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办发〔2016〕17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任务实施定向精准调控稳定经济增长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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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任务实施定向精准调控稳定经济增长的意见》
吉政办发〔2016〕17号
“三去一降一补”任务实施定向精准调控
稳定经济增长的意见
吉政办发〔2016〕1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稳定经济增长,确保 “十三五 ”起好步、开好局,以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为重点,着力解决当前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运行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通过增量补齐短板,通过增量促进转型升级,通过增量调整优化结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落实 “三去一降一补 ”任务,实施定向精准调控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企业主体、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依法处置原则,积极稳妥化解过剩产能
(一)支持省内重点企业转型发展。积极推广省内钢材、水泥用于省内重点工程。组织工商、质监、经侦等相关部门建立打假常态机制,加大对假冒伪劣、无证生产钢材、水泥的打击力度,减少地轧材、无证水泥(包括熟料)等产品对省内市场的冲击。鼓励钢铁和水泥等建材企业利用PPP模式共同参与项目建设。对省内钢铁企业煤气发电、烟气余热回收、环保设施升级改造等节能环保项目给予适当补贴。引导、鼓励省内钢结构企业优先使用本省钢铁企业生产的板材,对本省钢铁企业研究开发应用于钢结构的产品给予适当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环保厅负责。列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
(二)化解煤炭过剩产能。严格控制审批新增产能和产能核增项目,确需新建煤矿的,一律实行减量置换。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加快淘汰落后和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产能,有序退出过剩产能。推进省属国有煤炭企业改革重组,稳妥推动具备条件的省属国有煤炭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省内外大型企业兼并重组中小型煤炭企业。加快推进国有煤炭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尽快移交 “三供一业 ”。(省安监局负责)
(三)化解水泥过剩产能。2016年,省内一律停止熟料、水泥新建项目审批(包括熟料线、水泥粉磨站),对已建成项目,无法达到产业政策要求和环保标准的,不允许生产经营。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企业兼并重组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推动水泥行业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鼓励企业通过关停并转等方式,主动退出或转产,永久性减少产能。积极争取国家相关专项资金,对关停并转企业在人员安置、转岗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省工业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安监局、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四)化解钢铁过剩产能。采取 “一企一策 ”,分类、分步推进全省化解钢铁过剩产能。依法拆除吉林长龙钢铁公司的2座30吨电炉(属淘汰类装置)化解炼钢产能48吨。支持吉林鑫达钢铁公司拆除1座450m3高炉和480m3高炉及配套炼钢系统,减量置换建设1座1080m3高炉及配套炼钢系统,净化解炼铁产能25万吨、炼钢产能20万吨。积极帮助通钢集团享受此轮国家相关政策,支持企业在 “双自愿 ”基础上适度进行人员分流;帮助通钢集团加快推进债务重组,优化贷款结构,降低融资成本;鼓励通钢集团主动调减无效产能,创新发展非钢产业。(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五)加大国际贸易市场开拓力度。全面启动 “吉林省国际市场开拓三年行动计划 ”,依托在美国、俄罗斯、韩国、南非等地设立的13个境外营销展示中心,不断完善贸易平台建设、扩大外贸项目储备,推动贸易对接,推动我省更多企业和产品走入国际市场。对我省外贸进出口额超1000万美元、增幅超全省平均水平、具有较好外贸增长潜力的重点外贸企业,对其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和推动企业转型升级给予资金支持。(省商务厅负责)
二、努力打通供需通道,有效化解重点行业和领域产品库存
(六)积极化解房地产库存。鼓励金融机构适当降低贷款利率,支持居民贷款购房。鼓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发放购房组合贷款。降低住房公积金使用门槛,扩大缴存范围,继续推进省内跨市(州)异地贷款业务、住房公积金互贷互还业务。鼓励农民进城购房,在城镇购房农民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城镇取得居住证的农民依法保留原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鼓励和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当降低商品住房价格,将未售的商品住房租赁使用。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已取得未开发的房地产用地发展服务业,经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批准后建设物流、旅游、养老、文化产业等项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省社保局负责)
(七)继续推进棚户区改造。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争取国开行、农发行等金融机构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支持。创新征收方式,加强与法院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加快房屋征收进度。加大采煤沉陷区改造力度,积极争取国家政策和资金支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八)继续帮助玉米深加工企业脱困。2016年1-6月份继续对玉米深加工企业给予每吨150元补贴。如国家出台玉米 “去库存 ”补贴政策、加工企业补贴政策及相邻省份出台补贴政策与我省差异较大时,另行研究扶持政策。(省财政厅、省粮食局、省工业信息化厅负责)
(九)加大国 Ⅳ柴油省内销售力度。实行国 Ⅳ柴油省内封闭运行,由省级成品油市场监管部门(商务部门)牵头,环保、质监、工商、公安等部门配合,统筹协调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共同加大国Ⅳ标准柴油在我省的销售力度,全省县级以上城市及高速公路加油站要全部销售国Ⅳ标准柴油。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检查,做好省内油品的生产、批发、零售等环节的质量监督工作,严格市场准入管理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质量违法行为。(省商务厅、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公安厅负责)
(十)促进一汽集团汽车销售。扩大一汽集团产品使用和促销范围,鼓励省内一般公务用车、公交客车、执法执勤用车、环卫、园林用车,以及驾驶证考试用车、驾校培训用车使用一汽集团产品。加快长春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建设,鼓励一汽集团整车和零部件出口,支持一汽集团在俄罗斯、南非等7个海外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省工业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管局、省司法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地政府负责)
三、注重发挥市场作用,逐步去除杠杆
(十一)提升政府债券筹资能力。积极化解存量政府债务,腾挪发债空间,缓解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融资压力。积极争取利用置换债券发行限额,做好债务置换,降低政府债务财务成本和风险指标。(省财政厅、各地政府负责)
(十二)积极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设立吉林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融资支持基金,带动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建立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对存量政府债务改造PPP项目和其他新建PPP项目,按照项目级别和投资规模及化解政府存量债务额度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在全省PPP项目库中选取操作流程规范、示范效应突出的项目评选省级示范项目,促进全省PPP项目科学、有序推进,并为推选财政部第三批PPP国家级示范项目提供项目储备。(省财政厅、各地政府负责)
(十三)落实好稳健的货币政策。综合运用优惠存款准备金政策、再贷款和再贴现工具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保增长重点领域、“三农 ”和小微企业等方面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省内符合条件的农村商业银行发行二级资本债。积极引导省内优质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通过直接融资方式降低融资成本,支持省内法人金融机构通过货币市场增加资金来源。稳妥推进 “两权 ”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有效盘活农村存量资产,支持现代农业发展。协调落实扶贫小额信用贷款政策,切实提高贫困户贷款可得性,降低贫困户融资成本,有效增强金融对脱贫攻坚的支持力度。指导金融机构积极拓展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盘活应收账款资源。推动中小微企业积极借助应用账款融资。(省金融办、吉林银监局、吉林证监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扶贫办负责)
四、突出用电、税费、融资、人力等重点,帮助企业降低成本
(十四)推动重点企业稳定增长。对2016年净增产值1000万元以上的重点增量企业,适当给予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或事后奖补支持。对产品有市场、有订单,2015年产值20亿元以上、2016年产值同比下降但降幅在2%以内的重点工业企业,适当给予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或事后奖补支持。(省工业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负责)
(十五)降低企业税费成本。持续推进营改增改革,继续贯彻落实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出台的取消、停征和降低标准等收费减免政策,对已经明令取消、停征、免征和降低标准收取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对已经公布取消和停征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免政策执行情况开展检查,建立和完善涉企收费监管机制。进一步加大对创业创新投资的税收支持力度。继续实施差别化住房税收政策。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按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延期缴费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在延期缴费期间补齐欠费的职工可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十六)支持融资担保机构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开展低费率担保业务,在原省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补助资金基础上,新增2000万元,对年度新增中小微企业担保业务额达到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1.5倍(含)以上,年平均费率水平在2.5%(含)以下的融资担保机构给予业务补助。(省工业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十七)放大 “助保金池 ”融资服务功能。加强区域 “助保金池 ”管理机构绩效考核,充分发挥 “助保金池 ”服务功能。支持重点产业园区建立 “助保金池 ”,建立政府、园区、金融机构风险共担的合作模式。新增 “助保金池 ”资金5000万元,推动 “助保金池 ”向县域延伸,重点为增幅较大、新入规、拟入规企业和有成长性的中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题。(省工业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各地政府负责)
(十八)降低重点工业企业用电成本。以2015年3月份之前的用电奖励基数为基准,超出部分按照每千瓦时0.12元的标准给予奖补。同时,对稳定电力增长发挥积极作用的企业自备电厂及承担钢铁去产能任务的重点企业,再给予适当奖补。继续开展直购电试点,扩大试点企业户数,增加直购电电量。尽快修改完善《吉林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市场交易试点工作方案》和《吉林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市场交易规则》,合理确定直购电市场交易规模,争取2016年直接交易电量达到40亿千瓦时以上。(省能源局、省财政厅、省工业信息化厅负责)
(十九)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深化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改革,行政机关委托开展的评估评审等中介服务,通过竞争方式选择中介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行政机关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将市场主体年检(验照)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全面取消企业年检费用。推广使用全省统一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推动落实企业投资项目线上并联核准制度,实现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 “一窗受理、并联办理、依规监管、全程监察 ”,实行限时办结,确保企业投资项目 “平台下无审批 ”,提高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效率,降低项目审批费用。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强化价格检查和反垄断执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积极推进标准体系建设,降低企业公共资源交易成本。(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商局负责)
(二十)有效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加强全省运输管理信息化建设,组织企业自有物流信息平台与省交通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对接,实现物流信息互联互通,降低物流企业空载率。推进长春市、吉林市城市共同配送国家试点,发展直供销、农超对接、连锁经营,减少流通环节。(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负责)
(二十一)合理降低企业人工成本。扩大企业稳定岗位政策支持范围,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给予稳岗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企业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支持企业扩大吸纳就业,对当年新招用在相关部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的企业,按规定享受促进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就业援助政策,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社保局负责)
五、全力扩大有效供给,补齐基础设施、服务业、科技创新等发展短板
(二十二)推进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积极争取国家相关建设资金、基金支持,缓解资金瓶颈。全面启动松花江流域综合治理工程,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和供热管网建设,全面开工河湖连通工程,建设好中部城市引松供水等22项重点水利工程。启动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改造和新建66千伏变电站41座、线路327公里,10千伏线路1.6万公里、低电压线路2.5万公里,农村户表11万个。加快推进白城海绵城市建设、长春至白城铁路等项目,续建小沟岭至抚松等9个项目、新开工东丰至双辽等3个项目,2016年10月底前建成小沟岭至抚松和靖宇至通化、坦途至洮南、延吉至龙井4个项目,新增通车里程481公里,通车总里程达到3110公里,推进松原机场、长春龙嘉国际机场二期扩建工程,加快延吉机场迁建前期工作等。以试点为抓手,着力推进长春市、吉林市等7个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奢岭镇等22个示范城镇建设,范家屯镇等18个重点城镇扩权试点。(省发展改革委、省农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负责)
(二十三)实施正向激励转移支付。加大激励性转移支付力度,将市(州)、县(市)财政收入等主要发展指标完成情况作为转移支付分配的重要因素,强化正向激励机制,调动市(州)、县(市)稳增长、谋发展、促增收的积极性。(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十四)加快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修改和制定《吉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发展众创空间指引》,放宽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器认定条件,提高奖励标准,吸引、聚集、整合和盘活社会资源,加速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器建设。(省科技厅负责)
(二十五)拓宽重点领域融资渠道。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放大效应,2016年继续向吉林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注资18亿元,通过市场化、专业化运作,引导社会资本统筹用于设立秸秆综合利用、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业、现代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子基金,支持新兴产业、新兴业态和新兴商业模式发展壮大。(省财政厅负责)
(二十六)推动中小企业入规升级。以现有年主营业务收入1500万元以上中小工业企业为重点建立入规升级培育库。对库中企业贷款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给予适当贴息或补助支持;对库中成功升入规模统计的企业给予事后奖补支持;对当年建设、当年投产并升入规模统计的工业项目给予事后奖补支持。(省工业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负责)
(二十七)壮大服务业市场主体。进一步做大做强服务业骨干企业,对年销售额首次超过100亿元的服务业企业,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首次进入中国服务业500强的企业,一次性补助300万元,对新增入统的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对零售规模超亿元且增速高于全省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平均增速的限额以上企业,分档分级给予资金补助。大力发展服务贸易,支持长春服务外包产业园区、吉林服务外包产业基地等公共平台建设。有序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激发市场新活力。(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二十八)启动精准脱贫行动计划。建设贫困村屯道路600公里,改造贫困县中低压线路1000公里,新建和改造239个贫困村安全饮水配套设施。完成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危房改造1.8万户。实施2000名贫困人口异地扶贫搬迁工程。加大金融、财政扶持力度,支持光伏、旅游和畜牧业扶贫项目,滚动开展1500个村整村推进项目建设。(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十九)积极扩大消费。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全省商贸服务业联动开展 “全省千企促销专项行动”;支持开展 “互联网+金融+商企 ”的信用消费惠民活动;支持名优农产品走出去,组织开展 “吉林名优特色农产品全国行”和境外推介活动,支持特色农产品企业在域外设立销售网点或专柜;支持进口商品直销中心建设,推动设立长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鼓励支持会展业协会或会展企业举办的大型展会使用统一收银的POS机,建立完善展会统计体系,努力实现展会销售入统。(省商务厅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协调,加大工作力度,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方案,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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