疫苗全程追溯管理。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会同省卫生计生委按照国家要求推进疫苗追溯信息系统建设,采取信息化手段,加强疫苗生产、流通和使用全过程追溯管理。

(四)加强疫苗监管能力建设。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加强食品药品监管检查、检验工作力量,推进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建设,加强规范化培训,提高检查专业化水平,逐步提高省级疫苗检验能力。

三、规范预防接种管理

(一)加强对预防接种单位统筹管理。全省实行预防接种门诊为主的接种模式。各地要根据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地理条件和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等情况,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设立预防接种门诊,开展疫苗预防接种工作。确因服务距离过长、交通不便需要设立接种单位的,需依托村卫生室设立预防接种点,预防接种点仅开展第一类疫苗接种服务。综合性医疗机构产科和产科医院要设立新生儿卡介苗和乙肝疫苗接种点。

(二)规范预防接种服务。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每年至少要对辖区预防接种单位进行1次审核,审核后要及时通过公共网络(媒体)向社会公布接种单位名称、地点、联系电话及其服务时间、内容、区域,对新设置的预防接种单位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城区预防接种门诊应采取日接种服务方式,乡镇预防接种门诊和村接种点每月至少提供4次预防接种服务。有条件的接种单位应当根据服务需求,在周末提供半天接种服务。各地要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等规定开展疫苗接种,建设规范化接种单位。要在接种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接种单位使用的疫苗品种、禁忌、接种方法、接种反应和第二类疫苗服务价格。要加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和报告,提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和诊断水平,逐步推进建立以商业保险等形式对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受种者予以补偿的机制。

(三)提升基层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加强公共卫生医师培训,加强公立医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保健科室(疾病预防控制科)建设,充实技术力量,落实预防接种等公共卫生职责。承担预防接种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资格,经过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于考核合格取得预防接种技术培训合格证后方可开展预防接种工作。

(四)加强考核评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预防接种工作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划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工作的技术指导,组织开展本地区预防接种工作人员培训。

四、保障措施

(一)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编制。各地要坚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公益性,按照《关于印发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2号)要求,结合本地区疾病预防控制任务、人口以及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在省、市、县核定的编制总量内,参照市县编制配备标准,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定具体核编比例,分层级核定人员编制。

(二)建立稳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投入机制。各地政府要落实支出责任,根据疾病预防控制事业发展需要和发展规划,足额安排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支出。各级财政部门要分级保障疫苗冷藏储运设施、设备和温度监控系统以及预防接种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经费投入。要统筹考虑第二类疫苗管理模式变化等因素,科学合理核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足额列入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服务性收入按收支两条线纳入预算规范管理。

(三)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绩效工资制度,落实各项津贴补贴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在核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充分考虑公共卫生事业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中予以优先考虑和重点倾斜。同时,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形成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相联系的考核分配机制。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防疫津贴、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政策。

(四)完善预防接种相关价格政策。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核定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费标准。各有关部门要落实好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接种单位收取第二类疫苗储存运输费的相关工作。要充分考虑预防接种工作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以及群众经济负担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标准,确保预防接种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媒体的引导作用,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大力宣传疫苗在预防传染病中起到的重要作用和免疫规划取得的巨大成就,引导群众积极支持和参与预防接种工作,提高疫苗接种率。要健全预防接种信息发布机制,强化舆情监测,积极回应社会和公众关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五、促进疫苗研发

支持新型疫苗特别是多联多价疫苗的研发和产业化,加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机制建设,通过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重大专项等科研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疫苗研发工作。

六、强化督导检查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贯彻办法,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将预防接种等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情况、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财政政策落实情况等纳入政府考核内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有序做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各项工作。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适时开展专项督查,重要情况及时报省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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