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人社文〔2017〕244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申严肃规范津贴补贴纪律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5-23 20:24:35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申严肃规范津贴补贴纪律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7〕24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深入落实,规范津贴补贴发放政策,严肃收入分配纪律,特将有关政策规定和纪律重申如下:

一、加强领导,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区、各单位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认真学习规范津贴补贴的相关文件,切实承担起本地区、本单位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领导责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加强对本地区、本单位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纪律,维护国家政令和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

二、明确内容,严格执行规范政策


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里出台的文件规定发放津贴补贴,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新设津贴、补贴、奖金项目,严禁擅自提高津贴补贴标准及扩大实施范围,严格执行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和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有关规定。

(一)严格执行机关公务员规范津补贴。机关(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下同)在职人员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以及离退休人员补贴,按照统一规定项目和标准执行;各市、县(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要按照上级政府或者省直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津补贴档次和标准执行。

(二)严格执行规定的机关保留的改革性补贴和奖励性补贴。各地、各单位不得执行未经批准自行出台的改革性补贴和奖励性补贴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提高改革性补贴和奖励性补贴的发放标准或者扩大范围;不得既发放改革性补贴、又继续保留职务消费或福利待遇等。

(三)严格执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事业单位要在人社、财政部门(或工改办)核定的总量额度内发放绩效工资。

(四)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要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项目、标准和实施范围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

各地、各单位不得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有关通知,不得扩大有关经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发放津补贴、奖金,不得违纪发放有价证券、实物或报销相关费用,不得以现金或其他非银行卡方式发放津补贴和绩效工资等。

三、严肃纪律,坚决查处违规行为


严肃纪律是规范津贴补贴工作取得实效的重要保障。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12〕4号)和《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令第31号),禁止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个人,应承担纪律责任。

四、落实责任,进一步强化监督检查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密切协作,落实自2016年9月起建立的全省规范津贴补贴“1+X”专项督查长效机制以及季度报告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并严肃查处各种顶风违纪行为。存在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各地、各单位要及时整改。要认真做好信访举报件的核查工作,确保“1+X”津补贴专项督查工作取得实效。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7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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