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财会〔2020〕128号《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在中国(辽宁)自由贸易区内对会计中介机构审批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6-06 01:53:08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在中国(辽宁)自由贸易区内对会计中介机构审批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辽财会〔2020〕128号








各市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

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9〕21号)要求,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我省将在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简称自贸区)内对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现将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省级财政部门在辽宁政务服务网公布《中国(辽宁)自贸区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告知书》(附件1),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申请人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许可,应签署《中国(辽宁)自贸区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承诺书》(附件2)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颁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

二、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各市财政部门应在指定媒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申请人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许可的,应签署承诺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各市财政部门应当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各市财政部门按事权稳步推进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工作,及时完善办事指南,制作本地区告知承诺书文本等并向社会公布。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工作已移交其他行政审批部门的,财政部门应当做好协调沟通,配合当地其他行政审批部门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1.承诺公示。财政部门(其他行政审批部门)应在门户网站公示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

2.重点监管。财政部门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会计师事务所和代理记账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并根据处罚情况、其他部门线索和群众举报等进行重点监督和管理。

3.证后检查。财政部门(其他行政审批部门)应加强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和代理记账机构监督,自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其进行全覆盖检查。

4.诚信管理。财政部门应建立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开会计师事务所和代理记账机构信用情况以及监管部门的处罚情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规范会计中介行为。





附件:

1.中国(辽宁)自贸区会 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告知书

2.中国(辽宁)自贸区会 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承诺书




 

辽宁省财政厅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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