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办发〔2014〕31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发展成果评价体系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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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发展成果评价体系的指导意见》
吉政办发〔2014〕31号
发展成果评价体系的指导意见
吉政办发〔2014〕3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三次会议精神,建立导向明确、指标科学的发展成果评价体系,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准确把握建立发展成果评价体系的总体要求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三次全会关于建立完善发展成果考核评价体系的决策部署,促进各级政府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纠正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政绩的偏向,围绕落实创新发展、统筹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安全发展战略,坚持运用改革的思维、市场的思维、转型的思维、着实的思维,注重体现科学发展要求,切实突出发展质量和效益,进一步强化对创新驱动、社会进步、生态文明建设、民生改善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考核评价,推动实现发展方式持续转变,发展成果更好地惠及于民。
二、科学设定评价的主要内容和指标体系
要本着重点突出、符合实际、简约实用的原则,设定评价的内容和指标。切实体现科学发展要求,把有质量、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社会和谐进步、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强化约束性指标考核,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化解产能过剩、安全生产等指标权重。更加重视科技创新、教育文化、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社会保障、人民健康状况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考核。
(一)经济发展方面。重点考评社会生产力、经济综合实力和质量效益等方面情况。主要设定地区生产总值、地方级税收收入占GDP比重、工业经济发展质量、民营经济发展情况、三次产业比重、经济外向度、招商引资等指标。
(二)科技创新方面。重点考评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科技进步贡献率等方面情况。主要设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GDP比重、高技术制造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重变化率、每百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等指标。
(三)社会进步方面。重点考评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社会管理水平等方面情况。主要设定城镇化质量评价、万人拥有公共医疗卫生和教育文化设施面积(数量)及从业人员、人口自然增长率、平安吉林建设、社会稳定评价等指标。
(四)生态文明方面。重点考评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推动可持续发展等方面情况。主要设定单位GDP能耗、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水资源利用和管理、国土资源保护与节约集约利用、林业生态建设等指标。
(五)民生改善方面。重点考评人民群众在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等方面情况。主要设定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增长率、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参保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性安居工程、就业等指标。
(六)风险控制方面。重点考评政府负债、安全生产、有效防控各种风险长效机制的建立等方面情况。主要设定新增债务、产能过剩、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森林防火等指标。
三、抓好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
建立导向明确、指标科学的评价体系是转变发展方式、实现科学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的有效抓手,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措施,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领导干部要转变观念,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把建立完善发展成果考核评价体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组织精干力量,认真推动实施。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抓好工作落实。
(二)明确责任分工。省政府统一组织开展全省发展成果的评价工作。其中,对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以及梅河口市、公主岭市政府发展成果的评价工作由省绩效办组织实施,省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对县(市、区)发展成果的评价工作由各市(州)政府组织实施。
(三)细化工作方案。各地、各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工作方案,科学调整设计具体的指标体系,切实增强考核评价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各地、各部门要抓紧清理和调整考核评价指标,废止不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的制度规定,加强对考核的统筹整合,切实解决多头考核、重复考核、繁琐考核等问题,树立正确的考核导向,简化考核程序,科学使用评价成果,转变工作作风,促进考核质量和考核效率双提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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