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政发〔2011〕68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认定西藏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意见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认定西藏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意见的通知
藏政发〔2011〕68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认定西藏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范围的意见》已经2011年7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
2011年8月10日
关于认定西藏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范围的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为进一步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和就业服务,及时有效地帮助其实现就业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06〕35号)有关规定,现就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就业困难人员范围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办理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安置的“3545”人员(女年满35周岁及以上、男年满45周岁及以上);
(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三)城镇持《残疾证》的残疾人;
(四)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五)自失业登记之日起连续6个月以上未实现就业的城镇失业人员;
(六)军烈属、现役军人配偶、复员退役军人(不含自主择业军转干部);
(七)城镇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
(八)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
(九)城镇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失业农牧民。
二、审核认定
就业困难人员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援助对象认定情况”栏目中予以注明。具体审核认定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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