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办发〔2014〕45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委、省公务员局吉林省农业技术推广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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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委、省公务员局吉林省农业技术推广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4〕45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委、省公务员局吉林省农业技术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委、省公务员局吉林省农业技术

推广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4〕4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农委、省公务员局制定的《吉林省农业技术推广奖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省政府决定,《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吉林省农业技术推广奖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发〔1987〕43号)即行废止。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11日

吉林省农业技术推广奖管理办法

省农委 省公务员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吉林省农业技术推广奖是省政府设立的政府奖励项目,用于表彰在农业科技推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为做好吉林省农业技术推广奖项目管理工作,调动广大农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促进科教兴农和现代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单位、各类农业科研院校和农业企业可作为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实施单位申报该奖项,奖励人员均为实施推广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农业执法单位及其成员不得作为农业技术推广奖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在项目实施中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人员,不得作为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第四条 申请立项或评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不能作为本项目检查验收小组成员,不能参与申报当年的项目评审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省农委、省公务员局联合成立吉林省农业技术推广奖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吉林省农业技术推广奖奖励政策的拟定、项目管理的指导及评审监督等工作。

第六条 省和市(州)分别成立吉林省农业技术推广奖项目管理办公室。省项目管理办公室设在省农委科技教育处,负责项目的备案、管理及评审等工作;各市(州)项目管理办公室设在本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的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及初审推荐等工作。

省项目管理办公室组建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省内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科研教学及行政管理工作的7-9名专家组成,对申报评奖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三章 申报

第七条 申报条件。

(一)凡是推动农业科技成果的应用普及,并具有显著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均可申报吉林省农业技术推广奖;承担国家和省重大农业技术推广任务并取得显著成效的项目可优先评奖。

(二)申报评奖的项目单位面积产出与前三年平均水平相比增产、增收或降低成本在10%以上,推广应用面积占区域内适宜推广面积的40%以上。

(三)申报评奖的项目原则上每个单位每次只能申报一个,主要完成人在项目实施期内只能主持或参加一个项目;鼓励多个单位共同申报综合性项目,以增强项目的技术互补性。

(四)申报评奖的项目单位参加了上一级单位主持的项目,不得就同一内容再单独立项;正在执行的项目主持人不得再申请立项备案。

第八条 主要完成人。

(一)省级单位主持的推广范围跨市(州)的项目,主要完成人不得超过30名;由省级单位主持、在一个市(州)内推广的项目,或市(州)单位主持的推广范围跨县(市、区)的项目,主要完成人不得超过20名;在一个县(市、区)内推广的项目,主要完成人不得超过10名。

项目申报时主要完成人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二)省、市级单位主持的项目,县级以下基层农业技术人员参加比例不得低于70%;县级单位主持的项目,乡镇农业技术人员参加比例不得低于50%。

第九条 申报材料。

(一)项目奖励申报书;

(二)项目实施方案;

(三)项目总结报告(包括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

(四)主要完成人情况表;

(五)省或市(州)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的中期检查纪要;

(六)省或市(州)项目管理办公室指定专家出具的检查验收意见;

(七)项目田间测产原始调查表;

(八)经济效益证明,省、市级单位主持的项目,经济效益证明由推广区域内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县级单位主持的项目,经济效益证明由乡镇政府出具;

(九)其他社会、生态效益等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必须真实可靠。

第十条 申报程序。

(一)立项。吉林省农业技术推广奖评奖活动周期为三年,实行立项备案制,在项目实施前要将项目设立依据、推广内容、实施区域、工作及技术方案、参加人员等相关材料装订成册,报省、市(州)项目管理办公室备案。省、市(州)项目管理办公室每三年组织一次立项备案审查。同一区域内不接受相同内容的项目立项备案。省、市(州)项目管理办公室根据备案材料组织中期检查和项目验收,没有中期检查纪要和专家组验收意见的项目不予评奖。

(二)申报评奖。完成实施目标并取得良好效果的农业技术推广奖项目,由主持单位按照申报要求,于项目完成后的评奖年2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市(州)项目管理办公室,市(州)项目管理办公室于评奖年3月底前将推荐评奖的项目名单及相关申报材料报送省项目管理办公室。省直单位于评奖年3月底前将申报材料直接报省项目管理办公室。立项备案的项目凡已受到省政府或农业部奖励的,不再重复评奖。

第四章 检查验收

第十一条 备案实施的吉林省农业技术推广奖项目,由省、市(州)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中期检查和结项验收。重点检查技术措施落实情况、核实推广面积和评价增产、增收效果及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省直单位主持的项目以及各市(州)部分重点项目,由省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检查验收。其他项目的检查验收工作,由各市(州)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十二条 吉林省农业技术推广奖项目的检查验收实行随机抽查的方法。省、市级项目要求抽查1/3的县(不得少于3个县〔市、区〕,不足3个的全部检查);县级项目要求抽查 1/5的乡镇(不得少于3个,不足3个的全部检查)。

第十三条 测产验收采用经验估产和理论测定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粮食作物在项目区估产的基础上,按高、中、低产田各选1-3个地块,每块地随机选3-5个点,详细调查株数、穗数、穗粒数、千粒(百粒)重等重要数据,测算出产量,再通过加权平均法推算出调查区域的总产量及增产幅度。园艺特产等其他内容的项目,检查验收方法由专家组根据项目内容酌情商定。

第十四条 吉林省农业技术推广奖项目检查验收工作完成后,要分别形成文字材料,对项目执行情况及其效果给予评价,再由参与检查验收工作的全体成员签字并加盖组织单位公章,作为申报奖励的主要材料。

第五章 评审奖励

第十五条 评审标准。吉林省农业技术推广奖设立一、二、三等奖。

(一)一等奖:

1.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居省内领先水平;

2.总体技术水平居省内领先,其中推广或创新的核心技术达国内先进水平;

3.组织管理水平居省内领先;

4.取得重大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或产业化经营效益很显著;

5.农民增收显著,技术普及率不低于90%。

(二)二等奖:

1.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居省内先进水平;

2.总体技术水平居省内先进,其中推广或创新的核心技术达省内先进水平;

3.组织管理水平居省内先进;

4.取得较大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或产业化经营效益显著;

5.农民增收显著,技术普及率不低于80%。

(三)三等奖:

1.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省级水平;

2.总体技术达到省级水平;

3.组织管理达到省级水平;

4.取得显著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

5.农民增收较显著,技术普及率不低于70%。

第十六条 评审程序。省、市(州)项目管理办公室逐级对申报评奖项目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申报或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对申报单位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撤回申报。

省项目评审委员会召开农业技术推广奖评审会议,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奖总数每年不超过100项,一等奖约占10%,二等奖约占40%,三等奖约占50%。

(一)一等奖评选程序。

1.申报一等奖的项目,由项目主持人向评审委员会进行答辩,每个项目答辩时间不超过15分钟,其中,项目实施情况的多媒体展示和讲解时间不超过10分钟,专家提问5分钟。

2.全部答辩结束后,评审委员会成员按要求填写选票,按票数多少评选出一等奖项目。

3.如得票数相同,出现并列的项目超过应评选的项目数,评审委员会进行第二轮投票,依次进行。

(二)二、三等奖评选程序。

一等奖项目评出后,其余项目均参与二、三等奖项的评选。评审委员会根据各项目推广内容的实用性、科技含量、推广前景及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因素填写二、三等奖选票,按奖项设置比例,根据得票数评出二、三等奖项目。

(三)审核公示。

全部奖项经评审委员会评定后,提交省农业技术推广奖项目领导小组审核,并在吉林农网上公示一周。

第十七条 实施奖励。拟获奖项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农委和省公务员局上报省政府审批并予以表彰,对获奖的单位和个人颁发奖状、奖励证书和奖金。各等级奖项的奖金额度根据评奖年度省财政预算资金额度确定,主要用于奖励项目完成人员,并按项目主要完成人贡献的大小分配。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十八条 吉林省农业技术推广奖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在公示期内(以材料寄出时间为准)向省项目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异议,同时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单位提出异议,应在异议材料上加盖公章;个人提出异议,需写明工作单位、签署真实姓名。逾期提出或者没有依据的异议不予受理。

评审等级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十九条 异议由省项目管理办公室或委托市(州)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核实解决,如果异议成立,则取消授奖,并对弄虚作假者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吉林省农业技术推广奖项目获奖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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