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办发〔2015〕6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震局关于加强县(市、区)防震减灾基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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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震局关于加强县(市、区)防震减灾基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5〕69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地震局关于加强县(市、区)防震减灾

基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5〕6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地震局《关于加强县(市、区)防震减灾基础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8日

关于加强县(市、区)防震减灾

基础工作的指导意见

省地震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发〔2010〕18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吉政发〔2010〕21号)和《中国地震局关于加强市县防震减灾工作的指导意见》(中震防发〔2010〕96号)、《中国地震局关于加强基层防震减灾示范工作的通知》(中震防发〔2013〕47号)、《中国地震局关于加强城市防震减灾能力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中震防发〔2013〕70号)以及2015年吉林省防震抗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县(市、区)防震减灾基础工作,全面提升我省防震减灾整体能力,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提高县(市、区)防震减灾能力为目标,全面落实基层地震监测、震害防御和地震应急与救援等基础工作,完善部门协调机制,构建社会高度关注、民众广泛参与的防震减灾社会基础,培养典型,树立样板,带动全省县(市、区)防震减灾基础工作稳步发展。

二、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各县(市、区)形成健全的防震减灾制度体系和完善的经费保障机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全部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区域内抗震设防薄弱环节基本消除,防震减灾知识得到基本普及。县(市、区)政府及各部门、学校、厂矿企业均建立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并开展经常性的应急演练,拥有规模不等的救援队伍和经过培训的志愿者队伍。辖区内有一种以上地震观测手段,有覆盖全区域的灾情速报、宏观异常观测和掌握防震减灾基本知识的群测群防人员。县(市、区)防震减灾各方面能力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减灾实效显著。

(二)工作目标。用3年的时间,建成一批符合《吉林省县(市、区)防震减灾基础工作标准》(详见附件,以下简称《工作标准》)的防震减灾示范县,位于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全部达到标准要求,争取每个市(州)有一个县(市、区)达到标准要求。在总结示范经验的基础上,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在全省县(市、区)全面推广,使防震减灾各项工作措施在各县(市、区)全面落实,政府和社会民众的防震减灾意识明显增强,达到抗御本地基本烈度地震的能力,即遭遇6级左右地震,建筑物基本不倒,人员基本无死亡,社会基本稳定。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防震减灾工作体系。

1.健全防震减灾工作体制。各县(市、区)政府要明确承担地震工作职能的机构,充实完善地震工作队伍。要建立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制度,明确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协同配合。

2.加强防震减灾规划管理。要结合本地区地震安全形势,组织编制防震减灾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确保防震减灾事业发展和重点建设项目纳入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并做好与其他相关规划之间的衔接,统筹资源配置。要将防震减灾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逐步增长。

3.推进防震减灾制度建设。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防震减灾法定职责,把防震减灾制度建设作为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制定本地区、本部门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要建立健全地震工作机构行政执法管理制度,推进依法行政,强化监督检查。

(二)落实地震监测预报措施。

1.加强地震监测预报能力建设。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要有一种以上用于地震监测预报的观测手段,具有地震信息实时监测和震情、灾情速报能力。要设立地震监测中心(或虚拟台网中心)且具备与省地震信息传输系统相连接的信息渠道。落实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措施,划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发布保护公告,确保地震监测环境不受破坏。

2.加强群测群防工作。要建立群测群防工作队伍,完善群测群防工作机制,落实群测群防经费。每个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要配备防震减灾助理员,每个村要配备宏观异常观测员,普遍开展地下水动态监测和地震宏观异常观测。要建立完善的防震减灾助理员工作职责和宏观异常信息报送制度,并开展相应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群测群防工作水平。

(三)落实地震灾害工程性防御措施。

1.加强抗震设防要求监督管理。各县(市、区)要将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对重大建设工程要开展地震安全专门研究,并依据省地震局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和施工。对学校、医院以及城乡社会福利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要按照有关规定提高一档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2.提高农村民居和农村基础设施抗震性能。要将农村建筑抗震设防管理纳入村镇建设规划,编制并印发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实施方案,推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工程建设。要结合本地实际,组织设计并推广使用地震安全农居设计与施工图集,进行农村建筑工匠抗震施工培训,通过开展地震科技下乡、农村民居建筑抗震技术指导与服务、农村防震抗震知识宣传普及等活动,逐步把建设安全家园变为农民群众的自觉行动。

3.组织开展震害防御基础研究工作。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抗震设防高烈度地区的县(市、区)要积极开展地震小区划、活动断层探测、地震灾害预测等震害防御基础研究工作,并将研究成果应用于编制或者调整城市规划与建设布局,有地震活动断层的城市,要采取避让措施。要对已经建成的建(构)筑物进行抗震性能普查和鉴定,对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进行加固、改建或拆除。

(四)落实地震应急与救援措施。

1.完善抗震救灾工作机制和应急预案体系。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健全地震应急预案体系。政府和各部门、学校、医院、商场、社区、企业、事业单位等要制定本部门和行业的地震应急预案,并组织培训和演练,针对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同时,要定期开展地震应急志愿者队伍的培训和地震应急演练。

2.加强应急处置和救援能力建设。一是建立县(市、区)地震现场应急指挥系统,购置卫星电话、手持GPS定位仪、发电机等现场办公设备和地震现场工作人员野外宿营、用餐、照明、通信装备。二是组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和医疗抢救、交通抢修、电力抢修、水利抢修、通信抢修、卫生防疫等专业紧急救援队伍,并配备救援技术装备和器材。三是依托民政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库和大型超市建立地震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和应急物资储备与调用机制,建立地震应急物资储备目录与台账。四是建立地震应急救援能力数据库及铲车、挖掘机、吊车、货车等能够用于应急救援的大型机械紧急征用机制。同时,要完善地震应急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地震应急工作检查。

3.推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组织编制县级城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利用城市绿地、广场、公园、学校操场、体育场馆等建设具有安全避险、医疗救护、基本生存功能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安装指引标志,落实地震应急疏散通道。

(五)加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

各县(市、区)地震工作机构要制定年度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群测群防人员防震减灾知识培训,充分发挥群测群防人员基层防震减灾知识宣传作用。要与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建立防震减灾宣传机制,依靠现代化传播手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在重点做好 “5·12”防震减灾宣传周活动的基础上,有计划地组织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乡村活动,通过创建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示范社区及科普教育基地的形式,确保中小学校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防震避震演练,为社会公众提供普遍接受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本掌握防震减灾基础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震避险技能的平台,宣传落实工程性防御措施,提高企业抗震能力和地震安全意识。结合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组织开展地震科技下乡活动,通过张贴宣传挂图、发放宣传手册、播放宣传片、举办地震科普讲座等方式,推动防震减灾知识进村入户,达到家喻户晓。

各县(市、区)要建立地震信息报道、地震新闻发布、地震应急宣传制度与协调机制,制定应对地震谣传、误传事件工作预案,确定新闻发布人。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县(市、区)防震减灾基础工作由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统一领导,省地震局给予积极指导。开展县(市、区)防震减灾基础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负担,省地震局提供技术指导,并给予部分专用设备支持。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防震减灾基层基础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立足于基层基础,着眼于全面防御,强化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努力提高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地震安全保障能力。

(二)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开展县(市、区)防震减灾基础工作必须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配合协调、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各级地震工作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要认真组织编制实施方案,细化措施,落实保障条件,加强协调调度,抓好监督检查,努力提高工作实效。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财政、民政、科技、水利、教育、公安、通信、卫生计生、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共同落实各项任务。通过开展县(市、区)防震减灾基础工作,形成政府领导更加重视,部门之间更加协调,全社会更加关注,共同支持防震减灾的社会氛围。

(三)创新思路,讲求实效。开展县(市、区)防震减灾基础工作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高全省防震减灾整体能力和应对地震灾害事件实战能力的重要举措。各级地震工作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高度关注震情变化、积极落实防御措施、显著提高综合能力上来,围绕提高能力抓落实,以能否提高减灾实效、能否满足社会需求作为衡量工作的标准,为提高全省防震减灾工作水平做好示范,积累经验。

(四)明确责任,抓好落实。省地震局将不断加强对各级地震工作部门的指导与服务,积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通过材料审查、听取汇报、实地检查和综合评分等形式,依据《工作标准》强化县(市、区)防震减灾基础工作考核,并对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基层地震工作部门要主动梳理工作任务和法定职责,主动建议政府明确相关部门的任务和责任,确定阶段目标和完成时限,建立协调和检查制度,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

附件:吉林省县(市、区)防震减灾基础工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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