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人社〔2020〕16号《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鼓励吸纳西藏籍高校毕业生在辽宁就业创业八条措施〉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鼓励吸纳西藏籍高校毕业生在辽宁就业创业八条措施〉的通知》
辽人社〔2020〕16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抚新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局:
现将《鼓励吸纳西藏籍高校毕业生在辽宁就业创业八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5月9日
鼓励吸纳西藏籍高校毕业生在辽宁就业创业八条措施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西藏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和西藏工作座谈会、对口支援西藏工作会议精神,高质量完成对口援藏任务,落实《辽宁省与西藏自治区那曲市就业援藏协议书》有关内容,鼓励和引导西藏籍高校毕业生到辽宁就业创业,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做好定向招聘工作。
每年根据实际从省内事业单位中,拿出一定数量岗位,专门招聘西藏籍高校毕业生,并适当放宽专业和学历要求。
二、鼓励企业吸纳。
每年提供一定数量的企业(含一定比例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岗位,供西藏籍高校毕业生选择应聘。2020年12月31日前,企业吸纳毕业年度西藏籍高校毕业生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按企业为其缴纳3至6个月社会保险费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三、鼓励用人单位招用。
辽宁省内相关用人单位(含社会组织)招用毕业年度的西藏籍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
四、鼓励参加基层服务项目。
组织实施“三支一扶”计划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募西藏籍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新招募且在岗服务满6个月的,可享受一次性3000元安家费专项补贴。
五、支持创新创业。
鼓励和支持西藏籍高校毕业生根据自身专长,在辽宁创办具有西藏地域特色的创业创新孵化项目和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没有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按规定给予创业场地补贴。创办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被认定为创业带头人,按规定享受创业带头人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六、开展就业帮扶。
在辽宁省内高等院校、中职院校就读西藏籍毕业生,有就业见习愿望的可优先安排见习岗位,并同等享受见习补贴。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在毕业学年可享受不低于1000元标准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七、提升专业技能水平和社会适应能力。
将辽宁省行政区域内高校毕业3年内离校未就业的西藏籍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纳入我省高校毕业生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范围,并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重点支持有培训需求的西藏自治区那曲市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辽宁省相关技工院校开展为期一个学期的专业培训,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
八、维护合法权益。
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聘行为监管,指导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求合理制定招聘条件,禁止招聘信息发布中含有歧视性内容。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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