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劳社厅〔2003〕44号《西藏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和大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办法》

浏览量:          时间:2020-06-06 18:38:26

西藏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和大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办法









藏劳社厅〔2003〕44号








各地区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藏党发〔2003〕4号)文件的规定,为接续社会保险补贴和促进大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工作的开展,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

(一)社会保险补贴是指,对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各类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的单位;为持有《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的补贴。

(二)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下岗失业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对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未扩面的单位不给予补贴。

(三)公益性岗位的范围是指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投资开发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公益性服务岗位。

(四)公益性岗位具体范围包括:

1.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等社区服务岗位(不含物业管理公司岗位,下同);

2.公共安全保卫;

3.公共卫生保洁;

4.公共环境绿化;

5.停车场管理;

6.公共设施维护;

7.社区文化、教育、体育、保健、托老、托幼服务;

8.其他公益性岗位。

(五)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的对象是,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且持有西藏自治区《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

二、补贴资金来源


(六)各级就业和再就业资金。

三、补贴标准

(七)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是,企业支付职工工资的实际数额乘以西藏自治区规定的单位缴费比例,即单位为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总和。

(八)公益性岗位工资不得低于西藏自治区公布的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按照"鼓励就业、适度补助"的原则,给予公益性岗位工资收入30%的补贴。

(九)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的,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提供1个月的岗位补贴给用人单位。

四、公益性岗位的认定与管理

(十)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由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认定。

(十一)提供岗位的单位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报送可行性分析方案,方案应包括劳动项目的基本内容(工种、劳动技能和劳动强度、工作环境和劳动保护等)和可提供的就业岗位数量、前景预测、劳动报酬估算和岗位补贴申请数额。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岗位联合签发公益性岗位认定书。

五、补贴的申请与拨付

(十二)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为招用、安排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并于次月5日内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上月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材料应包括《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核认定表》、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名册、《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副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上月为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费的明细账(单)、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并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补贴单位账户。

(十三)从事公益性岗位的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凡将社会保险关系转入用人单位的,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按照以上程序办理。

(十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根据认定的范围对各部门和单位提供的下列材料进行审核:《公益性岗位人员变化明细表》、《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岗位设置表》、《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第一次申报时提交)、劳动保障部门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第一次申报时提交)、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第一次申报时提交)、从事公益性岗位劳动收入凭证复印件(工资发放表)。以上材料于安置次月5日前提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于安置次月10日内进行审核分类,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各级财政部门要在接到劳动保障部门报送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将公益性岗位工资补助资金全额拨入就业和再就业资金支出账户。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要认真做好补贴的发放、使用和管理,建立补贴发放台账。

六、管理与监督

(十五)经职工个人申诉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实,用人单位非职工个人过错等原因,与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继续为该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合同期满。

(十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擅自扩大社会保险补贴范围。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七)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要认真做好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的申请和发放工作,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服务费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做好对有关资料的审查审核和把关工作,对弄虚作假、冒领、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除追缴全部资金外,还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七、本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企业申请社会保险申请审核认定表》【略】




西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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