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办发〔2013〕30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吉林省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规划(2013-2020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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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吉林省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规划(2013-2020年)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3〕30号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2013-2020年)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3〕3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编制的《吉林省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规划(2013-2020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7月16日
吉林省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2013-2020年)
省发展改革委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环保厅
二0一三年七月
目录
序言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口不断增长,城乡生活垃圾产生量不断增加,传统的垃圾无害化填埋方式已经不能满足可持续发展的需要,而且在实践中还存在着占用土地资源、污染地下水等环境隐患。因此,必须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科学、合理地处置生活垃圾。采取焚烧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具有节约土地,资源化、无害化程度高,可以产生一定经济效益等特点,是发达国家普遍采用、我国鼓励和优先支持的处理方式,是我省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处理生活垃圾的有效途径,对于改善全省环境质量,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节约土地和能源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吉林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组织编制了《吉林省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规划(2013-2020年)》,是我省城乡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的指导性文件,也是实施城乡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的重要依据。规划范围为吉林省行政区。
规划期限为2013年-2020年。其中,近期至2015年,远期至2020年。实施中将根据形势发展和环境变化以及中期评估结果对规划适时进行调整修订。
一、规划背景
(一)规划依据。
1.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
2.标准规范。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
《市容环境卫生术语标准》(CJJ/T65-2004)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J/T102-2004)
《吉林省地表水功能区》(DB22/388-2004)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
《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
《生活垃圾焚烧技术导则》(RISN-TG009-2010)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建标〔2005〕157号)
3.文件、规划。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2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801号)
(二)国家相关政策情况。
“十二五”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鼓励各地采取焚烧方式处理生活垃圾。
2011年,国务院批转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9号),要求 “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因地制宜地选择先进适用、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无害化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土地资源紧缺、人口密度高的城市要优先采用焚烧处理技术”。
2012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十二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国办发〔2012〕23号),要求“到2015年,全国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能力达到无害化处理总能力的35%以上,其中东部地区达到48%以上”。
201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备选项目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2〕1337号)规定:“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新建或扩建项目,优先支持采用焚烧等资源化处理技术的项目,东部地区上报项目中焚烧处理能力所占比例不得低于40%,中部地区不得低于20%”。
201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801号)规定:“以生活垃圾为原料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均先按其入厂垃圾处理量折算成上网电量进行结算,每吨生活垃圾折算上网电量暂定为280千瓦时,并执行全国统一垃圾发电标杆电价每千瓦时0.65元”。
(三)全省生活垃圾处理情况。
1.概况。
近年来,我省生活垃圾收运系统日趋完善,处理能力不断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总体上有了较大提升。按城镇人口日产生垃圾1公斤/人,农村人口日产生生活垃圾0.5公斤/人测算,2012年全省城乡生活垃圾产生量约756万吨(20720吨/日)。2012年底,全省已建成垃圾无害化处理场45座,处理能力达到15780吨/日。其中,采用无害化填埋处理方式的42座,处理能力12940吨/日;采用焚烧处理方式的3座,分别位于长春市、吉林市和四平市,处理能力2840吨/日。在建垃圾处理场6座,总处理规模3010吨/日。其中,采用无害化填埋处理方式的5座,采用焚烧处理方式的1座。全省城镇生活垃圾平均热值冬季为3400kJ/kg,夏季为4200kJ/kg,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理率70%,低于全国77.94%的平均水平。垃圾焚烧比例占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的18%。吉林省城镇现状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分布情况见图1。
2.存在的主要问题。
(1)以填埋为主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方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一是垃圾填埋场占地面积较大。新建、扩建无害化填埋场选址困难,很多地区将面临土地资源紧缺的困境。二是存在污染和安全隐患。部分垃圾填埋场防渗措施不到位,加之渗滤液产生量大,处理成本高、技术难度大,处理后的浓缩液继续回灌垃圾填埋场,造成污染物集聚,容易对地下水造成污染,垃圾填埋后产生的有害气体如不妥善控制,存在爆炸的危险。三是影响社会稳定。垃圾填埋场对周边环境有一定影响,部分垃圾填埋场在建设过程中,出现了群众集体上访,阻挠施工的群体性事件。
(2)垃圾收集工作不到位。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能力不足,转运站覆盖率低,已建成发电项目不能有效发挥作用,增加垃圾焚烧处理厂的运行成本。乡镇垃圾中转设施落后,大量的农村生活垃圾得不到及时处理,直接倾倒、无序堆放,造成环境污染。
(3)市场化程度较低。我省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大多由政府主导,社会资本和专业企业介入较少。由于大多数地方财政资金紧张,缺少专业技术人员,造成我省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速度缓慢、无害化处理率不高、运行管理不善。
(4)尚未开展垃圾分类收集。我省垃圾绝大部分并没有进行分类收集,垃圾成分复杂、垃圾水分较高而且热值不高,处理难度大。
(5)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机制不完善。全省焚烧处理设施缺少统一规划,已建成的焚烧处理设施技术标准不一,政策支持和资金补贴不到位,运营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四)垃圾产生量预测。
本次规划采用人均指标法对全省城乡生活垃圾产生量进行预测,采用计算公式如下:
Q=q·n·10
式中:Q-垃圾产生量(单位:吨/日)
q-生活垃圾人均日产生量(单位:千克/人·日)
n-规划期人口(单位:万人)
根据《吉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吉林省城镇体系规划(2011-2020年)》,按照年均3‰的增长率计算全省总人口,按照“至2015年全省城镇化率达到60%,至2020年全省城镇化率达到65%”的城镇化目标,计算全省城镇人口;综合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以及国内外发展经验,按照“2015年城镇人口人均生活垃圾日产生量约为1.0公斤,农村人口人均生活垃圾日产生量约为0.5公斤;2020年城镇人口人均生活垃圾日产生量约为1.1公斤,农村人口人均生活垃圾日产生量约为0.6公斤。”推算出至2015年全省生活垃圾产生量约为22200吨/日,至2020年全省生活垃圾产生量约为26043吨/日。从全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供需平衡分析结果来看,全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缺口较大。同时,一批生活垃圾填埋场陆续达到使用年限,急需通过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处理设施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
综合考虑全省现阶段生活垃圾清运量,分别确定2015年各市、县可收集焚烧的垃圾量为16648吨/日,2020年各市、县可收集焚烧的垃圾量22250吨/日,见表1-1。
表1-1 吉林省城镇生活垃圾产生量预测表
二、发展目标与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提升城乡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城乡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采取政府引导、企业经营、市场化运作的建设运营机制,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引进推广先进、成熟的垃圾焚烧发电技术,加快全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处理能力和水平,努力创造优质宜居的生活环境,为建设“美丽吉林”,实现全省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支撑。
(二)基本原则。
1.突出重点,全面推进。按照建设宜居城乡的总体要求,以市级政府所在地城市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为重点,集中力量、率先突破,逐步推进全省城乡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提升处理能力和水平。
2.城乡统筹,区域共享。按照“以城带乡、区域联动、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建设、设施共享”的建设思路,突破行政区域和城乡界限,鼓励跨区域建设焚烧处理设施,逐步建立覆盖全省城乡的垃圾焚烧处理体系。
3.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从大中小城市和农村的实际情况出发,合理确定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规模和技术路线,统筹安排建设项目,分类指导、有序推进。
4.综合利用,变废为宝。坚持发展循环经济,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提高生活垃圾中废纸、废塑料、废金属等材料回收利用率,提高生活垃圾中有机成分和热能的利用水平。
5.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按照政府引导、企业经营、市场化运作的建设运营思路,强化政府责任,加大财政投入,完善政策措施,调动社会资本和专业企业建设管理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的积极性。
(三)建设目标。
到2015年,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全部建成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全省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规模达到8940吨/日,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无害化处理能力的35%。
到2020年,扩建、完善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重点建设各县(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基本实现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县(市)全覆盖,全省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规模达到23340吨/日,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无害化处理能力的60%。
(四)重点任务。
1.科学规划,引进先进适用技术。制定全省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建设规划,明确布局和任务。与此同时,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建设标准和环境标准,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坚持资源化优先,选择安全可靠、先进环保、节地节能的焚烧技术,禁止使用环保不达标的焚烧技术,严防二噁英、重金属等造成二次污染及变相“小火电”项目。
2.精心组织,加快设施建设。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把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作为工作重点,切实加大组织协调力度,简化程序,加快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环节的审批速度。加强监管,切实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质量监督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工程竣工验收制等管理制度。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抓紧施工,保证进度和质量,争取早日发挥效用。
3.综合利用,推进垃圾分类。各地根据生活垃圾特性,科学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办法,明确工作目标、实施步骤和政策措施,动员社区及家庭积极参与,逐步推行垃圾分类。选取部分条件较好的小区进行分类收集试点,总结分类经验。能够回收的都要回收,能够资源化的都要综合利用。对含汞荧光灯、温度计、电池等有害垃圾单独收运和处理,对建筑垃圾尽可能资源化利用,提高入炉垃圾的焚烧效率,确保环境安全。
4.优化系统,完善收运网络。城镇以建立健全生活垃圾中转站为重点,农村以“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为重点,加大生活垃圾收集力度,完善城乡生活垃圾运输网络,扩大收集覆盖面。推广密闭、环保、高效的生活垃圾收集、中转和运输系统,逐步淘汰敞开式收运方式。对现有生活垃圾收运设施实施升级改造,推广压缩式收运设备,解决垃圾收集、中转和运输过程中的脏、臭、噪声和遗洒等问题,实现线路优化、成本合理、高效环保。
5.强化管理,提高运行水平。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运营单位,严格执行各项工程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切实提高设施运行水平。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应安装排放自动监测系统和超标报警装置。运营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有效应对设施故障、事故、进场垃圾量剧增等突发事件,建立污染物排放日常监测制度,保证达标排放。
三、建设标准及规划布局
(一)建设标准。
1.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处理能力应不低于400吨/日,县(市)区域生活垃圾产生量不足400吨/日的,应与相邻县(市)共同建设使用焚烧处理设施;
2.优先选择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制度较为完善的城市;
3.入炉垃圾平均热值不宜低于4000kJ/kg。
(二)选址要求。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3.满足工程建设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4.不受洪水或内涝的威胁;
5.不宜在重点保护的文化遗址、风景区与夏季主导风的上风向;
6.宜靠近服务区,运距应经济合理,与服务区之间有很好的交通运输条件;
7.应有可靠的电力供应和满足生产、生活的供水水源和污水排放条件;
8.应考虑易于接入地区电力网;
9.对于利用垃圾焚烧热能供热的垃圾焚烧厂,应考虑热用户分布;
10.远离水源,尽量设在地下水流向的下游地区;
11.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一般不得在城市建成区新建;
12.应征求选址地块周边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并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公示,引导公众积极参与。
(三)建设方案要求。
1.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技术工艺要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应采用炉排炉等先进适用技术,禁止使用不能达到控制标准和环境不达标的焚烧炉,并须满足以下要求:
(1)生活垃圾焚烧厂年工作日应为365日,每条生产线的年运行时间应在8000小时以上。
(2)生活垃圾焚烧系统设计服务期限不应低于20年。
(3)生活垃圾在焚烧炉内应得到充分燃烧,二次燃烧室内的烟气在不低于850℃的条件下滞留时间不小于2秒,焚烧炉渣热灼减率应控制在5%以内。
(4)生活垃圾焚烧过程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烟气中二噁英的排放,具体措施包括:严格控制燃烧室内焚烧烟气的温度、停留时间与气流扰动工况,减少烟气在200℃-500℃温度区的滞留时间,设置活性炭粉等吸附剂喷入装置,去除烟气中的二噁英和重金属。
(5)烟气净化系统必须设置袋式除尘器,去除焚烧烟气中的粉尘污染物。酸性污染物包括氯化氢、氟化氢、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等,应选用干法、半干法、湿法或其组合处理工艺对其进行去除。应优先考虑通过生活垃圾焚烧过程的燃烧控制,抑制氮氧化物的产生,并宜设置脱氮氧化物系统或预留该系统安装位置。
(6)焚烧产生的炉渣和飞灰应按照规定进行分别妥善处理或处置,经常巡视、检查炉渣收运设备和飞灰收集与贮存设备,并应做好出厂炉渣量、车辆信息的记录、存档工作,飞灰输送管道和容器应保持密闭,防止飞灰吸潮堵管。
(7)规模为300吨/日及以上的焚烧炉烟囱高度不得小于60米,烟囱周围半径200米距离内有建筑物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米以上;焚烧厂应实现烟气自动连续在线监测,监测项目至少应包括氯化氢、一氧化碳、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炉内燃烧温度、含氧量等项目,并与当地环卫和环保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数据的实时传输。
(8)生活垃圾池有效容积宜按5-7天额定生活垃圾焚烧量确定。生活垃圾池应设置垃圾渗滤液收集设施。生活垃圾池内壁和池底的饰面材料应满足耐腐蚀、耐冲击负荷、防渗水等要求,外壁及池底应作防水处理。生活垃圾焚烧厂所产生的垃圾渗滤液在条件许可时可回喷至焚烧炉焚烧,当不能回喷焚烧时,焚烧厂应设置渗滤液处理系统。
(9)生活垃圾焚烧厂设计和建设应满足《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等相关标准以及各地地方标准的要求。
2.并入电网遵循原则。
(1)适当选择电厂上网点,应避免电厂接入点过多、上网线路潮流大量迂回和形成多角环网的现象;
(2)电厂接入系统的电压等级不宜超过两级,当电厂以两级电压接入系统时,应避免形成电磁环网;
(3)垃圾焚烧厂并入电网还应满足国家和省有关电网并网和运行的有关规定。
(四)焚烧处理厂布局。
规划至2015年,全省新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8座,新增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6100吨/日,实现所有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具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
2016年-2020年,全省新建、扩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21座,新增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14400吨/日,实现所有县(市)以上城市全部具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形成基本覆盖全省的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网络,见表3-1。
吉林省城镇近远期规划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分布情况和服务分区分别见图2、图3和图4。
表3-1 吉林省规划生活垃圾焚烧项目一览表
(五)中转设施及环卫运输车辆。
1.垃圾转运站设计规模计算。
转运站的设计规模可按下式计算:
QD=KsQc
式中:QD -转运站设计规模(日转运量,单位:吨/日);
Qc-服务区垃圾收集量(年平均值,单位:吨/日);
Ks-垃圾排放季节性波动系数,应按当地实测值选用;无实测值时,可取1.3-1.5。
2.垃圾转运站类型。
根据《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47-2006),转运站的设计日转运垃圾能力,可按其规模划分为大、中、小型三大类,或Ⅰ、Ⅱ、Ⅲ、Ⅳ、Ⅴ五小类。具体设置标准见表3-2。
表3-2 垃圾转运站技术指标
类型 | 设计转运量(t/d) | 用地面积 (m2) | 与相邻建筑间隔(m) | 绿化隔离带宽度(m) | |
大型 | Ⅰ类 | 1000- 3000 | ≤20000 | ≥50 | ≥20 |
Ⅱ类 | 450- 1000 | 15000-20000 | ≥30 | ≥15 | |
中型 | Ⅲ类 | 150- 450 | 4000- 15000 | ≥15 | ≥8 |
小型 | Ⅳ类 | 50- 150 | 1000- 4000 | ≥10 | ≥5 |
Ⅴ类 | ≤50 | ≤1000 | ≥8 | ≥3 |
注:①表内用地不含垃圾分类、资源回收等其他功能用地;②用地面积含转运站周边专门设置的绿化隔离带,但不含兼起绿化隔离作用的市政绿地和园林用地;③与相邻建筑间隔自转运站边界起计算;④对于邻近江河、湖泊和大型水面的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码头,其陆上转运站用地指标可适当上浮;⑤以上规模类型Ⅱ、Ⅲ、Ⅳ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Ⅰ类含上下限值。
3.生活垃圾转运站服务半径要求。
根据吉林省各地区实际情况,设置垃圾转运站服务半径与运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人力方式进行垃圾收集时,收集服务半径宜为0.4公里以内,最大不应超过1.0公里;
(2)采用小型机动车进行垃圾收集时,收集服务半径宜为3.0公里以内,最大不应超过5.0公里;
(3)采用中型机动车进行垃圾收集运输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大服务半径;
(4)当垃圾处理设施距垃圾收集服务区平均运距大于30公里且垃圾收集量足够时,应设置大型转运站,必要时宜设置二级转运站(系统)。
4.生活垃圾转运站规划布局。
根据全省各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规模及运距等,合理确定各城乡生活垃圾转运站设置数量和规模。市(州)垃圾转运站规模以中型、大型为主,县(市)以小型、中型为主,乡镇以小型为主。
对于垃圾处理厂共建共享的城镇,特别是距离大于20公里的城镇,设置大、中型垃圾转运站,以降低投资和运行费用。
本次规划吉林省近期重点完善城市和重点镇的垃圾转运设施,以Ⅲ类和Ⅳ类垃圾转运站为主,共新增垃圾转运站约为251座,新增垃圾日转运能力17866吨。远期加强一般乡镇的垃圾转运设施建设,以Ⅴ类垃圾转运站为主,共新增垃圾转运站约为494座,新增垃圾日转运能力10510吨。
随着全省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转运体系的建立,逐步扩大垃圾处理设施的服务范围,形成以城带镇、以城促镇、城乡互动的生活垃圾运转体系。
5.环卫运输车辆规划。
表3-3 吉林省规划生活垃圾转运站一览表
四、投资估算及效益分析
(一)投资估算。
根据《市政工程投资估算指标-第十册垃圾处理工程》(HGZ47-110-2008)选取投资估算指标,经初步估算,全省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厂及其配套基础设施总建设投资,近期约为36.6亿元,其中生活垃圾焚烧厂投资约为24.4亿元,垃圾转运站投资约为8.9亿元,环卫运输车辆投资约为3.3亿元;远期约为65.9亿元,其中生活垃圾焚烧厂投资约为57.6亿元,垃圾转运站投资约为5.3亿元,环卫运输车辆投资约为3.0亿元。具体情况见表4-1。
表4-1 吉林省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投资估算表
(二)效益分析。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的实施,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显著。
从社会效益上看,垃圾焚烧处理较好地解决了生活垃圾不断增长的问题,改善了城镇卫生环境,减少了垃级处理的土地使用面积,能够带动相关产业发展,促进地方就业,提高资源利用率,为生产生活提供电力,节约了能源。
从环境效益上看,生活垃圾通过高温焚烧,能够有效消灭病原菌,逐步替代卫生填埋,减少对地下水污染的威胁;真正实现垃圾减量化,通过生活垃圾焚烧,生活垃圾体积可减少90%,重量减少80%;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对污染物减排作用明显,也有利于减少对温室气体排放量,环境效益非常显著。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分工配合。
建立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推进全省垃圾焚烧处理设施项目建设。加强各部门分工配合,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规划内重点项目的审批及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项目建设、运营的监督管理;物价部门负责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落实电价优惠政策;环保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及项目环保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减排情况;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给予重点保障;各级政府要保障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运营资金。
(二)发挥规划指导作用,全力推进项目建设。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从规划实施之日起,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处理设施项目,停止审批规划外的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项目。非规划确定的重点项目,不支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确保规划内项目顺利实施。
(三)加大监管力度,提高设施运行水平。
落实生活垃圾处理场无害化评级制度,督促运营单位严格执行生活垃圾处理各项工程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标准,切实做好烟气处理等工作。建立污染物排放日常监测制度和督察巡视制度。根据国家行业评价标准,对全省正在运营的生活垃圾处理厂的运营状况和处理效果进行年度考核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建立生活垃圾处理厂运营单位评级制度和 “黑名单 ”制度,将不能提供合格运营服务以及不能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的企业清出市场。各地应加快制定生活垃圾处理应急预案,确保垃圾焚烧处理厂发生事故或检修时,生活垃圾能够及时运至临近垃圾处理厂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强化政府引导,落实优惠政策。
各地要优先保障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严格执行城乡生活焚烧处理厂税收、电价补贴的优惠政策。逐步建立区域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的协调、补偿机制,保证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的共建共享。
(五)加大资金投入,拓宽融资渠道。
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对规划内垃圾焚烧处理设施项目的支持,加大省级财政对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营的支持力度;各市(州)、县(市)财政要加大对生活垃圾转运设施的投入力度,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保障城乡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的运行。鼓励技术成熟、资金实力雄厚的专业化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利用BOT等方式建设、运营城乡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参股建设、运营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鼓励利用银行贷款、外国政府或金融组织优惠贷款和赠款,促进投资主体与融资渠道的多元化,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市场化进程。
图-1、图-2、图-3、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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