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办发〔2016〕2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20-05-09 23:57:55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
吉政办发〔2016〕22号
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
吉政办发〔2016〕2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精神,切实保障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基本权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经省政府同意,就解决全省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的《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要求,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改革为动力,着力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为推进公安改革、创新人口服务管理和构建新型户籍制度奠定坚实基础,更好地服务和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办理,切实维护每个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合法权益;坚持区别情况,分类实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政策;坚持综合配套,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与健全完善计划生育、收养登记、流浪乞讨救助、国籍管理等相关领域政策统筹考虑、协同推进。
(三)任务目标。进一步完善户口登记政策,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加强户口登记管理,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努力实现全国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的目标。
1.全面解决现存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切实保障公民登记户口合法权益。
2.完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建立无户口人员排查解决常态化工作机制,不再形成新的户口问题。
3.完善相关领域配套政策,保障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后能够享受相应的基本公共服务。
二、分类实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到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原则上由父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民警调查核实,凭社区(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办理落户手续。对无法判定或经民警调查未能核实相关情况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到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四)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到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五)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将户口迁至现居住地。
(六)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到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七)我省居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我省居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省居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到我省居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原则上由我省居民一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民警调查核实,凭社区(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办理落户手续。对无法判定、民警调查核实不清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八)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未落户的无户口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未落户的无户口人员凭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决定书及注销户口记录到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手续;上述相关证明丢失、且人口信息系统中无法查到注销户口记录的,经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确认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九)其他无户口人员。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在单位所在地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三、统筹抓好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无户口人员落户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政府工作部署上来,全面解决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
(二)认真核查办理。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强与民政、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配合,全面摸排无户口人员的底数情况,分类登记造册。要全面梳理重点难点问题,按照 “认真核查,区别情况,依据规定,妥善办理 ”的原则逐一研究解决。加强对无户口人员人像、指纹信息的采集、备案和比对核验,确保登记身份信息的准确性和户口的唯一性。严密户籍档案管理,对无户口人员登记材料逐一建档,确保档案资料完整有效。开辟 “绿色通道 ”,让落户群众尽快领取到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的情况通报相关部门。
(三)落实工作责任。公安、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分解细化任务,强化协作配合,夯实责任分工,推进衔接互动,狠抓工作落实。公安机关作为户口登记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深入调查研究,积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规范户口登记管理,完善无户口人员落户制度,共同推进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深入开展。民政部门要完善流浪乞讨救助及收养登记政策,协助公安机关妥善解决流浪乞讨、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确保新登记户口人员中的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义务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做好政策衔接,保障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后能够尽快享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相关政策。卫生计生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与公安机关共同妥善解决无《出生医学证明》人员落户问题,并依法依规保障落户人员享有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的权利。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督查检查机制,加强督查指导,强化跟踪问效,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四)强化宣传引导。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政策措施以及公民登记户口的权利和义务,深入基层、深入农村、深入群众,努力争取广大群众的支持和配合,积极动员无户口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要采取多种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宣传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后享有的各项配套政策保障和相关福利待遇,接受社会监督。要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各相关部门在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促进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全面解决。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20日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