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办发〔2020〕5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津政办发〔2020〕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3月13日
天津市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本市科技领域体制改革,构建依法规范、权责清晰、运转高效的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科学厘清政府与市场支持科技创新的功能定位,合理确定政府科技投入的边界和方式,引导和激励市场主体加大科技投入,加快形成本市多元化、多层级、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科学合理划分科技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着重加大对技术开发和转化应用投入支持力度。兼顾当前和长远,分类施策,在保持科技领域现有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框架稳定的基础上,合理区分现有事项,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二、主要内容
将本市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科技研发、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创新型企业发展、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学技术普及、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等方面。
(一)科技研发。本市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用于支持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等方面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确认为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和区级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1.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
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要聚焦探索未知的科学问题,目标导向类应用基础研究要紧密结合本市发展战略目标,着眼于整体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开展基础性、前瞻性研究,加强杰出创新人才培养,充分发挥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支持源头创新的重要作用,由市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
2.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
通过天津市科技重大专项与工程,对聚焦本市重大战略与重大产业化目标、加速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和集成创新、在一定时限内带动关键领域跨越式发展的事项予以支持,由市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
通过天津市重点研发计划,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共性关键技术攻关、旨在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技术和产品,以及事关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性研究的事项予以支持,由市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
各区根据实际情况自主设立的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方面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由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对围绕国家和本市目标,根据科学前沿发展、战略需求以及产业创新发展需要建设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等市级科技创新基地,确认为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和区级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同时,各区根据本区相关规划等自主建设的科技创新基地,由区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
(三)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对本市围绕建设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根据相关规划等统一组织实施的科技人才项目(计划),分别确认为市级或区级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市级实施的涉及科技人才引进、培养支持的人才项目(计划),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各区按相关规划等自主实施的科技人才引进、培养支持的人才项目(计划),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四)创新型企业发展。突出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对本市通过补助、奖励、风险补偿、创投引导等财政投入方式支持创新型企业发展,确认为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和区级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市级财政主要通过发挥市级专项资金、基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运用市场机制,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加速高成长企业梯度培育;区级财政主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支持本区域重点产业快速发展。
(五)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对本市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项目财政负担资金,确认为市级或区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和区级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对本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各分园建设财政负担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市级财政视情况给予支持。各区根据本区相关规划等自主开展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六)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建立本市技术转移体系、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项目,确认为市级或区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和区级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其中:市级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成果转化公益服务、技术转移机构培育和交易绩效补助,由市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各区对应工作事项,由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七)科学技术普及。对本市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提高全民科学素质等工作的保障,确认为市级或区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和区级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其中:支持开展科普示范活动、科普阵地建设、科技服务、科普宣传、科普开发与信息化、科普工作推动及其他公益性科普工作与活动,以及推动科学普及“全领域行动、全地域覆盖、全媒体传播、全民参与共享”落地见效等工作,由市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各区自主开展的科普工作和科普阵地建设,由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八)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对本市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确认为市级或区级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对市级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级科研机构承担区政府委托任务,由区级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对区级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中央驻津科研机构承担市或区政府委托任务,由同级财政给予合理补助。
(九)科技领域的其他未列事项。“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有关事项,由市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科技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通过科技发展战略研究计划,对与本市科技创新相关的战略规划、政策法规、体制改革、产业创新、经济分析、重大任务等“软科学”给予支持,由市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社会科学研究领域,根据本市研究任务部署,对事关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现实问题的研究项目、本市哲学社会科学基础性和综合性研究项目等事项,由市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增强科技投入保障。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始终坚持把科技作为支出重点领域,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做好预算安排,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确保财政科技投入只增不减。加大对基础研究的支持力度,完善稳定支持和竞争性支持相协调的投入机制。
(二)落实绩效管理机制。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积极落实科技领域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强化绩效管理监督问责,将科研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相关研发、管理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业绩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协同推进相关改革。按照推进“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深化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管理改革,建立完善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体制,按照能放尽放的要求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自主支配权,充分释放创新活力,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探索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健全产业创新融合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进一步加大科技创新的生产力转化力度。
(四)加快修订完善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全面系统梳理工作职责,加快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今后在制定相关政策时,要充分落实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相关要求,强化法治化、规范化建设。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9年1月1日至本方案印发之日前本市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参照本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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