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办发〔2015〕1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部门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5-10 00:28:55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部门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5〕19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部门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5〕1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30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

省统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60号)精神,统一和规范部门统计活动,提高全省部门统计工作的整体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部门统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部门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基本要求

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统计调查任务。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信息资料,是各部门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是对专业统计资料的重要补充,是省委、省政府在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下实施宏观决策和科学管理的重要依据,是全社会参与经济社会活动的重要参考。进一步加强部门统计工作,对统一和规范部门统计活动,提高基础数据质量和统计工作整体水平,为省委、省政府的决策提供更加有力的信息支撑,加快实现全省经济振兴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部门努力创新统计工作机制,改革统计制度方法,大力推动现代信息技术在部门统计工作中的应用,加强部门统计基础建设,部门统计数据质量稳步提升,部门统计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明显增强。但同时,部门统计还存在基层统计基础薄弱、统计标准不够统一、统计调查内容覆盖不够全面、信息共享不够到位,甚至数据相互矛盾等问题,影响着部门统计职能的发挥。进一步加强部门统计工作,必须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按照规范统一、分工合理、合作共享的要求,加快建设制度完善、方法科学、行为严谨、过程可控、信息化程度较高的部门统计调查体系,更好地服务宏观决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企业和社会公众。

二、全面开展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

(一)建设统一的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由省统计局会同机构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监等承担统计调查任务的部门,以常规统计调查和经济普查资料为基础,充分利用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和有关部门名录信息,建立统一完整、不重不漏、信息真实、更新及时、互惠共享的吉林省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各类以单位为对象的普查和调查提供调查单位库和抽样框。各部门可根据全省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在确保衔接一致的前提下,细化和扩充单位基础信息,形成部门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

(二)健全名录库维护更新机制。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全省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建立定期跟踪更新制度。机构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及时、定期向统计部门提供行政登记资料,保证名录登记信息的完整性。使用全省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信息的部门应当将所掌握的基本单位资料变化情况向同级统计部门定期反馈。统计部门依据全国经济普查结果对全省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进行全面更新,依据常规统计调查资料和部门单位行政登记资料进行日常更新维护,确保单位信息真实准确。

(三)依法按需共享使用名录库信息。各部门面向单位的统计调查,原则上都应取自全省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参与全省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的部门经依法授权可使用相关范围的最新信息。省统计局依据有关部门职能和调查需要,可通过签订部门间协议,依法授权其使用全省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或依法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三、健全规范统计标准

(一)及时公布统计标准。省统计局负责搜集、整理现行国家统计标准和部门统计标准,建立政府统计标准库,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省统计局门户网站或其他媒体及时公布非涉密统计标准,方便各部门查询和使用。

(二)规范使用统计标准。部门统计调查应当优先使用国家统计标准;无国家统计标准的,可以使用经国家统计局依法批准的部门统计标准,保障部门统计调查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的标准化。省统计局将加强统计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注意征求各部门使用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统计标准的使用效能。

四、完善统计调查项目

(一)规范设立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各部门设立统计调查项目应符合本部门职责,体现精简原则,充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并按程序报批,避免重复调查。各部门送审报批统计调查项目时,应当提交申请函、新增或修订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统计调查制度(方案)、重大调查项目研究论证材料及试点报告、经费保障文件等材料。各部门制定统计调查制度,要严格执行统计标准,规范设置统计指标,合理确定调查范围、对象、内容、频率和方法,优先采用部门管理形成的各类行政记录,全面推广调查对象试填试报等测试论证工作。建立统计调查制度的定期评估机制,根据实际执行情况,不断完善制度。

(二)依法明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申报事项。各部门为满足党委、政府宏观决策和行业管理需要新增加的统计调查项目,修订国家部委统计制度形成的统计调查项目,以及进行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均须报省统计局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在有效期内需要修改或有效期截止后仍需要继续执行的,须在有效期限截止前及时按法定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超过有效期限的调查项目,一律自行废止。

(三)加强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管理。省统计局按规定及时受理部门申报的统计调查项目,在规定的限期内对部门申报统计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进行审查,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决定。经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依法授予法定统计标识。无法定标识或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省统计局负责组织开展统计报表清理活动,对发现的非法统计报表,将按规定协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对拒不履行审批手续的,将依法责令停止有关统计调查活动。

(四)建立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公示制度。省统计局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省统计局门户网站或其他媒体及时公布非涉密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目录,方便公众查询使用。建立动态更新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方便部门查询非涉密部门统计调查制度。依法公布部门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

五、科学组织统计调查

(一)严格执行部门统计调查制度。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经国家统计局审批(备案)的国家部委统计调查制度以及经省统计局审批同意的地方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开展统计调查。要保障部门统计调查所需人力、物力和财力,认真组织开展培训,确保统计人员了解调查采用的统计标准和调查方法,熟悉指标涵义、口径和计算方法,掌握现场调查技巧等。

(二)规范部门统计调查活动。健全部门统计调查行为准则,明确调查任务部署、数据采集、资料审核处理过程中的行为规范。各部门要制发关于布置本部门统计年(定)报工作的文件,制定部门统计调查制度,召开部门统计工作会议,布置统计调查任务。要根据全省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和部门调查单位库,按照部门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范围,合理确定统计调查对象,并按照法定程序将调查内容、报送时间及填报要求告知调查对象,给予必要指导。要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方式方法和业务流程搜集统计调查资料,加强对调查单位基础数据的审核,确保调查单位填报数据真实准确。要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采用科学的数据处理方法,加工、整理、汇总统计数据,及时解决数据处理过程中的问题,努力减少数据处理偏差。要督促统计调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三)完善数据质量控制。各部门要努力构建覆盖全面、基础扎实、程序规范、责任明确的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实现统计调查全流程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建立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制度,制定数据质量检查计划,采取有效的方式和方法,选择一定数量、不同层次的地区和调查单位,定期或随机开展数据质量核查工作。建立数据质量评估制度,制定部门统计主要指标数据质量评估办法,综合运用历史数据比较、横向数据比较、数据偏差分析、相关性分析等多种方法进行评估论证,确保主要统计指标数据真实可信。

六、推进部门间统计信息共享

(一)依法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各级政府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所有统计资料属于政府公共资源,原则上应在部门间共享。省统计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并将部门信息共享纳入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内容。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财务资料、财政资料及其他资料,并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及时向统计部门报送其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有关资料;统计部门要向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统计资料。数据生产和使用部门可以通过双方或多方协议的形式,依法明确信息共享的内容、方式、时限、渠道以及应承担的责任义务等。需要保密的,数据使用部门应当按照保密规定使用。对数据生产部门未对外公开公布的数据,数据使用部门对外公开公布前,应当征得数据生产部门同意。

(二)加快构建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按照物理分散、逻辑集中、统一管理、普遍共享的原则,建设和完善省统计局和各部门的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共享各部门已对外公布数据和可以在多部门间共享的其他数据。省统计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快研究建立统计信息共享平台,实现部门间统计信息资料在统一平台上的互联互通;研究建立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建设的技术标准,以及查询、交换和访问授权等信息共享方式的标准规范,为构建部门间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提供可靠技术保障。

七、规范公布统计数据

(一)依法依规公布统计数据。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应当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与省统计局有交叉的部门统计数据以及涉及全省某一方面或某一行业的经济总量数据,应当与省统计局协商一致后,方可对外公布、提供。对须经统计部门审核认定的数据,在统计部门反馈后方可对外提供、发布。部门统计数据的公布,由部门综合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归口管理,或者由部门综合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会同有关机构共同管理。通过部门统计调查获得的统计资料,以本部门名义对外公布。

(二)建立数据公布预告知制度。各部门要制定数据公布计划及其主要统计信息公布日程表,提前向社会公告全年数据公布的具体内容、时间和渠道,保障社会公众能够方便及时获取数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原计划公布的,要提前告知。

(三)规范数据公布内容。各部门公布统计数据时要同时公布数据来源、调查机构、调查范围、调查方法、样本量以及联系方式和所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等统计标准。对部门统计调查中取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以统计以外的目的。对社会关注的指标,特别是发布时容易引起质疑、误读、误用的指标,要主动进行解读,方便统计用户和社会公众正确理解和使用统计数据。各部门在公开场合使用其他部门统计数据要注明来源。

八、强化部门统计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统计部门要切实履行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管理职责,进一步强化对部门统计的业务指导、培训和规范,积极推广部门在统计改革发展和信息化建设中的成果,促进部门间合作。探索建立部门统计巡查制度,制定巡查实施方案,统一规范巡查活动,定期对部门统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巡查、督导,提升部门统计工作水平。各部门要将统计工作列入本部门整体工作规划,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制定年度工作方案。要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研究、沟通协调和督导考核,确保各项统计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各部门要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的指导下,明确分管领导,确定责任单位,设置具有统计从业资格的专、兼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部门统计职能由多个内设机构承担的,要明确统一组织协调统计工作的机构负责本部门统计工作的归口管理,确保统计工作有效开展。加强对部门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切实提高部门统计队伍的业务水平和整体素质,确保统计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

(三)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各部门要充分利用部门信息化资源,推行统一的国家技术标准,加快推进部门统计信息化建设。加强部门统计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和安全保障工作,强化信息系统和数据库的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行联网直报,逐步实现调查对象和调查人员通过网络直接报送原始数据、各级部门统计机构在线同步共享的工作模式。积极推动大数据和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应用,加大部门电子化行政记录有效转化为统计信息的技术开发力度,稳步推进部门应用企业电子化数据进程。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policy/85141.html

本文关键词: 吉政办发, 吉林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