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办发〔2016〕11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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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的意见》








吉政办发〔2016〕11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强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的意见

吉政办发〔2016〕1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 “先照后证 ”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以下简称《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企业信息公示的重要意义

企业信息公示,是指依法向社会公开在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是政府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方式的创新,是建立 “宽进严管 ”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也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内在要求,对于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维护交易安全、扩大社会监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高度,深刻认识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完善监管措施,扎实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加快建设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一张网 ”,充分发挥信用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中 “基础桩 ”的作用,着力营造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现代市场体系,促进吉林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

(一)建设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既是企业和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用信息的法定载体,也是对企业实施信用监管的重要平台。按照《条例》要求,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由省政府统一组织建设,省工商局负责系统运行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并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联网,供社示系统的建设标准和要求,在现有基础上加快完善系统功能,为企业进行网上申报、公示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提供便利的同时,逐步实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形成的企业登记注册、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等信息在各部门之间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并将信息归集到相应的企业名下,依法统一予以公示。省工商局、省金融办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发挥吉林省法人库的基础数据库作用,开展法人库升级改造工作,拓展公示系统功能和接入数据范围,大力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与吉林省法人库、吉林省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的信息共享应用,实现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切实解决 “信息孤岛 ”问题。(省工商局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配合)

(二)落实信息公示责任。

1.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坚持 “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建立本部门企业信息公示工作制度,严格按照《条例》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本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息。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公示企业注册登记、备案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其他政府部门负责公示企业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各部门应在上述信息产生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并对本部门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政府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政府部门予以更正。(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企业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公示工作规程,企业要按照《条例》规定和规程要求,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同时,自即时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企业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对未按照《条例》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的企业,由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工商局要按照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建立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按照每年不少于3%的比例,组织全省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公示的信息进行随机抽查,必要时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抽查结果要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三、建立企业信用监管机制

(一)强化证照联动监管。各级政府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证照信息交互共享机制。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1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注册登记及备案信息上传至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供各部门查询;各级许可审批部门每月应至少登录1次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相关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及时对须经本部门许可审批方可经营的企业开展后续监管,以避免 “先照后证 ”改革后产生监管 “真空期 ”和 “断档期 ”。政府各相关部门应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事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5〕50号)要求及职责分工,依法对企业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并在处理结果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逐步实现各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登记、许可、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工作联动,做到 “一家发现,通报相关,协同监管 ”,切实提高监管效能,形成各司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建立健全信用监管体系。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着力点,认真落实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和企业公示信息抽查等制度,加快构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政府各相关部门要不断创新监管方式,探索提高信用监管效能,逐步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要从依靠传统行政监管手段向注重运用信用监管手段转变,从侧重规范主体资格向主要规范主体行为转变,从单一部门、单一地区的监管执法向跨部门、跨地区的协同监管与综合执法转变,从政府包揽向社会共治转变。要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着力解决因为信息 “不透明 ” “不对称 ”导致的服务和监管不到位问题,发挥大数据在市场监管、经济形势分析和预测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提高政府信用监管水平,切实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建立完善联合惩戒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意见》以及我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等38个部委《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要求,在2016年年底前,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工商登记注册、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中,将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行贿犯罪档案等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形成 “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的联合惩戒机制,实现守法诚信经营受益、违法失信经营受限的严管目标。(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拓展企业公示信息应用。鼓励各类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积极参与企业信用信息监督,在投融资、生产经营、商品采购、购物消费等经济活动中,充分利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防范交易风险。积极推行第三方综合信用等级评价和信用报告制度,引导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利用企业信息合法开发信用服务产品,进一步满足社会信用服务需求。司法机关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可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作为重要参考。(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法院、省检察院、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依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加强领导,强化组织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建立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法制办、省金融办、省政府政务公开办、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及各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和省法院、省检察院、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吉林证监局、吉林保监局等单位共同参与的协调工作机制。根据工作需要,由省工商局召集,召开工作会议,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统筹推进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省级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各级对口部门企业信息公示工作。县级以上政府也要按照省政府模式,健全完善工作机制,督促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开展企业信息公示工作,不断加大人力、财力、物力投入,确保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扎实开展。

(二)加强统筹协调,积极稳妥推进。为确保我省企业信息公示工作顺利实施,2016年6月底前要完成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功能升级改造工作;2016年9月底前实现各级政府相关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本部门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和延续信息;2016年12月底前实现各级政府相关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本部门行政处罚和日常监管信息,并依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对失信企业开展联合惩戒。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工作步骤要求,及时做好工作衔接,确保企业信息公示工作顺利推进。

(三)加强依法行政,推进信息公开。公示企业信息既是对企业信用状况的监督,也是对政府部门依法履职情况的检验。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改进和加强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建立完善执法风险防范机制,确保政府部门监管执法及其结果可公开、可检验,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开、透明、真实、准确的企业信用信息。

(四)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责任追究。按照《条例》规定,政府部门未依照《条例》要求履行公示职责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政府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企业信息公示责任制度,明确本部门内部的职责分工,制定内部管理规程,完善企业信息数据采集录入及其质量管理长效机制,确保公示数据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各级政府要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对相关部门贯彻落实本意见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将结果纳入各级政府、各部门的绩效考核体系。

(五)加强经费保障,健全管理机制。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运行及维护费用,以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等后续监管工作所需经费,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4〕6号)的有关规定,严格财政资金管理,依法确定承接服务的专业机构,确保公开、透明、规范、有效。

(六)加强宣传培训,营造良好氛围。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大力宣传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目的意义、主要内容和信用约束机制,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不断增强信用意识,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大力宣传诚信典型,曝光失信案例,营造诚信经营社会舆论环境。通过宣传培训,提高企业对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认识,加强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获取和运用公示信息的意识,加快形成推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良好氛围,提高市场监管能力和水平。

各地区、各部门在开展企业信息公示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通报省工商局。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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