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办发〔2015〕26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妇幼健康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20-05-10 00:28:52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妇幼健康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吉政办发〔2015〕26号
妇幼健康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吉政办发〔2015〕2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落实《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精神,做好新形势下全省妇幼健康服务工作,实现《吉林省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年)》、《吉林省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确定的各项工作目标,保障妇女儿童健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面加强妇幼健康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坚持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坚持妇幼健康优质服务理念,坚持统筹协调、分级分类指导的工作原则,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工作策略,坚持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公益性质,依法为妇女儿童提供从出生到老年、内容涵盖生理和心理的主动、连续、规范的医疗保健服务和健康管理,不断满足妇女儿童健康需求。
(二)主要目标。2015年,全省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17/10万以下,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控制在7‰和9‰以下。到2020年,全省妇幼健康保障制度基本健全,妇幼健康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妇幼健康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明显提高,妇女儿童健康状况明显改善,全省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15/10万以下,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控制在6‰和7‰以下,省、市、县三级均有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
(三)功能定位。妇幼健康服务是公共卫生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是为妇女儿童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专业机构,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业务管理和技术支持,负责对下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评价,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和相关科研机构建立技术协作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辖区妇幼健康服务和基础信息收集、上报等任务,接受上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妇产医院、儿童医院、综合医院在承担医疗服务的同时,还要承担妇幼健康相关公共卫生工作,并为其提供技术支持。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提高综合服务能力。
1.优化整合服务资源。按照“市县合、乡增强、村共享”的原则,统筹加快推进区域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优化整合,实现工作有序衔接、职能有机整合、资产有效利用、人员妥善安置。加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与管理,各地不得以租赁、合作、组建医疗集团等形式改变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独立法人资格和所有权性质。
2.加强服务设施建设。在尽快落实“十二五”国家重大疾病防治设施建设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项目的同时,各地要将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纳入本地区“十三五”卫生计生事业发展规划,并对改善业务用房和装备条件给予重点支持,各市(州)每年至少完成一所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任务。实施妇幼健康服务能力提升计划,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达标地区进行补助。结合 “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建设活动、社区卫生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项目,加强社区、乡镇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村卫生计生服务室网底建设,巩固基层药具发放服务网络。以各级孕产妇、新生儿急救中心为重点,加强产科、儿科建设,加快推进国家儿童医疗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实施进度,实施省级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中心建设补助项目,缓解优质服务资源紧缺状况。
3.加强人力资源配置。各地应根据已有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编制标准落实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人员编制,利用现有空余编制或采取区域内调剂,解决当前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紧缺岗位人员配置,并根据工作实际不断满足发展需求。社区、乡镇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要根据辖区人口和服务范围配足配强专业人员,每个机构从事妇幼保健专业技术人员至少应在2名以上。村级实行妇幼健康签约服务,明确村医和计划生育服务人员职责,确保妇幼公共卫生服务落到实处。
4.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妇幼健康服务人才培养、引进、招聘和激励机制,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鼓励妇幼健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基层。提高产科、儿科、助产等专业技术人员待遇,在职称晋升、薪酬分配等方面予以倾斜。实施全省妇幼健康服务人员能力提升项目,着力提高薄弱环节、重点专科的服务能力和水平。推进妇幼卫生和助产专业学历教育及定向培养,充实妇幼健康服务队伍。
5.加强妇幼保健学科体系建设。加强交流学习,转变服务理念,坚持大保健思想,在实现基本妇幼保健服务功能的基础上,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应根据自身发展情况,以需求为导向,以保健为特色,选择优势领域加强围产保健、儿童保健和妇女保健等妇幼保健专科建设,规范业务管理和技术服务,丰富服务内涵,推进学科发展和技术进步。要发挥社会团体作用,开展交流协作,拓展特色服务项目,推广适宜技术,缩小区域差距,促进妇幼健康事业持续协调发展。
(二)强化妇幼健康服务管理,促进服务优质高效。
1.依法管理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人员和技术准入,规范开展各项服务。以助产技术服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等为重点,加强综合监督执法检查,严格服务市场监管,严厉打击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各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倒卖或伪造《出生医学证明》、推销母乳代用品以及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等违法违规行为,并接受社会监督。
2.落实生育政策服务措施,强化母婴安全管理。配合生育政策调整实施,进一步贯彻落实《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和《吉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的通知》(吉卫妇幼发〔2014〕20号)要求,规范妇幼健康服务行为。以落实医疗保健核心制度为重点,加强产、儿科质量和安全管理,严格控制非医学指征剖宫产。加强高危孕产妇和儿童专案管理,建立健全快速、高效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评审、转诊、会诊和救治工作机制,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保障母婴安全。
3.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制定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专项规划,提高出生缺陷干预能力。统筹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和药具发放工作,探索一级预防综合服务模式。提高产前筛查和诊断等二级预防服务水平,扩大覆盖面。巩固三级预防成果,逐步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提高筛查质量,降低致残率。开展出生缺陷防治策略研究,探索建立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新机制,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4.着重解决妇幼健康突出问题。全面落实免费基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推进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和免费避孕药具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减少非意愿妊娠,促进生殖健康。做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扩大妇女“两癌”检查、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贫困地区儿童免费营养改善等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覆盖面,落实《国家贫困地区儿童发展规划》,创新服务模式和管理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鼓励各地围绕妇女儿童健康重点问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扩大服务范围,增加服务项目,提高保障水平。
5.提供妇幼健康优质服务。实施妇幼健康优质服务示范工程,发挥辐射带动作用,促进服务能力均衡发展。开展妇幼健康服务联合联动试点,建立纵向联合、横向联动、资源共享的工作模式。开展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等级评审,强化规范管理和服务。严格执行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并根据工作开展情况不断完善、细化质量管理及评价制度。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保证服务质量及安全。推进爱婴医院创建,倡导自然分娩和母乳喂养。深化孕产妇、儿童预约诊疗,优化门诊、急诊环境和服务流程,提供安全可及的便民服务。建立妇幼健康服务监测预警机制,制定风险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通过新媒体、微平台等途径,引导群众合理选择助产机构,有序就诊。开展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注重人文关怀,不断改进各项工作。
6.加强妇幼健康信息化管理。积极推进区域妇幼健康服务信息化建设,提升妇幼健康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强妇幼卫生信息收集上报和质量控制工作,强化数据分析利用,为妇女儿童提供便捷高效的医疗保健服务。将妇幼健康服务信息系统纳入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化规划,加强与其他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
三、健全妇幼健康服务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县(市)政府要统筹推进妇幼健康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建立部门协调推进工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为妇幼健康事业发展提供必要保障。
(二)完善投入机制。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所需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等发展支出由政府根据公共卫生事业发展需要足额安排,所需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根据人员编制、经费标准、服务任务完成及考核情况由政府预算全额安排。对实行差额拨款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在补偿比例设定上,应适当高于其他公立医疗机构;对实行全额拨款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在人才引进、人员聘用、绩效管理等方面要实行宽松灵活的扶持政策,鼓励和调动积极因素,引导和支持开展特色服务,增强机构发展活力。
(三)加大医疗保障和救助力度。各地在贯彻执行医疗保险、新农合、生育保险,以及城乡居民大病救治、疾病应急救助等政策制度时,对贫困孕产妇和儿童应作为重点人群予以保障和救助,鼓励慈善机构及社会团体对贫困孕产妇和儿童进行帮扶救助,确保每位孕产妇和儿童均能享受到正常的医疗保健服务。
(四)加强部门协作。编制部门负责科学划分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类别,研究制定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编制标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探索建立独立的助产专业职称评定系列,在妇幼健康服务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招聘方面予以倾斜,逐步提高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中妇女儿童健康的保障水平;宣传部门负责“一法两纲”、妇幼健康科普知识及妇幼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公益宣传;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妇女儿童健康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积极支持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教育部门负责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职助产专业建设,加强学生青春期健康教育,协助卫生计生部门加强托幼机构的健康管理工作;民政部门负责落实贫困孕产妇和儿童的救助工作,在婚姻登记工作中配合做好婚前医学检查等出生缺陷防治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妇幼健康服务保障经费;妇儿工委负责协调和推动政府各部门加快推进《吉林省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年)》和《吉林省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实施;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管理并统筹推进妇幼健康服务工作,建立信息联动和协同工作机制,共同推动妇幼健康事业发展。
(五)强化考核管理。将妇幼健康核心指标纳入政府卫生计生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各级政府要针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深入调研,督导有关部门认真落实相关职责。卫生计生部门要实行以履行公共卫生职能、服务质量及安全、服务数量和群众满意度为核心的区域妇幼健康服务考核制度,调动部门和服务机构的积极性。医疗保健机构要实行妇幼健康服务绩效管理制度,鼓励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六)积极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以儿童保健、青少年生殖保健、育龄人群婚育保健为重点,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媒体,普及妇幼健康知识和技能,做好妇幼健康政策宣传。强化妇幼健康教育工作,强调全程教育理念,将妇幼健康教育贯穿于服务的各个环节,引导妇女儿童树立正确的健康观念,主动参与公共卫生服务,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妇女儿童健康的良好氛围。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21日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