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办发〔2020〕25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鄂政办发〔2020〕25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计划》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5月18日
省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计划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和考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强化制度建设,为坚决打好化解“疫后综合症”的社会稳定战和疫后重振的民生保卫战、经济发展战,确保完成决战决胜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法治保障。
一、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坚决把党的领导贯穿到行政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严格落实立法工作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对行政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立法项目,各地、各部门要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二、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紧密结合湖北常态化疫情防控实际,加强突发事件应对、公共卫生、优化营商环境、粮食安全等重点领域的立法,注重配套制度建设,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完善第三方起草、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协商工作机制,推进立法专家库建设。建立立法修法快速反应机制,加大备案审查力度,及时开展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立法后评估,协调推进立改废释工作,着力提高立法的速度、准度和精度。
三、切实抓好立法计划组织实施。对列入年内计划项目的,起草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进度,落实工作责任,原则上提前3个月向省司法厅提交送审稿及相关材料。对列入年内预备项目的,起草单位应加大工作力度,抓紧开展调研、论证、起草等前期工作。省司法厅要及时介入,跟踪了解立法计划实施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确保计划项目优质高效完成。
因特殊原因调整立法项目的,需报请省委、省政府及省委依法治省办同意。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要根据省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计划,结合本地实际,做好本级政府规章制定等相关立法工作。
省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项目
一、计划项目(15件)
1.湖北省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办法(起草单位:省发改委)
2.湖北省医疗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起草单位:省经信厅)
3.湖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起草单位:省人社厅)
4.湖北省医用废弃物管理办法(起草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5.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修订)(起草单位:省水利厅)
6.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供水管理办法(起草单位:省水利厅)
7.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修订)(起草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8.湖北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起草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9.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修订)(起草单位:省应急管理厅)
10.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实施办法(起草单位:省应急管理厅)
11.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修订)(起草单位:省应急管理厅)
12.湖北省政务数据资源应用管理办法(起草单位:省政务办)
13.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起草单位:省粮食局)
14.湖北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起草单位:省供销社)
15.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修订)(起草单位:省地震局)
二、预备项目(8件)
1.湖北省公众移动通信系统基站管理办法(修订)(起草单位:省经信厅)
2.湖北省食盐专营实施办法(修订)(起草单位:省经信厅)
3.湖北省普通高校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起草单位:省公安厅)
4.湖北省地名管理办法(修订)(起草单位:省民政厅)
5.湖北省婚前医学检查管理规定(修订)(起草单位:省卫健委)
6.湖北省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实施办法(起草单位:省应急管理厅)
7.湖北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起草单位:省审计厅)
8.湖北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修订)(起草单位:省粮食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需及时制定、修改的政府规章,依照法定程序适时提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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