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发改农经〔2020〕222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豫发改农经〔2020〕222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农经〔2019〕1645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落实地方政府主导责任。
各地要充分认识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把加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履行主导责任,建立明晰的管护责任制度,编制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责任清单并对外公示,明确管护对象、主体和标准等,并按要求进一步落实乡镇政府属地管理职责、村级组织管护责任和直接受益者责任。
二、落实行业部门监管责任。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履行监管职责。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主动对接国家相关部委,出台本领域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制度、标准和规范。对于不同部门建设的同一类型的项目,原则上以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制度为主,统一管护标准、质量要求、操作规程和应急保障等,不断提高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水平。
三、建立城乡公共基础设施一体化管护机制。
各地政府要按照城乡融合发展要求,梯次推进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资源、模式和手段逐步向乡村延伸,结合本地实际确定管护模式,提出公共基础设施城乡一体化管护的设施类别、工作思路和时间表。郑州大都市区“1+4”城市要争取在“十四五”期间率先实现城乡一体化管护。
四、抓好试点示范引领。
各地要结合实际探索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有效形式,每个省辖市选择1-2个县开展改革试点,不断积累经验,发挥示范效应,以点带面推进改革,每年12月底将试点改革总结报告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对试点成效比较突出的县,省级将给予适当的政策倾斜支持。
五、强化监督考核。
市县政府要将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情况纳入地方乡村振兴实绩考核。同时,加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与管护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保障农村公共基础设施长效运行。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农经〔2019〕1645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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