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办发〔2014〕14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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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意见》








吉政办发〔2014〕14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意见

吉政办发〔2014〕1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城市园林绿化是为城市居民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公益事业和民生工程,承担着生态环保、休闲游憩、景观营造、文化传承、科普教育、防灾避险等多种功能。为进一步提高全省城市园林绿化水平,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促进城市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生态宜居城市为目标,以“增绿量、提功能、强管理、上品位”为主线,推动城市绿化从单一功能向复合功能转变,从重数量向量质并举、提升品位转变,从重建设向建管并重、管养并重转变,实现城市绿化面积的拓展、绿地质量的提高和管养水平的提升,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到2017年年底,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5%以上、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力争达到12平方米,园林城市(县城)的比例不低于60%。基本形成科学生态、总量适宜、布局合理、均衡发展、功能完善、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特色鲜明、内涵丰富的城市园林绿化格局。

二、全面提升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水平

(一)提高规划和设计的科学性。

1.增强绿地系统规划的强制性和可实施性。各地要在2014年年底前完成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或修订工作,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依法报批。绿地系统规划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编制,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技术论证和评审,按照规定程序报当地政府批准。批准后的绿地系统规划要向社会公布,并定期组织检查,督促落实。

2.严把城市绿地设计审查、论证关。各地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城市绿地设计论证审查制度,从源头上控制追求高物、滥设粗劣雕塑、使用昂贵灯具造景、盲目建设大广场和大水景等不符合节约型绿化要求的做法。

(二)加强各类绿地建设。

1.加强公园绿地建设。按照“300米见绿、500米见园”的要求,合理规划建设各类公园、游园和街头绿地。要重点加强游园和街头绿地建设,提高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和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大力倡导文化建园,加大对地域、历史、文化、民族元素的挖掘,提高公园文化品位和内涵,打造精品公园。

2.加强单位及居住区绿地建设。按照新建居住区和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低于30%、老旧居住区附属绿地面积不低于25%的要求,加强对新建居住区绿地指标和质量的审核,对老旧居住区绿化进行提升改造。完善建设项目附属绿地审查和验收制度,做到工程建设与绿地建设同步设计、施工和验收,对未达标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绿化补偿建设,实行易地建绿。

3.加强城市道路绿化建设。按照生态化、林荫化、景观化的要求,高标准做好城市出入口、车站、广场、重要节点及城市主要道路、铁路沿线等重点区域和重要地段的绿化,达到相关规定标准。加大林荫道路建设力度,为步行及非机动车使用者提供健康、安全、舒适的出行空间,达到“有路就有树、有树就有荫”的效果。

4.加快城市绿道绿廊建设。按照统一规划、统筹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结合城市水系、道路、公园等规划建设城市绿道绿廊体系,合理设置以驿站为核心的服务设施,设置绿道绿廊统一标志,形成串联成网的线形绿色开敞空间和运动休闲慢行系统。

5.加强城市水环境整治和水景观建设。坚持塑造城市特色与滨水游憩功能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城市滨水文化、休闲产业、园林绿地、水体保护等工作。要对水系周边及两岸进行高标准的绿化美化,到2017年,有条件的地区要建成一批高标准的集防洪、景观、生态、人文于一体的滨水生态景观走廊,水体岸线自然化率和河道绿化普及率均达到80%以上。

(三)增加绿量,提升建设品质。

1.积极拓展绿化空间。在相对有限的城市用地中,充分挖掘潜力,利用现有土地营造生态、景观综合效益最佳的绿地空间。要对城市边角地、裸露地、弃置地全部实施绿化,结合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积极开展屋顶、墙体、桥体、公交站点、停车场等立体空间绿化。

2.均衡城市绿地分布。要结合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工作,通过“拆迁建绿”、“拆违还绿”、“破硬增绿”等方式,加强城市中心区、商业地带、老城区等绿化薄弱地区的园林绿化建设和改造提升。

3.增强绿地防灾避险功能。通过透水性铺装,选用耐水湿、吸附净化能力强等植物,建设下沉式绿地及城市湿地公园,提升结合公园绿地、广场因地制宜设置应急避难场所,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配备应急供水、供电、排污、厕所等设施并确保日常维护管理到位。到2017年,设区城市至少建成一个设施齐备、功能完善的防灾避险公园。

4.推广节约型园林绿化。坚持以节约的理念引领园林建设与管理,针对不同城市水质性、水源性缺水的情况,推广使用微喷、滴灌、渗灌、再生水利用和雨水收集利用等节水技术,探索并推广集雨型绿地建设。坚持适地适树,优先使用苗圃培育的乡土植物种苗,广泛培育和驯化适合本地的地被观赏植物,开发应用乡土植物和野生地被,通过科学配置,营建以乔木为骨干的复层植物群落,减少单一草坪应用,节省建设和养护成本。

5.实施自然生态保护和修复。加强城市规划区内的湿地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充分保护和利用城市滨水区域野生、半野生生物构建滨水绿地,推进城市水体护坡驳岸的生态化建设和修复,纠正随意改变自然地形地貌、挖湖堆山、拦河筑坝、截弯取直、护坡驳岸过度硬化等盲目建设行为。强化城市内自然山体保护和绿化。

(四)强化工程质量监督。从事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要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业务。充分考虑园林绿化的文化性、艺术性和园林植物具有生命力等特殊性,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方式确定设计、施工、养护、监理等单位,禁止串标、围标、低于成本价恶意投标、弄虚作假等行为。加强对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和施工技术指导,保证树木种植成活率。通过开展园林绿化优质工程评选活动,确定一批符合节约型、生态型、功能完善型园林绿化发展方向的园林绿化示范项目,积极向全省推广。

(五)严格绿线管控,实施精细化养护。

1.切实执行绿线管理制度。要在城乡规划中全面落实绿线管理制度,对城市绿线内的用地进行严格管理,对侵占绿地、擅自改变绿地性质等违法行为加大检查和执法力度。对确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要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在被占绿地四周的明显位置公示占用单位、事由、期限和批准单位、时间及恢复措施等相关信息。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的,在报请规划等有关部门审批时,应征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确保树木正常生长和绿地正常使用。

2.加强园林树木保护。在城市建设中,要加强原有园林绿化成果的保护,严禁擅自砍伐、移植园林树木。道路改造时要制定对原有行道树妥善保留的实施方案,杜绝盲目更换树种、随意砍伐和移植行道树。对由于人为行为造成破坏,并致树木死亡的单位及个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责成其及时补种,并承担所需费用。加大对古树名木的保护力度,反对高价购买、移植非生产绿地内的树木,严禁从自然山林或乡镇农村直接采挖大树、古伐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

3.加强公园绿地监管。禁止借改造、搬迁等名义侵占公园绿地,确需搬迁的要经过充分论证,搬迁后不得改变公园绿地的公益性质,不得改变原址用地的公园绿地性质和使用功能。禁止将公园用地或园内设施以租赁、承包、买断等形式转交给营利性组织或个人经营。对侵占公园用地进行商业开发的,要限期整改,并恢复用地的公园绿地性质。对公园绿地内不符合规划、未经批准且与公共服务、公园管理功能无关的经营性场所,要坚决予以清退。

4.强化专业化、精细化管护。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技术规范和养护定额标准,加快培养养护专业技术人员,加大养护资金投入,要坚决纠正“重建轻管,只建不管”的现象和绿地建成后无管养资金、人员保障,造成绿地难以发挥应有景观和生态效益的问题。

(六)推进园林城市(县城)创建工作。要高度重视园林城市(县城)创建活动,以创促建,创建结合。取得“国家园林城市”称号的城市要争创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省级园林城市要争创国家园林城市。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目标和工作方案,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从以园林绿化为基础,向市政基础设施、住房保障、绿色出行、低碳交通、绿色建筑、循环经济、建筑节能等全方位结合发展过渡;从追求外在形象整洁美观向提升安全和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转变。

(七)加强科技创新。要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基础调研和应用研究,完善科研队伍,落实科研经费,加大新成果、新技术的推广力度,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要结合植物类公园、综合公园、生产苗圃等建立乡土、适生植物物种资源库,开展相应的引种驯化和快速繁殖试验研究。要积极推广应用乡土及适生植物,在试验基础上推广应用自衍草花及宿根花卉等,丰富地被植物品种。要促进野生种群恢复、保护自然生态,满足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生物多样性保护需求。要加强植物保护,防治病虫害和外来有害生物的入侵,建立健全防治队伍、措施和制度。

(八)加强县城和中心镇园林绿化建设。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因地制宜加强小城镇绿化建设。通过培育一批园林绿化示范县城和示范中心镇,以点带面,全面提升全省县城和中心镇园林绿化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地要建立健全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的城市绿化目标责任制,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完善管理机构、资金投入和人员等方面保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先进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大力提升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水平。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推动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

(二)加强队伍建设。通过邀请知名专家举办讲座、与专业院校合作等方式,加强对业务骨干的培训和轮训,大力提升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整体素质。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科研机构建设,加大专业人才引进力度,充实园林绿化专业人员队伍,推动科技创新,满足园林绿化行业发展需求。

(三)保障资金投入。各地政府作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采取有效的支持措施,引入市场机制,拓宽投入渠道,通过以奖代投、补助、贴息等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

(四)搞好舆论宣传。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等媒介,广泛宣传开展园林绿化的重要意义,增强全社会的生态意识、环境意识和绿化意识,形成全社会关注绿化、建设绿化、爱护绿化的良好氛围。积极组织城市居民参加义务植树活动,开展认建、认养绿地活动。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监督,加强对社会舆情的收集、研判和处理,营造政府重视、社会关注、群众支持的良好氛围。

(五)强化监督考核。按照国家《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对全省各地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开展等级评价,并建立通报制度;利用遥感技术等先进手段,不定期开展普查、监测和评估,客观评价各城市的园林绿化工作;将各地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作纳入全省 “城市园林绿化品位提升年 ”活动和园林城市创建考核范围,对经检查确实存在破坏城市自然生态资源,大规模砍伐移植行道树、移植大树古树、占用公园用地或设施进行经营性开发、侵占绿地等严重问题的,予以通报批评,其中已获得“吉林省园林城市”称号的,撤销其称号;已申报“国家园林城市”、“省园林城市”、“省园林县城”的,取消其申报、审核资格。各地要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作的监督考核,对本地区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情况进行指导、检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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