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办发〔2013〕37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5-10 21:49:13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3〕37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政府信息
公开重点工作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3〕3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3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规范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政府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重要途径。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对政府信息公开提出了新要求,人民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提出了新期望,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对政府信息公开带来了新挑战。《条例》施行五年来,我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但工作中也存在着与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亟待解决和克服。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贯彻《条例》要求的自觉性和紧迫性,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深入、规范、有序开展。
(一)规范和深化主动公开工作。按照《条例》规定,对于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参与的事项,都要及时、全面、主动公开。凡是新制作的政府信息,在制作过程中就要明确公开属性,应该公开、能够公开的,要依法及时进行公开。同时要分时段、有步骤地对《条例》施行前形成的、未移交档案部门且目前仍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和公开。
(二)依法依规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积极稳妥开展依申请公开,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受理、办理、反馈、监督机制,发挥法律专家的咨询作用,加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研究,不断提高依申请公开工作水平。着力协调处理好涉及民生,涉及多个地区、多个部门的申请事项,更好地满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的特殊需求。
(三)强化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和信息解读工作。全省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谁制作、谁负责保密审查,谁公开、谁负责解疑释惑”的原则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在公开信息前,要依法依规按程序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要做到保密审查与公文运转相结合、保密审查程序与信息发布程序相同步。发布重要的政府信息,要做好深入解读的工作预案。公开后,要密切跟踪舆情,针对出现质疑的情形,及时准确发布权威信息,做好对公众关切的回应工作。
二、明确部门责任分工,继续深化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的信息公开
(一)推进行政审批信息公开。一是推进行政许可信息公开。包括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重点做好行政许可办理过程和结果的信息公开工作。二是推进审批过程和结果公开。重点推进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行政审批项目审批过程、审批结果公开工作。三是做好行政审批项目调整信息公开。结合本轮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重点围绕投资审批、生产经营活动审批、资质资格许可、工商登记审批等方面,及时公开国务院下放到我省的行政审批项目,以及我省取消、下放、保留和实施机关变更的行政审批项目信息。(省编办、省法制办、省政务公开办分别牵头,相关行政审批项目主管部门配合落实)
(二)推进财政预算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一是继续做好省政府财政预算决算和部门预算决算公开工作。按上级财政部门要求推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公开。二是着力推进“三公”经费公开。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和部署,2013年年底前要全面公开省本级“三公”经费,在此基础上,指导督促省级以下政府逐步公开“三公”经费,2015年之前实现市、县级政府全面公开“三公”经费。三是推进财政审计信息公开。既要公开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的问题,又要主动公开整改情况,进一步提升省级预算执行和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情况公开的透明度和全面性。(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分别牵头落实)
(三)深入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和退出信息公开。在2012年工作基础上,2013年全省各市、县级政府都要按国务院要求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和退出信息。地级以上城市,要从2014年起公开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情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落实)
(四)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一是切实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热点问题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客观准确规范发布有关信息,同步公布已经采取的处理措施和进展情况。二是加大食品药品行政审批、执法检查、案件处理、查缉走私等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建立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公开制度。三是做好重点整治工作信息公开,围绕婴幼儿配方乳粉、乳制品、保健食品等公众尤其关注的问题,公开重点治理整顿的相关信息。(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落实)
(五)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一是继续推进空气质量信息公开。列入全国城市空气质量监测范围的城市,要全面公开细颗粒物(PM25)、臭氧等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信息。二是加强水质环境信息公开。做好重点流域断面水质数据、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数据等信息公开工作,加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等信息的公开力度。三是推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要明确相关要求,指导环保部门实行环评受理、审批和验收全过程公开。四是推进环境污染治理政策措施和治理效果信息公开。加大各地环境污染治理政策措施的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公开排污单位环境监管信息,督促排污单位公开污染治理效果。强制公开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五是推进减排信息公开。继续做好重点减排工程建设和进展情况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信息公开,及时发布总量减排核查结果。(省环保厅牵头落实)
(六)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公开。一是加强调查处理信息公开。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在继续做好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公开工作的基础上,重点推进重大事故调查报告公开工作,进一步提高较大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和调查报告的公开比例。重大事故调查报告要按照国务院要求在2014年实现全面公开。二是加大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信息公开力度。负责组织事故处置、救援的有关地方政府要及时准确发布本级政府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进展等信息。三是强化安全生产预警和预防信息公开。及时发布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自然灾害风险信息和重大隐患预警信息,着力提高信息发布的时效。(省安监局、吉林煤监局分别牵头落实)
(七)推进价格和收费信息公开。一是继续做好政府管理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调整信息公开。二是公开省级政府定价目录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三是加大价格和收费监管信息公开力度。重点做好涉及教育、医疗、药品、交通运输、农民负担、房地产市场、旅游市场等民生领域价格和收费监管信息的公开工作,对社会影响大、公众反映强烈的价格违法案件,要及时公布查办情况。(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按职责分工牵头落实)
(八)切实加强征地拆迁信息公开。一是推进征地信息公开。在依法依规做好征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征地批准后征地公告、征地补偿登记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基础上,重点推行征地信息查询制度,方便公众查询征地批复、范围、补偿、安置等相关信息。二是进一步加强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在继续做好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补偿标准、补偿结果信息公开的基础上,重点做好房屋征收决定、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收房屋调查结果、初步评估结果、补偿情况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工作,实行阳光征收。(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落实)
(九)推动以教育为重点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一是进一步扩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范围。重点加强招收保送生、具有自主选拔录取资格考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等有关政策和信息的公开工作,加大对考生资格及录取结果的公开公示力度。二是加大高校财务信息公开力度。推动各高校公开预算决算信息,并细化公开至项级科目。三是逐步扩展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范围。重点做好推进医疗卫生机构、科研机构、文化机构和国有企业信息公开的研究工作。(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科技厅、省文化厅、省国资委分别牵头落实)
请各项重点工作牵头部门于2013年年底前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报省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省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三、落实保障措施,努力提高公开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促进重点任务落实。各地、各部门要自觉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摆上重要日程,成立专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或者调整、充实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构成,赋予其指导、协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责。加强政府信息公开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扎实有效推进。各重点工作牵头部门要把任务落实到具体处室,明确专人负责,做到责任明确,便于检查;要对任务进行细化分解,明确具体要求,制定落实方案,抓好工作部署和督促、指导;要把落实相关工作任务作为转变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好,落实到位。
(二)加强平台建设,不断拓宽公开渠道。要充分发挥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政务微博等传播政府信息的作用,确保公众及时知晓和有效获取公开的政府信息。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新闻发言人制度、政府热线电话建设,充分依托这些平台,展示公开信息,答复公众询问,回应公众关切,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实效。
(三)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信息公开能力。各地要加强对不同层级工作人员的政府信息公开培训,逐步扩大培训范围。有关主管部门要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为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逐步普及政府信息公开理念及基本知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等不同形式,加强工作培训,不断提高政府工作人员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能力。
(四)加强制度建设,探索信息公开长效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对现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进行梳理,尚未建立的制度要补充建立,内容不完善的制度要修订完善。特别是要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工作考核考评机制,将信息公开重点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评当中,加强工作考核,扩大公众参与,逐步实现信息公开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27日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