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办发〔2016〕61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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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








吉政办发〔2016〕61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

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

吉政办发〔2016〕6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既是为脱贫攻坚提供资金保障的有力举措,也是改革财政涉农资金管理使用机制、加快推进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探索,对于优化财政资金供给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赋予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自主权、保障贫困县集中资源打赢脱贫攻坚战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试点范围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范围为8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即:通榆县、镇赉县、大安市、靖宇县、和龙市、龙井市、汪清县、安图县。

二、资金范围

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是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省级财政涉农资金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农业产业化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方面资金除外)、农业技术推广补助资金、农业机械化补助资金、畜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动物防疫、畜产品质量安全、财政贴息、畜禽品种培育方面资金除外)、秸秆饲料开发利用补助资金(用于秸秆养畜实验、青贮玉米种植实验方面资金除外)、林业保护与发展资金(林业产业发展部分)、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维护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水产项目补助资金、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山洪灾害防治补助资金、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补助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部分)、农村改厕资金、省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用于 “三农 ”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补助资金(支持少数民族经济发展、解决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方面特殊困难资金部分)、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旅游景区内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资金部分)、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县市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补助资金、发挥防洪防汛作用的农田基础设施补助资金部分)。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省级新增专项资金涉及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也要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

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方面资金,也要结合脱贫攻坚任务和贫困人口变化情况,完善资金安排使用机制,精准有效使用资金。

三、资金使用要求

(一)对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县(市)使用时必须用于与贫困人口脱贫紧密相联的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必须要与脱贫成效挂钩,精确瞄准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人口,着力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改善贫困人口生产生活条件。

(二)试点县(市)要积极探索开展产业扶贫、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创新,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贷款贴息等有效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和杠杆作用,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在选择扶贫项目时,要充分尊重贫困群众的意愿,积极推广群众民主议事决策机制,优先安排贫困人口参与积极性高、意愿强烈的扶贫项目,有条件的可吸收贫困村、贫困户代表参与项目评选和建设管理。

四、工作措施

(一)对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中央和省级财政涉农资金,仍按照原渠道下达,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完全下放到试点县(市)。

(二)对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在分配时要进一步向试点县(市)倾斜,将脱贫攻坚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资金总体规模有增幅的,用于试点县(市)及贫困人口的资金增幅原则上不得低于该项资金的平均增幅。

对于一般转移支付,要明显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提升试点县(市)财政保障能力。

(三)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修订资金管理办法及各项制度,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用于脱贫攻坚涉及的资金分配向试点县(市)倾斜的具体政策予以明确,取消限制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相关规定。

(四)对于2016年资金,已下达到试点县(市)并且项目已经启动的,或资金未下达但项目已经国家或省批复且按照规定试点县(市)已经启动的,按原方式管理;资金未下达或资金已下达到试点县(市)但项目尚未启动的,按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要求管理。已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中央财政涉农资金,省级有分配权的比照省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处理;省级无分配权的,待国家改革项目资金管理方式后,调整省级管理方式。

五、职责分工

(一)省政府部门职责。

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试点工作负总责,重点抓好试点选择、上下衔接、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解决突出重大问题。在总结积累8个试点县(市)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将统筹整合使用省级财政涉农资金试点范围适时扩大到7个省定片区县(市)。省政府有关部门在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做好政策制定、政策解读、权力下放、指导监督、绩效评价等工作。

1.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指导试点县(市)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总结工作中积累的经验和做法;牵头对试点县(市)统筹整合使用资金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2.省财政厅职责:会同相关部门修订资金管理办法,明确支持试点县(市)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具体要求;协助相关部门在分配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时,贯彻落实向试点县(市)倾斜的要求;对试点县(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情况实施财政监督。

3.省政府涉农资金项目管理部门职责:配合省财政厅修订资金管理办法,取消限制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在分配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时,落实向试点县(市)倾斜的要求,不得因县级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而减少或变相减少对试点县(市)的支持,不得限定资金在试点县(市)的具体用途。

4.省审计厅职责:对试点县(市)财政涉农资金整合及监管职责落实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各地探索实践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给予支持。

(二)试点县(市)职责。

试点县(市)作为实施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要建立试点县(市)政府为主、部门联动、各负其责的工作协调推进机制,抓好落实统筹整合使用各级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对资金管理、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负全责。深入研究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解决问题的新办法。加快项目实施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资金整合作用,确保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具体职责:

1.根据本地脱贫攻坚规划,确保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用于与贫困人口脱贫紧密相联的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2.制定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具体办法,明确部门分工、操作程序、资金用途、监管措施等内容。

3.编制本地脱贫攻坚规划,对规划确定的重点扶贫项目和建设任务,加强项目储备,完善项目库建设和管理。对项目库中的项目,预先做好项目评估等工作,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做到项目成熟一个资金到位一个。

4.结合脱贫攻坚规划和各专项规划,在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用途内,提出包括主要目标和具体建设任务在内的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并向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备案,向省政府有关部门通报资金使用情况。

5.按照备案的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实施项目,加快项目建设进度,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发挥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最大效益。年度计划的建设任务应在接到上级转移支付后一年内完成,确保不出现资金滞留问题。对试点县(市)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拨付进度,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将定期调度并进行通报。

6.在本地门户网站和主要媒体公开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并实施扶贫项目行政村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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