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办发〔2015〕13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部级以上劳模困难帮扶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5-10 20:38:15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部级以上劳模困难帮扶工作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5〕13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

省部级以上劳模困难帮扶工作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5〕1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省部级以上劳模困难帮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5〕5号)精神,更好地帮助省部级以上劳模解决实际困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省部级以上劳模困难帮扶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帮扶范围

我省现仍保持荣誉的省部级劳动模范,重点面向职工老劳模、企业“关停并转”中失业劳模、农村老劳模做好帮扶工作。

二、完善政策措施

(一)用好用足专项劳模帮扶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利用现有资金渠道,继续做好劳模帮扶工作。对已退休老劳模,养老金或退休金较低的,参照所在地养老金或退休金平均水平给予补助;对于未退休但收入偏低的劳模,参照所在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给予适当补助;对于农民劳模,根据当地农村生活水平给予合理补助。

(二)全力做好劳模生活困难补助工作。通过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对符合条件的劳模给予及时救助。对申请城乡低保的,其所获得的劳模荣誉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并确保符合条件的应保尽保;申请医疗救助的,对其中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按户籍地医疗救助政策给予救助;对申请临时救助的,确保符合条件的应救尽救。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劳模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保障。

(三)妥善解决劳模社会保障问题。对基本养老金低于全省企业退休职工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提高到全省月平均养老金平均水平。认真落实好医疗保险政策,让劳模依法享受各项医疗保障,实现应保尽保。对于符合参加新农合标准的,给予参加新农合管理,按照报销补偿政策给予报销。通过工伤保险保障因公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劳模的基本生活,对因公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劳模,在调整伤残津贴标准时给予适当倾斜。

(四)积极帮扶失业劳模尽快就业。对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劳模,要为其发放《就业创业证》,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政策咨询、创业指导等就业服务。对实现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的,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帮助其实现就业。要充分发挥技工院校等职业院校、公共实训基地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作用,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技能培训。对吸纳失业劳模就业的各类企业,按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同时,加大对困难劳模的未就业配偶、子女就业扶持力度,切实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三、加强组织领导

做好劳模困难帮扶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和民生责任,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公安、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劳模帮扶工作。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对困难劳模开展多种形式的帮扶救助活动。重要节日期间,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要将困难劳模列为走访慰问对象,深入了解劳模工作生活情况,切实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学习劳模、尊重劳模、关爱劳模、争当劳模的氛围。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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