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办发〔2015〕33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长白山区域矿泉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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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长白山区域矿泉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的实施意见》
吉政办发〔2015〕33号
贯彻落实长白山区域矿泉水资源保护与
开发利用规划的实施意见
吉政办发〔2015〕3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长白山区域矿泉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吉政发〔2015〕13号,以下简称《规划》),切实加强长白山区域矿泉水资源生态保护,做到有序发展、合理开采和规范管理,实现我省矿泉水资源永续利用和产业可持续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长白山区域矿泉水资源价值和生态保护重要性的认识
(一)长白山天然矿泉水是目前国内外稀有的高品位矿泉水,是世界三大优质矿泉水之一,是我省矿泉水产业发展的核心资源品牌。长白山区域矿泉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涉及资源分配、产业布局、生态环保、运能建设、配套政策等诸多方面,是一项系统工程,既要遵循自然生态规律,优先满足生态环保需要,科学确定矿泉水资源开发规模,统筹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又要深刻把握市场经济规律,充分挖掘长白山矿泉水资源的内在品质和价值,进一步提升国内外市场占有率和全球知名度。要坚持生态环保优先,确保长白山区域矿泉水资源开发有度、产业发展有序。对基于目前生态评价技术不能确定相关影响的水源,暂不进行开发,坚决杜绝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效益的行为。
二、严守 “红线 ”和控制 “黄线 ”
(二)严守生态环保 “红线 ”和 “黄线 ”。在规划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以及国家级森林公园内,要严格依法进行保护与管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及其他环境保护限制区内,严格生态环境准入。(省环保厅、省林业厅共同负责)
(三)严守资源开发 “红线 ”和 “黄线 ”。禁止开采规划区域未经自然涌出的矿泉水资源,禁止采用长白山天然矿泉水资源生产其他瓶装饮用水。对规划区域内单泉或泉群自涌量开采已达70%以上的禁止扩大开发规模;限制开采日自涌量低于1100吨的矿泉水资源,单泉或泉群的自涌量开采已达50% -70%的,限制扩大开发规模。(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共同负责)
(四)严守产能总量控制 “红线 ”和 “黄线 ”。规划区域的矿泉水总体产能严格控制在5000万吨/年以内。产能核准总量累计达到4500万吨/年后,原则上不再发放矿泉水资源开采许可证和取水许可证。(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工业信息化厅共同负责)
三、加强资源勘查开发和管理
(五)深入推进资源勘查。编制规划区域矿泉水资源勘查规划,严格组织规划实施和动态调控,重点支持对大中型矿泉水水源地、近期拟开发的矿泉水水源地和稀有矿泉水资源勘查,在现有已探明规划区域矿泉水资源的基础上,到2020年年末,确保满足年产5000万吨矿泉水资源开发需要。(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六)加强探矿权管理。限定勘查时限,获得规划区域矿泉水新立探矿权应在首次勘查期内完成勘查工作,并提交供开发利用的勘查成果,保留探矿权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需要延长保留期的,可以申请延长2次,每次延长保留期不得超过2年;保留探矿权的范围为可供开采的矿体范围。控制勘查规模,提高矿泉水勘查准入条件,对少于规定天然流量的单泉或泉群不再受理新的探矿权申请。严格规范出让方式,矿泉水探矿权按照招拍挂的形式公开出让,并按要求严格规范流程。(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七)加强采矿权管理。按照年可开采规模不得低于20万吨、稀有类型矿泉水年可开采规模不得低于1万吨的标准核发取水和采矿许可证。企业超规模生产、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已开发矿泉水水源地年检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处理。(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负责)
四、提高矿泉水资源开发项目准入门槛
(八)实施项目核准制度。矿泉水资源开发项目审批方式,由原地方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制调整为省级核准制。由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按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规定报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九)严格项目准入条件。各市(州)、县(市)政府是严格落实项目准入条件的第一责任主体。各地不得新增年产20万吨以下或者设备投资强度低于每公顷3000万元的项目。矿泉水加工量低于设计规模30%的地区,严格控制新增项目建设。不再引进整体规模年产500万吨以下的矿泉水投资企业。(相关市、州、县、市政府及长白山管委会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省工业信息化厅、省经合局等部门配合)
五、推进长白山区域生态保护
(十)加强森林生态功能区保护。推进森林分类经营,实施天然林全面禁伐。加快实施生态移民,研究制定生态移民方案。(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等部门配合)
(十一)推动矿泉水保护区建设。进一步完善已有矿泉水保护区基础设施,建全管理体系。新设临江、长白、和龙、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南区和池西区省级矿泉水保护区,合理划定保护范围,严禁一切破坏资源生态活动。(相关市、州、县、市政府及长白山管委会负责,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等部门配合)
(十二)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按照 “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受益谁补偿 ”的原则,采取政府补偿和市场补偿两种方式,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规划区域林业、水源地、水系等生态系统保护或恢复的成本进行补偿。(相关市、州、县、市政府及长白山管委会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等部门配合)
六、统筹长白山区域环境治理
(十三)推进企业污染防治。加强对规划区域矿泉水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达标排放、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达标以及环境风险可控。积极推进矿泉水企业厂区和生活区分离。支持矿泉水企业使用可再生能源和聚乳酸等可降解生物包装材料。(省环保厅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等部门配合)
(十四)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对规划区域内已封场的垃圾填埋场和旧垃圾场进行环境风险排查,对存在风险隐患的垃圾填埋场要加快予以处置。推动污水设施的建设运营,建立健全运行机制,统一规划区域内垃圾焚烧、污水处理设施和技术标准,完善污水管网。(相关市、州、县、市政府及长白山管委会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等部门配合)
(十五)建立健全生态环保综合监控体系。加快规划区域矿泉水保护区、水源地、森林生态、水系流量、企业取水用水及周边污染物排放等监测体系建设,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等部门共同负责,相关市、州、县、市政府及长白山管委会配合)
七、加快矿泉水产业发展
(十六)改造提升现有企业。重点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和扩能改造,提高技术装备水平,解决生产规模小、设备落后、环保治理不达标、质量控制设施不健全等问题。(省工业信息化厅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等部门配合)
(十七)建立完善产品质量标准体系。依托白山国家饮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推动矿泉水检测、技术、产品标准体系建设,最终建立HACCP(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质量控制和追溯体系。对率先完成HACCP质量控制和追溯体系建设的地区和企业,在新增项目核准、取水指标分配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质监局、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共同负责,相关地方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配合)
(十八)加大科研投入和品牌建设力度。充分发挥白山国家饮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优势和作用,建立省级矿泉水技术研发平台和研发中心,加大科研经费投入,统筹科研项目、整合科技资源,加快科技攻关与成果转化。鼓励使用 “吉林长白山天然矿泉水 ”地理标志,对使用地理标志的重点企业给予扶持,宣传推广长白山天然优质矿泉水,打造知名品牌。(省工业信息化厅、省质监局共同负责,省科技厅、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配合)
(十九)加大现有财政专项资金对规划区域矿泉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支持力度。利用省直相关部门现有各类专项资金,依据各自职能,加大对规划区域内矿泉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基础公共平台类项目的支持力度。(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工业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共同负责)
八、健全物流运输保障体系
(二十)推进铁路和公路网络连接。先行启动矿泉水配套运力保障路网建设,规划区域新建扩建的支线、专用线铁路和公路纳入国家、省级路网建设 “十三五 ”规划。(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交通运输厅、相关市、州、县、市政府及长白山管委会配合)
(二十一)加快仓储物流中心建设。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建设靖宇县、珲春市、临江市、二道白河镇和松江河镇大型仓储物流中心,作为连接矿泉水生产企业与三大外运通道的物流枢纽,提升转运效率并减少产品的装卸损耗。(相关市、州、县、市政府及长白山管委会负责,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林业厅等部门配合)
九、切实加强组织推动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省直相关部门和规划区域内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和贯彻执行《规划》,建立重大事项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矿泉水资源开发和产业发展年度统计报表制度,准确把握资源开发和产业发展态势,研究解决相关重大事项。(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直相关部门及相关市、州、县、市政府和长白山管委会配合)
(二十三)加快推进规划编制工作。省直相关部门要指导区域内各市(州)、县(市)政府在与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充分衔接的基础上,编制本地矿泉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提出规划产能控制目标,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存。报备规划将作为新建项目核准的依据。对未报备本地矿泉水规划的地区,暂停新增矿泉水项目的核准。(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工业信息化厅、省经合局等部门配合)
(二十四)理顺矿泉水资源保护与开发管理体制机制。建立健全规划区域矿泉水资源保护区省级管理体制机制,对区域内矿泉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实行统一协调管理,指导推进矿泉水产业发展。(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等部门以及相关市、州、县、市政府及长白山管委会配合)
(二十五)完善相关法规。启动《吉林省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开发保护条例》修订工作,完善相关制度措施,进一步明确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在推进我省矿泉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工作中的各项职责。(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省法制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工业信息化厅、省经合局等部门配合)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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