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委办〔2007〕19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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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









川委办〔2007〕19号







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15号)精神,确保实现“十一五”末我省高级技工水平以上的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25%,其中技师、高级技师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5%,并带动中、初级技能劳动者队伍梯次发展的目标,现就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与中办发〔2006〕15号文件一并贯彻执行。

一、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

(一)夯实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基础。规范、鼓励和支持技师学院的发展。整合、优化和利用现有职业教育培训资源,选择符合条件的高级技工学校、高等职业院校增挂技师学院的牌子,承担培养预备技师和技师的任务。

(二)加强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举办技工学校和设立其他职业培训机构,支持具备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依托现有培训机构建立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中心。实行行业和重点企业职工技能状况报告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队伍技能状况低于当地或行业平均水平的,扣减企业经营者的年薪。

(三)建立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大、中城市要建立由政府主管领导和劳动保障、国资、经贸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企业行业和各类职业院校代表,及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协调指导委员会,负责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支持全省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或职工人数在1500人以上的加工型企业联系职业院校作为校企合作伙伴。5年内,在全省重点企业设立100个各类职业院校学生见习和实训基地。实行校企合作的定向培训费用可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四)鼓励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用人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参加培训人员的薪酬制度和激励办法。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获得相应职业资格且被企业聘用的人员,企业可给予一定的培训和鉴定补贴。

(五)加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依托大型骨干企业(集团)、重点职业院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和培训机构,建设一批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省和有条件的城市要建立一批公共实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可依托各类职业院校并利用其场所设施,由当地政府投资添置必要的设备;也可作为公共服务设施,由当地政府投资和社会各方面筹资兴建。

二、完善高技能人才考核评价、竞赛选拔机制

(六)加快高技能人才考核评价体系建设。依托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开展高技能人才评价改革试点,完善符合高技能人才特点的业绩考核内容和评价方式。对在技能岗位工作并掌握高超技能、作出重大贡献的骨干人才,经企业推荐,可破格或越级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在技师学院和具备条件的职业院校开展预备技师考核试点,取得预备技师资格的毕业生在相应职业岗位工作满2年后,经单位认可,可申报参加技师考评。

(七)广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对职业技能竞赛中涌现出来的优秀技能人才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并允许其按有关规定直接晋升职业资格或优先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

三、建立岗位使用和表彰激励机制

(八)健全高技能人才岗位使用机制。在部分重点企业开展选聘“首席技师”、“特聘技师”试点,探索建立高技能人才带头人制度。企业在进行重大生产决策、组织重大技术革新和技术项目攻关时,要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带头人的作用,并给予经费等方面的支持。高技能人才配置状况应作为生产经营性企业及实体申报技术改造项目、技术项目引进、参加重大工程招投标、评优和资质评估的必要条件。

(九)完善高技能人才收入分配激励机制。企业应根据技术工人的技能等级水平和贡献情况进行岗位测评,合理确定岗位薪级。对毕业时即取得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在生产服务一线和技术岗位从事相应职业(工种)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和其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用人单位可按照不低于同类岗位大学毕业生的工资待遇标准,合理确定其工资待遇。对在生产一线技能岗位工作获得“四川省技术能手”、“四川省青年岗位能手”、“四川省十大杰出技术能手”、“四川省十大杰出青年岗位能手”和“全国技术能手”以上荣誉称号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核发适当的岗位津贴。鼓励企业对贡献突出的高技能人才探索实行年薪制或股权、期权激励,在技术交流、出国进修、评功评奖、选拔任用等方面给予优待。

(十)建立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制度。建立省、市(州)、行业、企业多层次的高技能人才表彰激励机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培养优秀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省每2年评选表彰一次四川省优秀高技能人才,对获得“四川省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称号的人员,授予“四川省有突出贡献优秀专家”荣誉称号,确定享受相应的津贴和医疗保险待遇。在评选表彰的省劳动模范中,受到国家和省政府表彰的优秀高技能人才应占一定比例。

四、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资金投入、合理流动和社会保障机制

(十一)建立高技能人才培养多渠道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各类职业院校特别是技工学校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建成一批规模大、质量高、品牌优的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院校。对高技能人才和紧缺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师资培训、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和运行,以及高技能人才的评选表彰、教材编写、教学研究、国家职业标准修订和职业技能鉴定题库开发等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对积极运用市场机制开展校企合作、实施产学结合,并在高技能人才培养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各类职业院校,应在实训基地建设、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经费划拨等方面给予支持。对企业兴办的规模较大、教学质量较高的技工学校,有关部门可按照规定,从城市教育费附加中安排一定资金给予补助。对积极开展校企合作承担实习见习任务、培训成效显著的企业,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奖励。在重大工程、技术引进项目和重大科技攻关等项目投资中,高技能人才培养经费应占一定比例。职业院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根据市场需求举办的、由有关人员自愿参加的高技能人才非强制性培训,其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十二)引导高技能人才合理流动。积极引进省内紧缺、企业急需的省外、海外高技能人才。高技能人才在不侵害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物质利益的前提下,可通过兼职、服务、技术攻关、人才租赁、项目引进、专利转让等多种形式合理流动。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流动服务体系,完善高技能人才信息发布和就业服务制度。

(十三)完善高技能人才社会保障制度。企业在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业年金等方面,应向生产和服务一线的高技能人才倾斜。企业在聘技师和高级技师的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年金标准,可适当高于本企业职工的平均水平。对按规定获得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证书,并在退休前仍被企业聘用的高级技师,退休时可按其实际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1%的养老金。

五、加强领导,营造高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氛围

(十四)进一步加强对高技能人才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努力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组织部门宏观指导,劳动保障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紧密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高技能人才工作格局。省建立由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国防科工办、省人才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参加的四川省高技能人才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全省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宏观指导、统一规划、政策协调和组织推动。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

(十五)营造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的社会氛围。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方针政策,树立一批高技能人才的先进典型,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动员全社会都来关心、参与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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