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个转企〔2019〕1号《吉林省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吉林省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吉个转企〔2019〕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关于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7月19日省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领导小组
2019年7月22日
关于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若干政策措施
(2019年7月19日吉林省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实施企业培育行动,促进民营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个转企”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下列税收优惠政策: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二)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该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三)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四)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税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五)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六)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七)对成立满2年且纳税信用良好、没有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个转企”服务业企业,在现有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八)对“个转企”企业从事省级以上“双创”示范基地建设并符合相关条件规定的项目,省级专项资金给予适当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九)支持符合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申报条件的“个转企”企业报名参赛,报名成功后可参加相关创业培训,获奖的“个转企”企业可享受有关配套支持政策。(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十)对符合专利补助条件的“个转企”企业给予专利申请费、实质审查费部分资助。(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厅、省财政厅)
(十一)各地视实际和财力状况,通过委托第三方记账专业机构的方式为“个转企”企业提供为期1年以上的代账服务,帮助其建立财务制度;免费组织“个转企”企业财务人员参加相关培训。(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三、实施减费降负行动
(十二)对符合专利费用减缴条件的“个转企”企业,减缴专利申请费、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费、自授权当年起10年的专利年费和专利复审费。自2019年2月1日起,“个转企”企业的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在现行基础上下调30%。(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厅、省药品监管局)
(十三)落实国家电价优惠政策,继续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精简“个转企”企业用电工程业扩配套项目审批流程、时限,组织相关单位实施并联审批,确保企业用户平均接电时间压减至80天以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
(十四)对从事国家鼓励发展工业项目的“个转企”企业,在利用现有工业用地且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前提下,属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从事工矿仓储项目使用地下空间的,对地下部分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从事商服、住宅项目使用地下空间的,对地下部分土地出让价款予以减征。(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五)对符合条件的“个转企”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缴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同时落实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保补贴、大学生见习补贴政策。(责任单位:省人社厅)
四、加强金融扶持服务
(十六)支持金融机构制定专门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在风险可控前提下自主确定“个转企”企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将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个转企”企业贷款纳入再贷款合格抵押品范围。加大再贴现对“个转企”企业支持力度,重点支持“个转企”企业500万元及以下的小额票据贴现。(责任单位: 吉林银保监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十七)鼓励银行机构和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商业可持续、风险可控前提下,对已有纳税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并已达到纳税信用级别的“个转企”企业发放“银税互动”贷款。(责任单位: 吉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税务局)
(十八)“个转企”企业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且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经其主动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提前按新发放贷款要求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对符合标准和条件的,依照程序办理续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按“一并受理、同步审核、依次登簿”程序,实现抵押权注销登记与设立登记紧密衔接。(责任单位:吉林银保监局、省自然资源厅)
(十九)对运用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个转企”企业给予贷款贴息、保险费和评估费补贴,每户企业享受补助资金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十)推动“个转企”企业使用“助保金池”贷款产品,缓解融资难问题。鼓励银行对暂时遇到困难的“个转企”企业稳贷、续贷,不盲目抽贷、压贷。(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吉林银保监局)
(二十一)禁止银行业机构向“个转企”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降低“个转企”企业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吉林银保监局)
五、强化组织推动落实
(二十二)实施“互联网+个转企”行动计划,提升支持“个转企”整体效能。依托小微企业名录(吉林)建立“个转企”专题平台,实现市场监管与统计、人社等部门“个转企”信息互通共享和“个转企”政策与需求精准对接、“个转企”进展实时监测。(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厅、省统计局等相关中省直部门)
(二十三)实施党建引领“个转企”行动计划。依托各级非公企业党建指导服务中心,创建“个转企”“红色孵化器”,对进入“红色孵化器”的个体工商户予以重点引导帮扶,支持其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争当转企升级、做大做强表率。选派党建指导员帮助“个转企”企业享受相关政策红利。(责任单位:省非公党工委、省市场监管厅)
(二十四)强化“个转企”社会宣传。各级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主流媒体和新媒体要采取多种方式宣传“个转企”重大意义、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全面提升“个转企”社会知晓度。相关中省直部门、单位要加强系统条线的相关业务培训宣传,提升基层一线干部宣传和服务“个转企”工作能力,打通服务和推动“个转企”“最后一公里”。(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等相关中省直部门)
各地和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健全支持“个转企”工作机制,加强对系统条线政策实施的统筹协调和指导推动,认真抓好支持“个转企”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大力提高政策措施受惠量和转型企业获得感。如上级相关政策措施调整,依调整后的最新政策措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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