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办发〔2016〕54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5-09 23:46:54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6〕54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吉林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6〕5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11日

吉林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办发〔2015〕56号)有关要求,加快推进我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高质量完成我省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全国试点建设任务,切实提高全省生态环境管理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和信息化水平,为生态环境质量评价与考核提供科学依据,为推动绿色发展提供技术支撑,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18年年底前,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基本完善,实现生态环境监测要素、行业全面覆盖;建成生态环境监测平台,实现各级、各部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互联共享;培育建成生态环境监测市场,为环境质量、生态状况、污染源监测数据提供有效补充;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应用得到加强,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支撑;初步建成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1.健全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依托现有国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加快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位布设。各市的每个市辖区至少布设1个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位,每个县(市)至少布设2个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位,并实现监测数据实时传输与发布。到2018年,建成由108个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位构成的省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

2.健全水体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网络。优化水体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点位布设,在全省13个纳入国家 “十三五 ”湖泊保护规划的重点湖泊、17个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以及重点流域跨省界、市(州)界、县(市)界断面各设置一个水体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点位。到2018年,建成由170个水体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点位构成、全面反映全省水体环境质量状况的省级水体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网络。

3.健全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在耕地、林地、草地等不同土地利用类型区域和重点企业、工业园区、油田采矿区、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场地周边、历史污染区域、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果蔬菜种植基地等重点区域全面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到2017年,建成由1136个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构成、覆盖所有县(市、区)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4.健全噪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优化调整城市区域噪声、交通噪声及功能区噪声监测点位,加强城市敏感点监测,逐渐开展低频噪声监测与噪声频谱分析监测。到2017年,建成由2287个噪声监测点位构成、覆盖所有县(市、区)的噪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5.健全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网络。完善我省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站布点建设,2016年年底前完成现有11个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站系统升级工作,加强全省各地区环境 γ 辐射空气吸收剂量、主要河流放射性核素、土壤中天然放射性核素监测和电磁环境常规监测、典型污染源监测,提高辐射环境自动监测预警能力。到2018年,建成由45个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站构成、覆盖所有市(州)的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网络。

6.健全农业面源污染监测网络。加强对玉米、水稻、蔬菜产地农业生产活动和农业投入品、农业畜禽养殖、地膜残留等面源污染监测。到2018年,完成中部产粮区、东部山区半山区及西部的13个农业面源污染监测点位及15个地膜残留监测点位建设。

7.建设生态遥感监测网络。依托 “吉林一号 ”卫星遥感和无人机遥感,加强对省内自然保护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跨界生态、矿产开发、易灾地区、农村生态的遥感监测、分析与评估,综合反映区域生态环境整体状况及变化趋势。

8.建设污染源在线监测网络。按照 “突出重点、兼顾全面 ”的原则,分步建设全省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网络。到2016年,建成覆盖全省194家国控重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到2018年,将污染源在线监测网络拓展到973家重点排污单位,实现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全覆盖。

(二)建设生态环境监测平台。

按照 “一级部署、多级应用 ”的原则,加快推进生态环境监测平台建设,构建省、市、县、乡四级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有效汇聚和互联共享机制。各级环保、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气象等部门和单位所获取的环境质量、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数据统一上传至生态环境监测平台,实现全省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快速分析、预警研判、交换共享、实时发布。

生态环境监测平台由省、市(州)、县(市、区)三级按事权分别出资建设。省级负责生态环境自动监测设备研发、平台网络软件开发、省级总平台建设运行维护,各市(州)负责市级分平台建设运行维护,各县(市、区)负责县级基础平台、乡镇工作平台建设运行维护。

平台建设分三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从2016年1月到2016年7月,组建工作组,着手前期工作。第二阶段从2016年8月到2017年3月,主要完成监测平台软件开发和县(市、区)试点应用工作。第三阶段为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全面建成各级生态环境监测平台,建设互联共享、自动分析的生态环境监测信息数字资源体系,并与国家生态环境监测平台对接。

(三)培育生态环境监测市场。

1.加快培育生态环境监测服务市场。深入推进环境监测市场化,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一步开放监测业务领域,鼓励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清洁生产审核、建设项目施工期监测、企事业单位自主调查、危险废物鉴别监测等监测活动。在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监测等基础公益性监测领域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

2.加快培育生态环境监测技术研发市场。针对当前我省生态环境监测发展需求,加强基础研究和技术开发,强化生态环境监测技术集成和成果转化,促进和鼓励高科技产品与技术手段在环境监测领域的推广应用。鼓励科研部门及相关企业参与我省生态环境监测技术、生态环境监测质量控制等关键技术研究,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环境监测仪器设备,推进监测仪器设备国产化、本地化。

3.加强生态环境监测市场监管。推动成立环境监测服务行业协会,加强对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研究制定环境监测市场化的相关政策措施,建立正常的退出机制,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序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制度化、规范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四)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应用。

1.为生态环境质量提升提供科学依据。完善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价指标体系,将生态环境质量动态变化情况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评比及生态补偿工作的根本依据。充分利用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价结果,为环保综合督查、目标责任制考核、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提供支撑。

2.实现生态环境监测与监管执法联动。建立监测与监管联动的 “测管协同 ”机制,根据环境监察执法需要,有计划地开展环境监察联动执法监测。到2017年,实现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与监察执法协同联动。到2018年,建立部门共同监管、同步联动机制,充分发挥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的支撑作用,根据监测结果严格执法。

3.开展生态环境监测预报预警。加快推进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系统建设,提高空气质量预报能力和重污染天气预警能力。到2017年,完善省级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系统,推进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信息精细化服务。加强松花江流域、辽河流域等重点流域水质监测预报预警,到2018年,完成省级重点流域水质预警系统建设,实现水质变化趋势预测和风险预警。

4.加强环境风险评估。依托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定期开展全省生态状况调查与评估,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展监测、评估与预警。开展土壤环境质量风险评价,掌握重点土壤环境风险区的特征污染物分布及动态变化情况,防控土壤环境质量风险。

5.统一信息发布。依托生态环境监测平台建设,明确环保、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气象等部门的生态环境信息发布内容和流程,建立统一、权威的政府发布体系,统一对外发布生态环境监测信息。2018年年底前,各县(市、区)政府要在政府所在地及所辖乡镇(街道)显要位置设立大屏幕,公示本行政区域排污单位信息,提高政府环境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保证公众生态环境知情权。

三、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以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气象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省级协调机制,统一组织协调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相关工作。省环保厅要会同相关部门统一规划、整合优化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建设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省级各相关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开展监测和评价,客观、准确反映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领导小组,将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发展纳入重要议事议程,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快职能调整。深入落实中央环保监测机构垂直管理的相关要求,着手研究推进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垂直管理试点,各地政府要及时研究解决生态环境职能调整相关问题,逐步形成上下统一、分工合作、完整有效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各级环保部门要相应上收环境质量监测事权,准确掌握、客观评价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各市(州)政府要组织环保部门按照事权和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承担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执法监测、应急监测、预报预警等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各级相关部门要按照事权划分,按国家相关部署做好生态环境监测职能调整工作。

(三)加大资金投入。加大公共财政资金支持力度,按照环境监测机构管理体制要求,将生态环境监测平台建设运行维护、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运行维护、环境监测工作运行经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重点保障,重点加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环境应急监测、监测数据质量控制、遥感监测、核与辐射监测、污染源监测等能力建设。各级政府分工负责建立生态环境监测平台,省政府负责全省平台软件开发、公共监测设施建设及运行费用,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本级平台建设,根据实际情况,省、市实行 “以奖代补 ”,帮助支持县(市、区)建立环境监测平台。

(四)强化队伍建设。各地政府要突出环境监测基本公共服务属性,充分利用环保监测机构垂直管理的有利契机,将生态环境监测纳入职能调整范围,完善环境监测站机构建设、站房建设,科学确定职责,配齐配强相关人员,逐步推进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提高各生态环境监测部门监测能力。要加强生态环境监测队伍建设,将具备专业技术特长和丰富管理经验的优秀人才充实进生态环境监测队伍,切实提高生态环境监测人员综合能力和水平。

(五)完善管理制度。要研究制定《吉林省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发布管理规定》《吉林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吉林省环境监测质量控制制度》《吉林省生态环境监测经费预算及审计制度》等管理制度,形成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制度体系。各地、各部门要探索建立生态监测第三方托管运营机制,建立完善的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监测服务招投标技术要求和监测技术服务质控要求,规范环境监测服务质量监管。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policy/85045.html

本文关键词: 吉政办发, 吉林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