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办发〔2014〕2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吉林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2014-2016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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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吉林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2014-2016年)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4〕22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省教育厅等部门吉林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

实施方案(2014-2016年)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4〕2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卫生计生委、省残联制定的《吉林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2014-2016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17日

吉林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2014-2016年)

省教育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编办 省卫生计生委 省残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国办发〔2014〕1号)和《吉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加快推进我省特殊教育发展,大力提升特殊教育水平,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2016年,初步建立布局合理、学段衔接、普职融通、医教结合的特殊教育体系,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进一步提升;建立起财政为主、社会支持、全面覆盖、通畅便利的特殊教育服务保障机制,基本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各方参与的特殊教育工作格局;全省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非义务教育阶段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比例明显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提高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普及水平。构建起以随班就读和特教班为主体、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送教上门和社区服务为补充的特殊教育办学格局,做到全覆盖、“零拒绝”,保证残疾程度相对较轻的残疾儿童少年进入普通学校就读,中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到特殊教育学校或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就读,为不能到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提供送教上门服务。到2016年,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0%以上,言语残疾、肢体残疾(含脑瘫)、精神残疾(含孤独症)和多重残疾儿童受教育机会明显增加。

(二)增加残疾人接受非义务教育机会。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渠道不断拓宽并有新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取得较快发展,所有有意愿学习职业技能的残疾学生都能接受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残疾人高等教育稳步发展,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比例逐步提高,职业适应和社会适应能力逐步提高。

(三)建立和完善条件保障机制。提高特殊教育学校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建立起覆盖全体残疾学生的资助体系,残疾学生免费教育顺利推进。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进一步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一期工程建设成果得到巩固,残疾学生学习和生活无障碍设施建设得到加强,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达到或基本达到国家颁布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要求,建立完善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

(四)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盲、聋和培智三类特殊教育学校课程设置实验方案和课程标准得到落实,树立新的教育观念,进一步优化课程结构,改进教育教学方法,个别化教育得到明显加强,“医教结合 ”实验顺利推进,特殊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得到增强。打通普通教育与特殊教育的交流通道,促进融合教育。及时补充师资,加大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培训力度,促进特殊教育教师的专业化水平逐步提高。建立起特殊教育质量监测评价体系,完善教育质量保障机制。

三、主要措施

(一)多措并举,努力扩大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规模。

以县(市、区)为单位,针对实名登记的未入学残疾儿童少年残疾状况和教育需求,制定具体解决办法,通过多种教育安置方式,有计划、有步骤地为其提供合适的教育,提高义务教育普及水平。

1.大力推进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安置优先考虑随班就读方式,各县(市、区)制定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具体办法。普通学校积极创造条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生随班就读。完善残疾学生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加强特殊教育资源教室、无障碍设施建设,强化对教师的专业培训和业务指导,完善教学管理,提高随班就读教育教学质量。

2.鼓励支持普通学校设立特教班。各县(市、区)统筹规划,在残疾儿童少年相对集中的中小学校设立特教班。支持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设立特教班,努力增加特殊教育资源。

3.努力提高特殊教育学校办学能力。积极创造条件,充分挖掘潜力,扩大现有特殊教育学校招生规模,扩展招生类别,增加招生数量,扩大服务范围。完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一期工

程项目学校基础设施,配备专业教师,保证2014年秋季开学前全部开始招生。充分发挥特殊教育学校师资和资源优势,对随班就读学生进行巡回指导和康复训练,对送教上门工作提供咨询、指导和对教学对象的康复服务。

4.认真组织开展送教上门。各县(市、区)要整合教育、卫生计生、残联、社区等各方面资源,统筹安排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教育资源,为确实不能到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提供送教上门、社区教育或远程教育等服务,并将其纳入学籍管理。

5.合理确定残疾儿童教育安置方式。以县(市、区)为单位,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联合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残联等部门,统筹开展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安置工作。组织相关部门专家成立残疾儿童少年教育鉴定及安置工作专家委员会,对残疾儿童教育需求状况进行鉴定并提出安置意见。

(二)实施“两头延伸”战略,积极推进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发展。

1.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将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纳入学前教育总体规划和新一轮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列入学前教育重大建设项目。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康复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招收残疾幼儿,开展学前康复教育。市(州)和残疾儿童较多的县(市、区)设立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机构或依托特殊教育学校、康复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增设残疾儿童幼儿园(部)。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学前特殊教育机构。各级教育、民政、卫生计生和残联等部门相互协作,积极探索开展0-3岁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早期教育和康复训练的途径。

2.大力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积极扩大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规模,满足更多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就学需求。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积极创造条件,招收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由市(州)政府统筹,在特殊教育学校举办高中部(班),努力办好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提高招生能力。支持特殊教育学校与职业院校开展合作办学,培养残疾学生的职业技能。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以职业教育为主,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残疾学生特殊需要合理设置和调整专业,为残疾学生提供更多职业选择。

3.重视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积极开展残疾人高等职业教育、本科教育、继续教育、研究生教育,支持有条件的高校成立面向残疾人群的职业培训中心,逐步健全残疾人高等教育体系。进一步办好长春大学特殊教育学院,拓展服务功能和专业设置,提高办学水平。其他高等院校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招收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各地要为残疾人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提供更多方便。

(三)以提高专业素养为重点,切实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

1.按需配备教师。各地要充分考虑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少、班额小、寄宿生多、残疾差异大、康复类专业人员需求多、承担随班就读巡回指导任务等特点,适应实际需要,及时补充特殊教育学校所需教师,按需确定年度教师招聘计划,配足配齐教职工。

2.完善教师管理制度。依据国家制定的特殊教育学校教师专业标准,研究建立特殊教育教师专业证书制度,逐步实现特殊教育教师持证上岗。研究确定随班就读教师、送教上门指导教师和康复训练人员等不同岗位的岗位条件。根据国家教师资格制度改革工作的总体要求,探索将特殊教育相关内容纳入教师资格考试。

3.加大新师资培养力度。依托长春大学特殊教育学院、长春师范大学特殊教育专业(长春特殊教育学校)和省外高水平特殊教育机构,努力培养合格新师资。充分发挥省属高校本科师范生免费教育项目优势,实施特殊教育教师定向培养。鼓励高校在师范专业中开设特殊教育课程,培养师范生的全纳教育理念和指导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教学能力。

4.完善教师继续教育体系。将特殊教育教师培训纳入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提升行动计划,扩大国培、省培项目中特殊教育教师培训人数和经费所占比例。开展以职业道德、教师专业标准和学科教学技能为主要内容的全员教师培训。组织开展特殊教育学校校长、特教专干、专业教师的专项培训,每年选派50名青年骨干教师接受不少于1个月的专门培训;每年组织70名校长和特教专干参加不少于20学时的管理者培训;每年完成150名随班就读、资源指导、送教上门教师和特殊教育学校新教师(含转岗教师)的培训。在新一轮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增加全纳教育内容,提升普通学校教师对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

5.落实特殊教育教师待遇。落实教师职务(职称)评聘向特殊教育教师倾斜的有关政策,将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教师职务(职称)评聘工作纳入当地教师职务(职称)评聘规划。全面落实国家规定的特殊教育津贴等特殊教育教师工资待遇倾斜政策,逐步提高特殊教育教师待遇。对在普通学校承担残疾学生随班就读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教师,在绩效考核中给予倾斜。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为送教教师和承担 “医教结合 ”实验的相关医务人员提供工作和交通补贴。

(四)确立教学的中心地位,不断深化特殊教育教学改革。

1.推进教学改革。落实国家盲、聋、培智学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和课程标准,推进课程教学改革,提高残疾学生生活自理、与人交往、融入社会、劳动就业等能力和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注重残疾学生的潜能开发和功能补偿,开展 “医教结合 ”实验,促进教育与康复手段的有机整合,提升残疾学生的康复水平和知识接受能力。研究制定特殊教育学校教学常规,加强对教学的规范化管理,改革教学方法,实施个别化教育。鼓励地方和特殊教育学校编写地方教材和校本教材,丰富特殊教育课程资源。

2.促进融合教育。拓展特殊教育学校功能,使其从单一的教学机构转变为区域性的特殊教育资源中心,为普通学校提供指导服务,对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提供支持帮助。探索建立特殊教育学校与普通学校定期举行交流活动的制度,打通普通教育与特殊教育的交流通道(教师交流、学生流动),推进全纳教育,促进普特融合。

3.强化劳动技能和职业教育。特殊教育学校要开好劳动技术、综合实践活动等课程,增加必要的职业教育内容,强化生活技能和社会适应能力培养。中职学校要开展多层次的职业技能教育和中短期实用技术培训,加强校企合作,对残疾学生进行定向培养、订单教育,建立职业教育与就业培训基地,提高就业创业能力。加强残疾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帮助其正确认识自我、全面分析职业需求、科学树立职业目标、正确选择职业,提高就业创业能力。

4.加强教学指导。各级教研部门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特殊教育教研员,开展教学研究,组织教学指导,推动提高特殊教育教学质量。鼓励高等院校、教育科研机构和学术团体开展特殊教育研究。

(五)加大投入力度,提高特殊教育保障水平。

1.保障正常运转。提高生均财政拨款补助标准,3年内,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标准达到6000元。随班就读、特教班和送教上门的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参照特教学校标准执行。各地要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足额落实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所需资金。

2.提高资助水平。针对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的特殊需要,在“两免一补”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补助水平。实施“扶残助学”、“交行助学计划”等助学项目。完善非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资助政策,积极推进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免费教育。

3.拓宽经费来源渠道。积极争取国家项目资金,扶持一批重点建设项目。各级财政支持的残疾人康复项目优先资助残疾儿童。省民政厅、省残联、省慈善总会等部门通过向社会募捐等方式筹集资金,重点用于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劳动技能教育。专项彩票公积金继续支持特殊教育发展。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

(六)认真实施重大项目,进一步加强特殊教育基础能力建设。

1.做好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一期工程收尾工作。加快在建项目建设进度,2014年秋季开学前,按照国家项目建设与验收要求,完成全省41个项目学校土建工程,保证必备的康复训练设备采购配置到位,具备基本的教学、康复和生活条件,全部达到招生标准。

2.启动实施长春大学特殊教育学院建设项目。争取中央资金,支持长春大学利用校区迁建时机,整体规划实施特殊教育学院建设项目,发挥品牌优势,扩大残疾人高等教育规模,提高特殊教育师资培养和培训能力,继续保持在全国领先地位。

3.实施四平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四平特殊教育学校(四平盲童学校)完善校园总体规划,启动实施基础能力建设项目,落实“省市共建”有关政策措施,满足全省视力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优质教育的需求。

4.实施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建设项目。支持吉林省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争取中央资金,实施基础能力建设项目。支持各地加大投入,优化布局,按照国家标准改扩建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校舍,配齐教学和康复仪器设备,提高残疾人职业学校培养能力。

5.实施孤独症儿童学校建设项目。争取国家项目扶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试点建设孤独症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部)。

6.实施特殊教育资源教室建设项目。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支持县(市、区)在承担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较多的普通学校设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中心),配备基本的教育教学和康复设备,为残疾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和生活便利。

7.实施“医教结合”实验项目。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大中城市争取国家实验项目,建立工作机制,落实配套政策,配备专业人员,为实验学校配备必要的教学、医疗、康复训练仪器设备,探索教育与康复相结合的特殊教育模式。

8.实施薄弱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结合实施薄弱中小学校建设项目,完善基础设施,加大对薄弱特殊教育学校配备教育教学和康复设施的支持力度。

四、组织领导

(一)落实政府职责。

各级政府要将发展特殊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本着特教特办、重点扶持的原则,关心特殊教育的特殊需要,制定发展特殊教育的政策和措施,加强对特殊教育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统筹安排相关资金,合理配置特殊教育资源,切实解决制约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瓶颈问题,确保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如期完成。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建立政府领导负责,各有关部门协同推进计划实施的工作机制。教育部门要统筹制定特殊教育计划实施方案,加强对承担特殊教育工作学校的指导,开展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培训,加强残疾儿童少年教育信息监测服务和动态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要把特殊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财政部门要完善特殊教育投入政策,支持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加大对特殊教育学生的资助力度,加强对专项资金执行进度、政府采购程序的监管;民政部门要抓好福利机构孤残儿童抚育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和落实工资待遇、职称评定等方面对特殊教育教师的支持政策;卫生计生部门要做好对残疾儿童少年的医疗与康复服务;残联要做好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实名调查登记工作,加强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训练和辅具配发等工作。

(三)分解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2014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要完成对本行政区域内残疾儿童数量、残疾类型、残疾程度、家庭状况、地域分布等情况及现有特殊教育资源的调查摸底,全面掌握本地残疾儿童和特殊教育资源状况。8月底前,以县(市、区)为单位,制订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细化目标任务和具体解决措施,实行“一人一案”,为每一个未入学残疾儿童提供合适的教育,明确路线图和时间表,把责任落实到学校。县(市、区)实施方案经所属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报省教育厅备案。市(州)政府统筹规划本地区特殊教育发展,对所辖县(市、区)政府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加大督导检查力度。

省政府教育督导团要制定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县(市、区)评估验收标准,组织评估验收;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作为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县(市、区)评估验收的重要指标,并实行一票否决。市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对所辖县(市、区)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县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对本地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过程督导和检查验收。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将特殊教育列入年度教育重点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作为对地方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组织开展特殊教育专项和随机督导,加大监督力度,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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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吉政办发, 吉林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