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办发〔2016〕74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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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








吉政办发〔2016〕74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开展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

吉政办发〔2016〕7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全省城市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规范城市地下空间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城市地下空间规划体系,确保城市地下空间合理有序开发利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全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重要意义。坚持 “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分区管控、适度开发,突出重点、统筹兼顾 ”的原则。以城市总体规划为指导,与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开展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工作。以实现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轨道交通、海绵城市建设、城市综合防灾体系、新城新区建设、棚户区改造六个结合为导向,以建立全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法规、政策三个体系为框架,形成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整体网络和战略布局。利用3年左右时间,彻底解决工程无序、管理混乱、各自为政等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乱象,确保城市公共安全,推进城市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重点

(一)开展前期调查评估。各市、县政府在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之前,应先期开展城市地下空间的调查摸底工作,重点包括地质勘查、测绘、地下设施普查、地下水文数据和地下文物资源收集等规划编制所必需的基础资料,整理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人防工程规划、管线综合规划、综合管廊规划及其他相关专业规划资料,建立城市地下空间信息数据库。在此基础上开展前期评估工作,按照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和已建区等不同程度的管控要求,确定地下空间资源总量和开发战略。

(二)明确规划编制内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主要包括地下交通、公共服务、市政公用、防灾减灾、生产储藏和其他设施等六大类内容。一是交通设施(静态交通、动态交通),包括地下停车场、地下道路、地下轨道交通等;二是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商业设施、文化娱乐设施、体育设施、文物建筑等;三是市政公用设施,包括综合管廊、地下管线、各种场站等;四是防灾减灾设施,包括人防工程、消防工程、储备库、调蓄水池、指挥所等;五是生产储藏设施,包括动力厂、机械厂、物资仓库等;六是其他设施。

(三)把握规划编制深度。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分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3个层次。总体规划是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战略性长远性规划,重点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发展战略、发展目标、总体结构和功能布局,明确慎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和已建区等不同程度的管控要求,明确竖向开发、分层利用的规划标准,提出建设开发时序和实施保障措施等技术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按照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交通枢纽、主要场站等城市重要节点的控制与引导指标体系,包括开发强度、建设标准和管控措施等。修建性详细规划是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地下设施进行形态设计,制定地下空间平面、分层、连通等开发布局方案,指导地下建设项目实施。

规划编制应实现 “一本规划管到底”,避免各层次规划脱节。在总体规划编制中,对于综合管廊、交通枢纽等重要节点区域的规划内容要达到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度要求,以便补充和完善相应地块控规内容;对于近期拟建地下市政设施、大型商业综合体、综合换乘枢纽等重大项目的规划内容要达到修建性详细规划深度要求,以便及时调整地上地下建设方案。

(四)做好与各类规划的衔接。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编制,要统筹兼顾城市管线综合规划、综合管廊规划、人防工程规划、综合交通规划、通信基础设施规划、消防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促进 “多规合一 ”。各市、县政府应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或修改,将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战略、开发规模、平面布局、竖向分层、分区管控、交通组织、重点地区等内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结合重点区域的开发建设,将主导功能、容积率、覆盖率、开发层数、人防占比、机动车出入口方向、地下联系通道等地下空间利用指标体系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必要时同步调整地上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综合管廊等重大地下工程项目,制定地上地下一体化的规划建设方案,将地下建筑与地面建筑相结合,超前于地面建筑的建设。

(五)严格规划审查审批。各市、县政府应当按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管理规定,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规划编制任务。县级以上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需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待审查同意后,由城市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审查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确需变更的,需按规定程序重新审查及审批。

(六)规范近期建设项目。各市、县政府应当对各类拟建地下工程项目进行重新梳理,结合规划编制及时调整工程建设相关内容,明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地下空间的平面形态、功能布局、竖向分层、交通组织、连通避让等方面的控制与引导要求,确保项目建设符合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实现城市地下空间的长远发展。对于未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城市,各级规划主管部门对地下建设项目不予审批。

三、实施步骤

(一)启动阶段(2016年9月至2017年7月)。加快《吉林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制定进程,力争尽早出台;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抓紧制定工作方案,印发《吉林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大纲》《吉林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深度》《吉林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技术要求》和《吉林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技术导则》等技术标准,并适时组织人员培训。同时,各市、县政府要抓紧完成地下空间调查摸底,做好规划编制前期准备工作。《吉林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出台后,省国土资源厅、省人防办等部门要按照相关要求,尽快制定土地出让、产权确认等政策措施;全省地级以上城市和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延吉市、珲春市、敦化市等重要节点城市要率先完成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其中,长春、吉林两市要分别完成2处以上重点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

(二)推进阶段(2017年7月至2018年7月)。全省各市、县要全面完成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审查报批程序,同时至少完成1处重点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

(三)总结阶段(2018年6月至12月)。各地要依据经批准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指导本地区地下交通、地下综合管廊、地下调蓄设施、地下商业等重点项目建设。组织专家对地下空间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完善相关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人民防空、通信、新闻出版广电、文物、测绘地信、水文、消防、电力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研究解决我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做好规划编制工作;各市、县政府要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工作经费,健全工作制度,切实保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工作有序推进。

(二)组建顾问团队。依托国内大专院校和知名院所,聘请国际、国内一流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组建专家顾问组。负责地下空间规划前沿领域的研究和相关法规规章的制定,审查规划成果及协助开展技术培训。

(三)完善法规体系。在条件成熟时,启动《吉林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管理条例》的立法工作。各市、县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或政策文件,研究制定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建设管理、权属登记、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规章,界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有关主体及其职责、职权,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有关制度及其内容和程序要求,推进依法行政。

(四)建立长效机制。建立地下空间规划的考评机制,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作为地下工程项目规划审批的必备要件,将规划执行情况作为各地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摆在首要议事日程,切实推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管理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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