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办发〔2014〕43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加快推进气象现代化建设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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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加快推进气象现代化建设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4〕43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吉林省加快推进气象现代化建设

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4〕4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加快推进气象现代化建设考核评价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17日

吉林省加快推进气象现代化建设考核评价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省政府、中国气象局省部合作协议和2013年联席会议关于省部共同推进吉林气象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加强我省气象现代化考核评价工作,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促进我省气象现代化建设水平不断提升,确保到2020年全省基本实现气象现代化,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评价对象和组织

本办法适用的考核评价对象为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以及梅河口市、公主岭市政府。

考核评价工作由省气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政府应急办参加,成立考核组,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度气象现代化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二、考核评价内容和指标

(一)考核评价内容。从气象防灾减灾、预报预警、装备技术、公共气象服务、保障支撑和社会评价等六个方面考核气象现代化发展水平。

(二)考核评价指标。建立市(州,包括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下同)基本实现气象现代化评价指标体系,把气象现代化目标和任务转化为可考核的指标,设立一级指标6项,二级指标21项,三级指标43项。指标权重总分为100分(见附件)。

(三)考核评价计分方法。考核评价按照三级指标指数-二级指标指数 -一级指标指数 -综合指数的方法计算各级指标得分,最后形成综合得分,并根据综合得分确定当地气象现代化发展阶段。

三、考核评价程序和结果

考核评价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评打分。每年1月份,各考核评价对象负责对上一年度气象现代化建设工作进行自评,计算本地基本实现气象现代化评价指标体系综合得分,并于1月底前报省气象局。

(二)综合评分。考核组委托第三方进行社会满意度和气象知识普及率调查,负责审核考核评价对象实现气象现代化评价指标体系综合得分。

(三)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每年2月底前,考核组根据各考核评价对象综合得分,结合有关情况,研究提出考核等次意见。综合指标评分达到90分以上即为达标。

四、考核评价结果运用

考核评价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向全省通报。各考核评价对象要根据考核评价情况研究制订整改措施,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吉林省市(州)气象现代化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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