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办发〔2014〕4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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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








吉政办发〔2014〕42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

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

吉政办发〔2014〕4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9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全面深化种业体制改革,完善政策,创新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种业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种子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推动科研育种要素向企业有序流动,加快种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建立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有效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发挥政府支持和引领作用,促进优势互补、强强联合,组建大型种业集团,做大做强我省种业。构建以市场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基地为依托、产学研相结合、育繁推一体化的现代种业发展新格局。

(二)目标任务。

1.种业体制改革取得突破进展。到2015年底,公益类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完成事企脱钩,非公益类逐步施行企业化改制,初步形成以企业为技术创新主体,基础科研为支撑,分工明确、机制灵活、运转高效,资源、成果、人才有序流动的种业科研体制。

2.种业科技创新能力显著提升。到2020年底,基础性、前沿性育种技术取得较大进展,获得一批自主创新的育种材料,选育出一批有突破性的新品种,玉米自育品种在省内种子市场占有份额提高35%以上,水稻种子保持基本自供。

3.种业竞争能力大幅增强。到2020年,全省集中打造具有较强竞争力、较大规模的现代种子企业5个,其中1个进入全国种业前10强,3个进入前50强。

4.种子生产供应能力显著扩大。与规模农业、效益农业深度结合,建成一批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的优势种子生产基地,有效满足现代种业发展需要。

5.种业管理法律、法规更加完善。种子标准化体系基本完备,市场秩序更加规范有序。

二、深化种业科技体制改革

(三)加快公益性科研单位与其所办企业脱钩。全面推进基础性、公益性科研与商业化育种分离工作,逐步建立基础性、公益性研究以科研教学单位为主体、商业化育种创新以企业为主体的种业科研新体制。确定为公益性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要尽快与其所办的种子企业脱钩。脱钩后,原科研教学单位的种业资产经依法评估、合理作价可以到企业入股,但不得在企业中控股和直接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育种科研人员在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工作年限视同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四)推进以企业为主体的育种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鼓励种子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立股份制研发机构,打造育繁推一体化企业技术创新中心。鼓励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强强联合,建立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发挥各自优势,分工协作、分段攻关、成果共享。鼓励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与企业开展核心关键技术研发,加快构建技术研发创新平台,联合培养人才,共享科研成果。

(五)提高基础性公益性服务能力。省级财政逐步加大用于基础性公益性研究的科研经费投入。打造以省级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为核心的种业科研基础性创新平台,加强种业相关学科建设,着力加强种质资源搜集、保护、鉴定工作,强化育种材料的改良和创制,注重开展育种理论方法和技术、分子生物技术、品种检测技术、种子生产加工和检验技术等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为企业商业化育种创新提供支撑。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收集保存的种质资源,要向省内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开放。积极做好全省林木种质资源普查工作,加快编制并组织实施林木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中长期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林木种质资源保护研究、利用和管理服务体系,启动重点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库建设。

三、鼓励种子企业做大做强

(六)组建育繁推一体化种业集团。按照市场机制和办法支持大型优势种子企业整合种业资源,加快兼并重组,优化资源配置,组建育种能力强、生产加工技术先进、市场营销网络健全、技术服务到位、育繁推一体化的现代种业集团。对种子企业兼并重组产生的增值、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按照国家政策和税法规定给予税收减免优惠。支持种业发展的资金和项目向种业集团倾斜。

(七)加大对种子企业工程项目支持力度。由省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行业协会研究制定省级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评价标准并组织实施。按照“资格认证、定期复审、优进劣退”的原则,择优支持一批规模大、实力强、成长性好的育繁推一体化骨干种子企业开展育种创新。实施良种培育工程建设,推进省级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项目建设,并向国家级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倾斜。

(八)积极为种业发展筹集资金。进一步发挥现有专项资金引导和带动作用,在省级粮食生产发展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可采取探索设立省级种业发展专项基金等方式,建立种业融资平台,广泛吸引社会、金融资本投入,为全省种业发展筹集资金。推行林木种苗机械化发展,将林木种苗适用机械设备纳入农机具补贴范围。积极利用国家现代种业发展基金,促进大型种子企业改制、增资扩股。充分利用国家开发银行农业贷款,支持育繁推一体化龙头企业发展,加快优势种子生产基地建设。鼓励各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根据种业企业固定资产购置、基地建设、品种研发和种子收储等项目的不同特点,综合运用投、贷、租、债等多种方式给予支持。鼓励引导有条件的种子企业上市融资。

四、促进种业人才、资源、技术依法有序流动

(九)创新科研成果转化机制。推动科技资源依法有序流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确定为公益性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利用国家拨款发明的育种材料、新品种和新技术等成果,可以作价到企业投资入股,也可以上市公开交易,科研成果转让净收入的70%一次性奖给完成人或团队,调动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创新积极性,提高新品种、新技术研发和转化速度。按照公益性与经营性相结合的原则,搭建由省农委、省林业厅、省科技厅共同主办,省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行业协会具体承办,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参与的种业科技成果交易平台,为农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成果持有者和企业等成果转化者之间实现成果信息发布、咨询、评价评估、展示交易创造条件,促进产学研用结合,建立科研成果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价值评估机制和政府推动、合同约定、市场化运作的成果托管机制,禁止私下交易,促进种业科研成果及时有效地转化到种子企业。

(十)创新科技人员流动机制。鼓励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与企业加强人才合作交流,加快科研人员流动。鼓励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与企业签订科研合作合同,派遣科研人员到企业开展科研合作。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科研人员(不包含领导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不侵犯本单位技术利益和经济利益的前提下,经与本单位签订协议后(包含时间安排、收入分配、成果权益等内容),到企业兼职;鼓励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选派优秀人才(不包含领导人员)到企业挂职,挂职期由原单位与企业协商确定,挂职期间只能从企业或原单位一方领取工资,挂职期结束返回原单位,其在种子企业工作期间的业绩,可以作为职务竞聘考察内容;鼓励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科研人员(不包含领导人员)到企业从事商业化育种工作,经批准,允许3年内保留原职务级别、编制、人事关系和工资福利待遇。鼓励育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

(十一)调整科研人员职称评定导向,鼓励引进高端人才。改变种业科研人员职称评定的论文导向机制,形成以创新质量和贡献为主导的职称评定机制,把育种技术突破、育种材料创新、商业化育种成果及推广面积作为职称评定的主要依据。鼓励企业引进人才,对来我省工作的域外科研拔尖人才和管理精英人才,在职称评定和社会福利等方面给予保障。支持高等院校开展企业育种研发人员培训。加强种业实用型人才培养,建立种业人才出国培养机制。

五、推进核心技术、重点作物品种研发实现突破

(十二)加强良种重大科研攻关。贯彻落实《吉林省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吉政办发〔2013〕20号),推动玉米品种选育取得突破,培育出一批高产、优质、多抗、广适和适应机械化作业,在综合性状上具有较强竞争优势的突破性新品种;水稻品种区域领先优势进一步增强,培育出一批优质高产的“超级稻”水稻品种和抗逆性强、耐盐碱、适宜我省西部种植的优良品种。同时,加快大豆、马铃薯、杂粮和花生等育种步伐,提升瓜蔬、人参、食用菌、果树等园艺特产作物品种研发水平。制定主要造林树种、珍贵树种等林木中长期育种计划,提高红松、长白山落叶松及珍贵树种良种科研创新能力。

(十三)鼓励育种科研创新。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在各科研计划和专项中加大对企业商业化育种的支持力度,将突破性品种选育列入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尽快在核心技术、重点作物上实现突破。充分调动企业技术创新积极性,对有较好推广前景的新品种给予转化资金支持,对推广面积较大、增产增收贡献突出的新品种或有重大应用价值的育种新技术实行后补助。

(十四)加快优良品种审定推广速度。对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在品种审定上优先安排试验,对在产量、抗性、品质等方面有突破性品种,适当简化审定程序,开辟“绿色通道”;对自主创新能力较强、有标准化育种试验基地、有完善的品种测试网络、有相应风险承担能力的大型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可试行品种登记制,在吉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登记后的品种可以在省内的适宜区推广应用。

六、加快种子生产和南繁育种基地建设

(十五)加快标准化种子生产基地建设。加大对制种基地的政策扶持力度。以洮南市等制种大县(市)为重点,充分利用节水灌溉技术和财政补贴政策,在我省西部建立农作物制种基地。加快林木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基础设施和基本条件建设,落实林木良种补贴,林木种子贮备等政策。支持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制种基地建设,重点推进大型种子加工中心建设,提升种子生产保障能力。采取保费补贴等措施,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种子生产保险业务。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通过土地入股、租赁等方式,推动土地向制种大户、农民合作社流转,支持种子企业与制种大户、农民合作社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建立合理的利益分享机制。

(十六)加强南繁育种基地建设。要加强对南繁和林木高世代育种工作的领导,各级财政要支持南繁和林木高世代科研育种基地建设。充分发挥省南繁指挥部作用,加强与农业部和地方政府的协调沟通,加强育种单位协调管理,为南繁工作做好服务。整合我省海南育种基地资源,统筹协调使用,发挥资源的最大使用效率,加快育种速度。

七、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十七)切实加强种子市场监管。加强种子管理队伍建设,完善执法手段,保障执法经费。严厉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犯罪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向公安、检察机关移交。各级农业、林业部门查处的制售假劣种子案件,要按规定时限及时向社会公开。建立种子市场秩序行业评价机制,督促企业建立种子可追溯信息系统,完善全程可追溯管理。推行种子企业委托经营制度,规范种子营销网络。积极推进种子电子商务建设,支持建立省级种子电子商务平台。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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