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办函〔2019〕63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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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鄂政办函〔2019〕6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2月31日









湖北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加强自然资源管理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全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逐步实现对自然资源登记全覆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全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促进全省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资源公有,坚持自然资源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坚持物权法定,依法依规确定自然资源的物权种类和权利内容、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和行使代表。坚持统筹兼顾,在新的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和格局基础上,与相关改革做好衔接。坚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构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体系,实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机融合。坚持发展和保护相统一,加快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新的空间格局。

(三)工作目标。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自然资发〔2019〕11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要求,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国土调查和各类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在认真总结我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的基础上,对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江河湖泊、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和草地等具有完整生态功能的自然生态空间和全民所有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逐步划清登记范围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实现对全省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登记全覆盖。军用土地范围内的自然资源暂不纳入确权登记。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工作体系。成立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地质局和省林业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自然资源厅。形成“政府统一领导、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参与配合”的工作机制。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编制全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和年度实施方案;审核市(州)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建立省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数据库,强化登记信息的管理与应用,具体负责省级层面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安排落实省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经费,督办市县两级安排落实工作经费并监督执行。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提供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的生态保护红线成果、水质监测成果、公共管制要求、特殊保护规定以及审批资料等信息,协同省自然资源厅对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内公共管制状况进行核实。省水利厅负责提供与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的全省河湖名录、水利普查成果、水资源调查成果、河湖管理范围界线、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界线、公共管制要求、特殊保护规定以及审批资料等信息,协同省自然资源厅制定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实施方案,开展水流自然资源登记单元预划、调查以及成果审核、确认。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提供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的农业普查成果、公共管制要求、特殊保护规定以及审批资料等信息,协同省自然资源厅开展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预划、调查以及成果审核、确认。省林业局负责提供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的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批资料以及公共管制要求、特殊保护规定、规划审批资料等信息,协同省自然资源厅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湿地、草原、森林等自然资源登记单元预划、调查以及成果审核、确认。

(二)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

省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工作。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对明确由省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统一确权登记。依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充分利用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确定资源类型、分布,并结合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等登记成果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种类、分布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省自然资源厅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暂行办法》,参照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本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进行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国家批准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水流自然资源不再单独划定登记单元。其他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水流自然资源,除水流源头外,应尽量保持主要河流的生态完整性,可单独划定水流登记单元。

(三)开展江河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省人民政府统筹安排江河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对明确由省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江河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会同省水利厅、水流流经的市(州)人民政府制定印发实施方案,依据国土调查和水资源专项调查结果,以河流、湖泊管理范围为基础,结合堤防、水域岸线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权籍调查。探索建立水流自然资源三维登记模式,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水流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省自然资源厅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暂行办法》,参照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开展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本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江河湖泊等水流进行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四)开展湿地、草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省人民政府统筹安排湿地、草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对明确由省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草原开展统一确权登记。依据国土调查和湿地、草原资源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开展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湿地、草原自然资源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省自然资源厅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暂行办法》,参照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开展湿地、草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本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湿地、草原进行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五)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

省人民政府统筹安排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对跨市(州)辖区范围的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依据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库,结合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和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清理结果等划定登记单元界线,调查反映各类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的探明储量状况,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对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的确权登记,探索采用三维登记模式,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的数量、质量、范围、种类、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勘查、采矿许可证号等相关信息和公共管制要求。省自然资源厅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暂行办法》,参照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本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进行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六)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省人民政府统筹安排森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省自然资源厅对已登记发证的省级国有林区森林资源要做好林权权属证书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衔接,进一步核实相关权属界线,对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和代理行使主体探索进行补充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暂行办法》,对本辖区内尚未颁发林权权属证书的森林资源,以所有权权属为界线单独划分登记单元,进行所有权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七)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数据库建设。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采用国家统一开发的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按照统一的标准开展工作,实现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的统一管理、实时共享,并实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土调查、专项调查信息的实时关联。与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服务于自然资源的确权登记和有效监管。加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成果的信息化管理,建立本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做好本级负责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三、时间安排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利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本省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2023年以后,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实现全省全覆盖的工作目标。制定省级总体工作方案和年度实施方案,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一)2019年底前,成立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部署全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定湖北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根据总体工作方案,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对全省自然资源现状进行前期初步调查,分年度、分区域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开展省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工作,有序推动全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配合自然资源部开展由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神农架国家公园以及本省境内长江干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2020年2月底前,市(州)人民政府依据总体工作方案,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本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编制工作并报送省自然资源厅审核后印发;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年度、分区域制定工作计划,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二)2020-2022年,配合自然资源部开展本省辖区内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地、大江大河大湖、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以及探明储量的贵重稀有矿产资源等重要自然生态空间和单项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依据 省级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18〕106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51号)、《湖北省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长江保护与湖泊开发专项督查反馈意见整改方案》中确权登记工作要求,从湖北八卦山自然保护区、鄂州市洋澜湖省级湿地公园、野人谷自然保护区、大西沟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沮漳河、府澴河、梁子湖、清江等重要河湖,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和草原,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全民所有自然资源中,每年选择一批重要自然生态空间和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详见附件),在开展过程中可根据资源清单和实际工作情况进行调整。在河湖完成划界的基础上,优先组织开展对河湖水流自然资源的确权登记。省级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正式出台前,可先行开展权籍调查等登簿前的相关工作。至2022年底前基本完成省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示范建设。

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本行政辖区内省级以下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配合做好本行政辖区内由国家和省级登记机构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中的资料收集、发布公告、权籍调查、界线核实和争议调处等工作。依据本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统筹安排本辖区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2022年底前基本完成本辖区内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同步完成各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数据库建设。

(三)2023年及以后,在基本完成本省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上,适时启动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最终实现全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覆盖的目标。

四、保障措施

(一)压实主体责任。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落实政府主体责任。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各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层层落实责任,细化任务分工,加强对本级自然资源部门的监督、指导,确保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协同配合。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完成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任务,共同推进建立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体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主动做好与发展改革委、财政、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利用现有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基础资料。

(三)明确经费保障。为确保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工作顺利开展,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权责划分和分级保障原则,将工作经费足额纳入同级部门预算予以保障。省财政厅根据实际需求和工作任务,合理安排专项补助资金。

(四)做好宣传培训。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统一对外发布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的有关信息,做好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载体,通过多种形式,做好政策宣传解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广泛听取意见建议,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技能。


附件:湖北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年度实施计划表附件



湖北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年度实施计划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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